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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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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C.9-1 |
扉页、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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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M-0-1中提示部分募集资金将通过股权投资或基金出资等形式用于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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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C.9-2 |
第二章 风险提示及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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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M-2-3中披露与双创专项债务融资工具相关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流动性较差风险、股权投资业务经营风险、股权投资项目退出渠道受限风险、资本市场政策变化风险;基金出资合规性风险、基金募投项目投资风险、基金无法按计划投资风险、基金无法按计划退出风险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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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C.9-3 |
第四章 募集资金运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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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M-4-1中披露发行人支持科技创新基本情况。发行人需披露通过股权投资或基金出资等方式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发展的意义目的、未来发展规划,以及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发展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之间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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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M-4-2中披露募集资金具体用途。募集资金用于股权投资的部分需披露股权投资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资金匡算依据、发行人与拟投资企业之间的持股关系、拟投资金额、股权投资运营实体情况、投资方式、退出方式等。
其中,股权投资运营实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内部管理制度、投资决策流程、投委会组成、后续管理、投资经验、风险控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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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M-4-2中披露募集资金具体用途。募集资金用于基金出资的部分需披露该基金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备案情况、各方认缴金额及出资比例、资金到位情况、基金投向、投资流程、投资方式、风控措施、已投项目情况、基金存续期、退出方式等。基金管理人相关情况参考股权投资运营实体进行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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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M-4-3中披露拟投资企业情况。有明确的投资企业或储备项目库的,列出拟投资企业名单,以列表的形式披露拟投资企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注册时间、注册地或办公地点、与发行人有无持股关系、所处行业、拟投资金额(可隐去企业名称等身份信息)。
暂无具体投资企业名单的,需披露拟投资企业遴选标准和投资领域,并通过披露发行人前期投资规模及经验、未来投资规划等内容,合理匡算募集资金实际需求;同时,要求在发行前披露拟投资企业相关信息,确保资金投向为科技创新企业。
若发行人与拟投资企业存在持股关系,发行人应充分披露其股权结构、财务状况及本次交易结构情况,并承诺募集资金用于支持拟投资企业创新发展,不存在涉嫌内部交易、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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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M-4-3中披露科技创新企业的筛查工作。有明确的投资企业或储备项目库的,注册文件中需对拟投资企业是否具有科技创新等相关特征进行披露;暂无具体投资企业的,发行前在发行文件中对拟投资企业是否具有科技创新等相关特征进行披露。主承销商需出具关于拟投资企业符合科技创新企业相关发展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的专项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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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M-4-4中增加募集资金用款承诺。承诺募集资金用于股权投资的部分,仅限于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不用于上市公司二级市场股票投资(包括定增),且单笔股权投资金额不超过对该企业总投资的60%。
承诺募集资金用于基金出资的部分,仅限于投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或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且与所投基金总规模保持合理比例,不超过所投基金中发行人已认缴规模的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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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M-4-4中增加募集资金专户管理承诺。承诺签署资金监管协议,设立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对用于股权投资或基金出资的部分实施专户管理,并承诺严格按照注册文件中所约定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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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M-4-4中增加募集资金用途合规性承诺。承诺股权投资行为合法合规,承诺拟投资的企业生产经营合法合规,承诺股权投资或基金出资的投资方向和领域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法律法规及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并由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专业意见。
承诺募集资金运用不得违反《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等相关规定,承诺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相关文件要求,不会增加政府债务或政府隐性债务规模;并由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就本次募集资金用途是否符合资管新规及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等相关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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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M-4-5中披露偿债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是发行人以公司自身财务情况作为偿债保障来源,保障本期债务融资工具本息正常兑付;二是发行人为该期债券的第一还款责任人,即使基金未到期或股权退出存在困难,发行人应当以自身现金流确保正常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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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M-4-6中披露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情况。若拟投资企业出现不能满足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相关要求的情形,发行人可另行选择其他标的企业,由主承销商对拟变更的企业是否符合科技创新企业相关发展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出具专项说明,并向投资人进行充分信息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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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C.9-4 |
第六章 企业主要财务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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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M-6-1中进一步披露发行人在被投资企业所占股权、合并报表情况及会计处理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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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M-6-2中进一步披露发行人股权投资或基金出资对其财务状况的影响及变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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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C.9-5 |
第十章 信息披露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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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M-10-1中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用于股权投资的,发行人应于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股权投资资金使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资金使用方案的执行情况、投资企业数量及规模、股权投资退出情况、逾期未退出情况、投资标的企业发展情况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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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M-10-1中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用于基金出资的,发行人应于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基金出资资金使用情况,包括但不限募集资金使用方案的执行情况、基金运行情况、基金已投资规模、基金退出情况、基金所投标的企业发展情况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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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C.9-6 |
第十三章 备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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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M-13-1中增加以下备查文件:
(1)主承销商关于科技创新企业筛查的专项说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拟投资企业主营业务、科技研发情况、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专利、符合国家科技创新政策文件、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运用合规性等内容;
(2)发行人签署的资金监管协议;
(3)基金管理合同或协议(如有);
(4)政府部门或机构对所投基金出具的批复文件、会议纪要或其他相关资料等(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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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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