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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黑龙江
[ 判院 ] [ 判期 ] Fri Mar 24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7)黑1124民初314号 [ 审官 ] 王玉权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孙吴县西兴乡西南村村民委员会与许洪飞供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1124民初314号
原告:孙吴县西兴乡西南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凤祥,系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黑龙江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洪飞,男,1980年1月14日出生,现住孙吴县西兴乡西南村。
原告孙吴县西兴乡西南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许洪飞供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孙吴县西兴乡西南村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许洪飞负担。
审判员王玉权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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