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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贵州
[ 判院 ] [ 判期 ] Thu Mar 23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7)黔2627民初67号 [ 审官 ] 欧阳广福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邓文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柱支行
 
邓文忠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柱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黔2627民初67号
原告:邓文忠,男1963年12月26日生,苗族,住天柱县,现住天柱县。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柱支行。
法定代表人:李金钟,该支行行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文忠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柱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邓文忠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文忠以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柱支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邓文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邓文忠负担。
审判员 欧阳广福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袁 桂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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