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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 2022年3月24日
附件1.关于推进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 附件2.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办法 附件3.大中型水库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标准 附件4.大中型水闸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标准 附件5.堤防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标准 附件1
关于推进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目标任务,加快推进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运行安全和效益持续发挥,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强化水利体制机制法治管理,推进工程管理信息化智慧化,构建推动水利高质量发展的工程运行标准化管理体系,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推进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保障水利工程运行安全,保证工程效益充分发挥。 (二)总体目标 “十四五”期间,强化工程安全管理,消除重大安全隐患,落实管理责任,完善管理制度,提升管理能力,建立健全运行管理长效机制,全面推进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2022年底前,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建立起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制度标准体系,全面启动标准化管理工作;2025年底前,除尚未实施除险加固的病险工程外,大中型水库全面实现标准化管理,大中型水闸、泵站、灌区、调水工程和3级以上堤防等基本实现标准化管理;2030年底前,大中小型水利工程全面实现标准化管理。
二、标准化管理要求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要落实管理主体责任,执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制度和标准,充分利用信息平台和管理工具,规范管理行为,提高管理能力,从工程状况、安全管理、运行管护、管理保障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实现水利工程全过程标准化管理。 (一)工程状况。工程现状达到设计标准,无安全隐患;主要建筑物和配套设施运行性态正常,运行参数满足现行规范要求;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运行正常、安全可靠;监测监控设施设置合理、完好有效,满足掌握工程安全状况需要;工程外观完好,管理范围环境整洁,标识标牌规范醒目。 (二)安全管理。工程按规定注册登记,信息完善准确、更新及时;按规定开展安全鉴定,及时落实处理措施;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并公告,重要边界界桩齐全明显,无违章建筑和危害工程安全活动;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岗位职责分工明确;防汛组织体系健全,应急预案完善可行,防汛物料管理规范,工程安全度汛措施落实。 (三)运行管护。工程巡视检查、监测监控、操作运用、 维修养护和生物防治等管护工作制度齐全、行为规范、记录完整,关键制度、操作规程上墙明示;及时排查、治理工程隐患,实行台账闭环管理;调度运用规程和方案(计划)按程序报批并严格遵照实施。 (四)管理保障。管理体制顺畅,工程产权明晰,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人员经费、维修养护经费落实到位,使用管理规范;岗位设置合理,人员职责明确且具备履职能力;规章制度满足管理需要并不断完善,内容完整、要求明确、执行严格;办公场所设施设备完善,档案资料管理有序;精神文明和水文化建设同步推进。 (五)信息化建设。建立工程管理信息化平台,工程基础信息、监测监控信息、管理信息等数据完整、更新及时,与各级平台实现信息融合共享、互联互通;整合接入雨水情、安全监测监控等工程信息,实现在线监管和自动化控制,应用智能巡查设备,提升险情自动识别、评估、预警能力;网络安全与数据保护制度健全,防护措施完善。
三、主要工作内容 (一)制定标准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要加强顶层设计,按照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工作思路,制定本地区(单位)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实施计划和工作要求,落实保障措施,有计划、分步骤组织实施,统筹推进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 (二)建立工程运行管理标准体系。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要依据国家和水利部颁布的相关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规范,结合工程运行管理实际,梳理工程状况、安全管理、运行管护、管理保障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管理事项,制定标准化管理制度,按照工程类别编制标准化工作手册示范文本,构建本地区(单位)工程运行管理标准体系,指导水管单位开展标准化管理。以县域为单元,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健全长效运行管护机制,全面推进小型水库标准化管理,积极探索农村人饮工程标准化管理。 (三)推进标准化管理的实施。水管单位要根据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制定的标准化工作手册示范文本,编制所辖工程的标准化工作手册,针对工程特点,理清管理事项、确定管理标准、规范管理程序、科学定岗定员、建立激励机制、严格考核评价。 全面推进标准化管理,按规定及时开展工程安全鉴定,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加快病险工程除险加固,加强工程度汛和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工程实体安全;规范工程巡视检查、监测监控、操作运用、维修养护和生物防治等活动;划定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加强环境整治;健全并严格落实运行管理各项制度,切实强化人员、经费保障,改善办公条件;加强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应用,不断提升在线监管、自动化控制和预警预报水平,落实网络安全管理责任。 (四)做好标准化管理评价。水利部制定《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办法》,明确标准化基本要求和水利部评价标准。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单位)的标准化评价细则及其评价标准,评价内容及其标准应满足水利部确定的标准化基本要求,建立标准化管理常态化评价机制,深入组织开展标准化评价工作。评价结果达到省级或流域管理机构评价标准的,认定为省级或流域管理机构标准化管理工程。通过省级或流域管理机构标准化评价且满足水利部评价条件的,可申请水利部评价。通过水利部评价的,认定为水利部标准化管理工程。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出台推进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意见(方案),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河湖长制考核范围,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自上而下的推进机制。选择管理水平较高、基础条件较好的工程或地区先行先试,积累经验、逐步推广。创新工程管护机制,大力推行专业化管护模式,不断提高工程管护能力和水平。流域管理机构要加强流域内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监督指导和评价。 (二)落实资金保障。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好《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国办发〔2002〕45号)、《关于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1〕8号)文件的要求,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多渠道筹措运行管护资金,推进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建设。 (三)推进智慧水利。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要按照智慧水利建设总体布局,统筹已有应用系统,补充自动化监测监控预警设施,完善信息化网络平台,推进水利工程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孪生工程建设,提升水利工程安全监控和智能化管理水平。 (四)强化激励措施。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要将标准化建设成果作为单位及个人的业绩考核、职称评定等重要依据,对标准化管理取得显著成效的,在相关资金安排上予以优先考虑。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评选把水利工程标准化建设成果作为运行可靠方面评审的重要参考。 (五)严格监督检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要把标准化管理工作纳入水利工程监督范围,加强监督检查,按年度发布标准化管理建设进展情况,对工作推进缓慢、问题整改不力、成果弄虚作假的,严肃追责问责。加强对标准化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规范操作程序,保障公开、公正、透明,杜绝各种违规违法行为。 附件2
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科学评价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水平,保障工程运行安全和效益充分发挥,依据《关于推进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以下简称标准化评价)是按照评价标准对工程标准化管理建设成效的全面评价,主要包括工程状况、安全管理、运行管护、管理保障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建成运行的大中型水库、水闸、泵站、灌区、调水工程以及3级以上堤防等工程的标准化管理评价工作。其他水库、水闸、堤防、泵站、灌区和调水工程参照执行。
第四条 水利部负责指导全国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和评价,组织开展水利部标准化评价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指导流域内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和评价,组织开展所属工程的标准化评价工作,受水利部委托承担水利部评价的具体工作。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和评价工作。
第五条 标准化评价按水库、水闸、堤防等工程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的评价标准。 泵站、灌区工程标准化评价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大中型灌区、灌排泵站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办农水〔2019〕125号)执行。调水工程评价标准另行制定。
第六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按照水利部确定的标准化基本要求,制定本地区(单位)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细则及其评价标准,评价认定省级或流域管理机构标准化管理工程。
第七条 水利部评价按照水利部评价标准执行,申报水利部评价的工程,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包括新建、除险加固、更新改造等)通过竣工验收或完工验收投入运行,工程运行正常; (二)水库、水闸工程按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和《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注册登记; (三)水库、水闸工程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和《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安全鉴定,鉴定结果达到一类标准或完成除险加固,堤防工程达到设计标准; (四)水库工程的调度规程和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经相关单位批准; (五)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已划定; (六)已通过省级或流域管理机构标准化评价。
第八条 水利部评价实行千分制评分。通过水利部评价的工程,评价结果总分应达到920分(含)以上,且主要类别评价得分不低于该类别总分的85%。
第九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水利工程申报水利部评价的初评、申报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属工程申报水利部评价的初评、申报工作。 部直管工程由工程管理单位初评后,直接申报水利部评价。
第十条 申报水利部评价的工程,由水利部按照工程所在流域委托相应流域管理机构组织评价。流域管理机构所属工程,由水利部或其委托的单位组织评价。
第十一条 水利部和流域管理机构建立标准化评价专家库,评价专家组从专家库抽取评价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评价专家组成员的三分之二;被评价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所属流域管理机构的评价专家不得担任评价专家组成员。
第十二条 通过水利部评价的工程,认定为水利部标准化管理工程,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通过水利部评价的工程,由水利部委托流域管理机构每五年组织一次复评,水利部进行不定期抽查;流域管理机构所属工程由水利部或其委托的单位组织复评。对复评或抽查结果,水利部予以通报。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在工程复评上一年度向水利部提交复评申请。
第十四条 通过水利部评价的工程,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予以取消。 (一)未按期开展复评; (二)未通过复评或抽查; (三)工程安全鉴定为三类及以下(不可抗力造成的险情除外),且未完成除险加固; (四)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五)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严重运行管理问题; (六)发生其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重大事件。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