登录注册
Sat May 18 15:07:56 CST 2024 会员服务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忘记密码 客服电话:4006728810 首页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找好律师
您当前的位置是:法律家  >>  案例裁判文书查询  >>  裁判文书详情
上一篇    下一篇    字 号: 大  中 
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黑龙江
[ 判院 ]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 判期 ] Tue Mar 21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7)黑0321民初741号 [ 审官 ] 张贵彪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鸡东县东海镇垚鑫五金商店、郑友
 
鸡东县东海镇垚鑫五金商店与郑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0321民初741号
原告:鸡东县东海镇垚鑫五金商店。
经营者:杨亚芹,女,1963年3月18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郑友,男,1954年1月19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鸡东县东海镇垚鑫五金商店与被告郑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鸡东县东海镇垚鑫五金商店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鸡东县东海镇垚鑫五金商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鸡东县东海镇垚鑫五金商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鸡东县东海镇垚鑫五金商店负担。
审 判 员 张贵彪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何X群
书 记 员 初 赫

 

已有0条评论
您还没有登录!登录注册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