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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号)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宗教事务条例〉的决定》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3月31日批准,根据《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宗教事务条例〉的决定》对《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宗教事务条例》进行了相应修改,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4月11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宗教事务条例》的决定(2022年1月11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22年3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对《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宗教事务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国家宗教工作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第三款修改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妨碍国家行政、司法、教育等制度;不得利用宗教从事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活动;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妨碍基层社会治理;不得利用宗教以任何方式向危害国家安全的机构、组织、人员提供捐赠和资助,协助其输送资金财物,也不得接受其资助及捐赠。”
二、第五条第四款调整为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各宗教应当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不受境外势力的支配。”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指令或者指派、委任的宗教教职;不得擅自组织或者参加境外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不得擅自与境外机构、组织、人员联系宗教事务;不得利用宗教编造、提供、接收或者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和影响民族团结的信息资料。”
三、第十三条修改为:“宗教活动场所包括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四、第三十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第三十一条增加二项作为第六项和第七项。第六项:“维护宗教活动正常秩序,抵制非法宗教活动和宗教极端思想,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第七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正常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七、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宣扬、支持、资助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