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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贪污贿赂罪 [ 法院所属区域 ] 北京
[ 判院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判期 ] Tue Dec 19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7)川刑辖140号 [ 审官 ]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蒋平单位行贿刑事决定书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指 定 管 辖 决 定 书
(2017)川刑辖140号
成都搏磊实业有限公司、成都搏磊资源循环开发有限公司、蒋平涉嫌单位行贿一案,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以川检公一商指〔2017〕126号商请指定管辖函函告我院,该案拟指定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商请我院指定管辖。为便于案件的公正审理,及时有效的打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决定:
指定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依照刑事审判第一审程序对成都搏磊实业有限公司、成都搏磊资源循环开发有限公司、蒋平涉嫌单位行贿一案进行审判。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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