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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湖北
[ 判院 ]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 判期 ] Wed Mar 22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7)鄂0111民初639号 [ 审官 ] 张汉军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武汉链家宏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湖北诚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和诚嘉商贸有限公司
 
武汉链家宏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湖北诚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和诚嘉商贸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111民初639号
原告:武汉链家宏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被告:湖北诚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武汉和诚嘉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某可。
原告武汉链家宏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诚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和诚嘉商贸有限公司、某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武汉链家宏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湖北诚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和诚嘉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武汉链家宏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诚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和诚嘉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链家宏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诚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和诚嘉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张汉军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高曼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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