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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审理规程(试行)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审理规程(试行)
(宜中法发〔2022〕54号 2022年6月1日)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等联合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关于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及相关配套机制的要求,在保障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和防范打击逃废债行为的基础上,给诚信而不幸的被执行人以重生机会,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保障执行不能案件有序退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适用对象】 经常居住地在宜宾市内且参加宜宾市内社会保险或缴纳个人所得税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的,可以适用本规程进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
在宜宾市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可适用本规程。
第二条 【生产经营困难】 申请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认定为生产经营困难:
(一)企业具备破产原因,或已进入破产程序,或已经破产,为其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自然人;
(二)企业具备破产原因,或进入破产程序,或已经破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自然人;
(三)企业的股东或投资者的财产与企业财产混同的。
第三条 【管辖】适用本规程审理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由本院管辖。
第四条 【启动方式】 债务人经强制执行后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执行局征得债务人同意或经债务人申请,可以移送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审查。
个体工商户由其主要经营者提交申请。
第五条 【排除适用】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债务人,不适用本规程:
(一)在宜宾市外有作为被执行人、被告或者被申请人的应负或者可能应负金钱给付义务的在执、在诉、仲裁、公证债权案件,但该案件债权人自愿参与本规定程序的除外;
(二)因赌博、挥霍消费等不良原因导致不能清偿债务的;
(三)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四)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案件审理、抗拒执行的;
(五)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妨害诉讼、规避执行的;
(六)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七)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八)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
(九)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致使企业无法进行清算或无法 全面清算的;
(十)债务人有其他不诚信行为的。
第六条 【申请费】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不收取申请费,有执行案件的,债务人应支付执行费。
第七条 【管理人费用】 管理人报酬的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无财产支付管理人费用或财产不足的可以按照《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转破产案件援助经费管理和使用办法(试行)》的规定,从破产援助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 【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在宜宾市内经常居住且在宜宾市内连续缴纳三年社保或个人所得税的依据及申请人的送达 地址确认书;
(三)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共同生活的成年家属的信息、送达地址确认书;
(四)申请保留的豁免财产清单;
(五)申请人本人、配偶、未成年人子女及其共同生活的近亲属财产及收入报告;
(六)申请人个人债务清单;
(七)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申请人及配偶的信用报告;
(八)申请人诚实信用承诺书;
(九)申请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近亲属配合法院及管理人调查财产状况的承诺书。
第九条 【财产变动报告】 申请人应出具申请前两年内因下列行为导致的财产变动的报告:
(一)赠与、转让、出租财产;
(二)在财产上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
(三)放弃债权或者延长债权清偿期限;
(四)一次性支出三万元以上大额资金;
(五)因离婚而分割共同财产;
(六)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
(七)其他重大财产变动情况。
第十条 【申请的撤回】申请人可以在裁定受理前撤回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撤回申请的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案号设立及审理组织】立案庭收到申请后,编立“个清”案号后移交破产审判部门审查。
第十二条 【受理审查】 人民法院在立案后三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人民法院在受理审查阶段可以召开已知债权人听证会,向债权人释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程序利益,引导债权人作出附条件的债务免除承诺。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申请的,在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向债务人送达受理裁定书及通知书。
第十三条 【驳回申请】人民法院审查申请时,发现债务人有本规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尚未终结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第十四条 【管理人指定】 人民法院应于裁定受理后及时从本院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管理人。
债权人与债务人也可协商一致从本院管理人名册中推荐管理人。
企业破产案件中,将实际控制人、股东等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一并纳入的,由破产案件管理人担任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的管理人。
第十五条 【失信信息删除】债务人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属于主动纠正失信行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第十六条 【债务人义务】 债务人在债务清理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文书资料,并根据管理人要求及时完整移交,不得擅自处分其所有的财产;
(二)接受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人的调查询问,如实全面申报财产及债权债务;
(三)出席债权人会议、听证会,接受债权人的质询;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宜宾市;
(五)联系方式、地址等个人信息变动及时书面向人民法院、管理人报告;
(六)不得对债权人进行个别清偿,但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七)有固定收入的债务人配合管理人拟定个人债务清理方案,并忠实执行;
(八)配合人民法院和管理人开展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有关的其他工作。
上述第(一)至第(三)项的规定,适用于债务人的配偶及其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违反上述义务,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训诫、拘传、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管理人职责】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调查核实债务人的基本情况;
(二)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发布公告;
(三)制作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
(四)审查债权,并制作债权表;
(五)调查核实债务人财产申报情况,并制作债务人财产报告;
(六)提出对债务人豁免财产清单的意见;
(七)拟定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后实施分配;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管理、监督、核实、报告债务人在考察期间的行为;
(十)对有固定收入的债务人制作债务人个人财产清偿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通知债权人】 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指定管理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在宜宾市级网络平台发布受理公告。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债务人姓名;
(二)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的时间;
(三)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
(四)申请债权的期限(最短三十日,最长六十日)、地点和注意事项;
(五)管理人的相关信息;
(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七)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人民法院应当同步在法院微信公众号等公开网络平台发布受理公告。
第十九条 【财产核查】 管理人可采取询问、查询、走访等多种形式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其中债务人居住地及存放个人财产所在地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管理人调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调查债务人家庭人口信息包括其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等,如与父母分户的,则进一步查询户籍的原始档案,了解当时的家庭成员情况;
(二)通过民政部门调查债务人婚姻状况,如涉离婚,则需了解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情况;
(三)通过村(居)委会调查债务人家庭常住人口情况、村集体经济组织分红情况以及拆迁补偿情况等;
(四)通过债务人工作单位调查债务人工作情况、工资水平及福利等情况;
(五)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息查询平台调查债务人持股情况以及担任企业职务等情况;
(六)通过不动产登记部门调查债务人名下不动产情况;
(七)通过知识产权部门调查债务人名下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情况;
(八)通过公积金管理部门调查债务人公积金存取记录及账户金额;
(九)通过社会保障部门调查债务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存、领取情况;
(十)通过税务部门调查债务人税款缴纳及欠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