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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总工会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
(粤人社规〔2022〕1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中级人民法院、总工会,省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以平台经济为代表的新业态迅速发展,规模不断扩大,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以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网约货运驾驶员、互联网营销师、快递员等为代表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快速增长,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服务消费作出了重要贡献。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促进新业态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促进新业态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用工关系和主体责任
(一)界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范围。本意见所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是指依托互联网平台实现就业的劳动者,包括与平台企业或加盟、代理、外包平台业务的合作企业、劳务派遣企业(以下统称“新业态企业”)形成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就业人员;依托平台完成工作和接受新业态企业劳动管理的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以下简称“新型用工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新业者”);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或自主从事劳务、咨询等自由职业活动,与新业态企业形成平等民事关系的就业人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法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合理确定用工关系。新业态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应明确双方的用工关系。属于劳动关系的,双方应签订劳动合同,依照现行劳动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规范和处理;属于新型用工关系的,双方应签订新型用工关系协议,合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属于民事关系的,双方可签订民事协议,依照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规范和处理。若用工双方未予明确或未有书面协议(合同)约定的,事实上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且不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可确定为新型用工关系:一是劳动者从事的工作依赖于平台企业提供的信息,并以平台企业名义提供劳动或服务;二是新业态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但劳动者对决定是否或何时提供劳动或服务具有较大自由度;三是劳动者从一个或多个新业态企业获得报酬,报酬的算法及支付周期取决于平台交易规则。其他情形则根据实际情况相应确定为劳动关系或民事关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行业管理职能部门、省法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合理确定新业态企业主体责任。新业态企业与新业者建立新型用工关系的,应保障新业者取得从业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职业安全等基本权益,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平台企业直接管理或委托其他用工单位代为管理新业者的,平台企业承担新业者权益保障责任。平台企业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依法履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责任。平台企业采取加盟、代理、外包等方式将业务委托或发包给合作企业,由合作企业组织劳动者完成平台发布的工作的,平台企业应选择具备合法资质的企业并对其保障劳动者权益情况进行监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平台企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平台企业与劳动者或个体工商户建立民事关系的,平台企业不得将自身应依法履行的责任转嫁由劳动者或个体工商户承担。平台企业不得通过诱导、强迫等方式要求劳动者注册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等,以规避用工主体责任。劳动者通过注册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等在平台企业就业的,平台企业仍应当按照本意见规定承担相应责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行业管理职能部门、省法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基本权益
(四)保障公平就业权利。落实公平就业制度,消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歧视,营造公平的就业环境。新业态企业招用劳动者不得违法设置性别、民族、年龄等歧视性条件,不得违法限制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担保金、押金及证件等财物。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和监测制度,强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信息采集。落实对新业态企业援企稳岗和吸纳就业补贴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
(五)规范平台算法规则。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并监督平台企业科学合理制定修订进入退出、订单分配、计件单价、抽成比例、报酬支付、工作时间、职业安全、奖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优先保障劳动者权益,合理设定绩效考核标准,不得将“最严算法”作为考核要求,不得损害劳动者基本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健康权、生命权等基本权益,不得滥用技术手段设置不公平用工规则。在制定或调整分配、考核、奖惩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充分听取劳动者、工会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并将结果公示并告知劳动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邮政管理局、省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规范用工关系协议。新业态企业与新业者建立新型用工关系,应平等协商并订立新型用工关系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新业者的从业报酬、从业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障、职业危害防护等基本劳动保障权益事项,并可根据实际从业情况确定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制订新型用工关系协议示范文本,为新业态企业与新业者提供重要参考。平台企业与劳动者或个体工商户建立民事关系,双方签订的民事协议要合理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鼓励新业态企业与劳动者依法签订电子劳动合同或电子用工协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保障基本报酬权利。健全最低工资和支付保障制度,将新型用工关系的新业者纳入制度保障范围。新业态企业要建立健全与新业者工作任务、劳动强度等相匹配的报酬制度和调整机制,应根据新业者的工作方式、工作特点、工作质量等因素合理确定订单数量、在线率等考核指标,参考所属行业市场工资水平及相似职业薪酬信息等合理确定报酬,确保提供正常劳动的新业者劳动报酬水平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新业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新业态企业应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合理报酬。平台企业采取加盟、代理、外包等合作用工方式,应选择具备合法资质的企业并对其保障劳动者权益情况进行监督,发生拖欠劳动者报酬的,如平台合作企业出现逃匿或无力支付报酬情形,平台企业可先行清偿,并依法向平台合作企业追偿。推动建立新业态行业劳资沟通协商和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定期开展重点群体工资收入水平监测。(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邮政管理局、省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完善休息休假制度。推动行业明确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科学确定劳动者工作量和劳动强度。平台企业要参考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合理确定休息办法,并与劳动者协商明确日劳动时长和休息时间。对于外卖送餐员,平台企业要完善订单分派机制,优化往返路线,合理控制劳动强度和在线工作时长,对连续送单超过4小时的,适当安排休息时间;对于网约车驾驶员,平台企业应当确保其连续工作4小时至少休息20分钟;对于其他工作种类的劳动者,平台企业要合理确定并严格按照约定时长执行,对超出约定时长的应采取限制措施;提倡原则上每周至少休息1天,守住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权底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邮政管理局、省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落实安全卫生责任。新业态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标准,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不得制定损害劳动者安全健康的考核指标。要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生产、交通安全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配备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新业态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如延长服务时限、限制服务次数等)积极防范高温、恶劣天气下的职业危害,加强对劳动者在恶劣天气下从业的劳动保护。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参照我省有关规定向符合条件的新业者发放高温津贴。落实女性劳动者特殊劳动保护措施。(省应急管理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邮政管理局、省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保障社会保险权益。按照范围扩大、条件放宽、便捷高效的原则,构建适应新型用工关系的社会保险制度。落实放开户籍限制政策,推动新业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就业地参加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允许在用工单位参加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组织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的新业者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探索实施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办法,将新业者纳入参保范围并享受相应待遇。企业要引导和支持建立新型用工关系的新业者根据自身情况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做到应保尽保。优化社保补贴政策,切实减轻新业者缴费负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强化职业伤害保障。按照国家部署开展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将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等平台试点企业的新就业形态人员纳入职业伤害保障范围。研究制定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经办规程,推动业务办理“打包办”和“线上办”。鼓励新业态企业通过购买人身意外、雇主责任、医疗等商业保险,进一步提升新业者待遇保障水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广东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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