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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河南
[ 判院 ]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判期 ] Thu Mar 23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7)吉0104民初1283号 [ 审官 ] 付忠新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闫娜、长春三威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与闫娜、长春三威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0104民初1283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住所地长春市西安大路810号。
负责人:杨铁军,该行行长。
被告:闫娜,女,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蛟河市河南街道。
被告:长春三威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街518号6楼。
法定代表人:王大威,该公司经理。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诉被告闫娜、长春三威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撤回起诉。
审判员付忠新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丹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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