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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高法〔2022〕126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为依法服务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妥善化解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纠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共同制定了《关于建立建设工程价款纠纷联动解纷机制的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22年6月23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建立建设工程价款纠纷联动解纷机制的意见
为有效解决建设工程领域专门性争议问题,推动建设工程价款纠纷诉前化解,破解建设工程案件审理周期长难题,根据“分调裁审”机制改革和深化多元解纷机制建设工作要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经充分协商,现就建立建设工程价款纠纷联动解纷工作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1. 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加强诉源治理,推动建设工程价款纠纷诉前化解。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江苏微解纷为依托,以“分调裁审”为主线,以第三方调解、专家辅助人介入、司法鉴定委托前置等举措为着力点,探索建立人民法院与行业组织“联动配合、非诉挺前”的解纷模式,助力审判环节“简案速裁”“繁案精审”,推动建设工程价款纠纷专门性争议问题妥善解决,促进建筑市场持续稳定发展。
2. 工程价款纠纷诉前解纷的引导。对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涉建设工程价款纠纷,当事人同意调解的,人民法院纳入诉前调解平台管理。人民法院诉讼服务部门负责此类纠纷诉前解纷引导工作,相关审判业务部门指派建设工程类案审理法官跟踪进行法律指导。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或相应市级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下称特邀调解组织),依法确认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推荐的成员单位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具有国家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督促指导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严格遵守诉前调解回避制度。
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释明建设工程价款纠纷诉前解纷的主要内容、解纷优势以及诉讼风险,按照自愿、合法原则引导当事人在诉前调解平台积极解决专门性争议事项,接受或者寻求特邀调解组织参与的诉前调解等非诉讼方式化解纠纷。
3. 工程价款纠纷诉前解纷的分流。对于诉至法院的涉建设工程价款纠纷,由人民法院诉讼服务部门综合审查当事人诉讼材料并征询当事人意愿进行分流。
诉讼材料涉及专门性争议问题的,人民法院委派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调解,并结合化解工作实际为纠纷解决提供相应司法保障。
当事人在诉前调解阶段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诉讼服务部门应当予以立案,依法将当事人的起诉转入诉讼程序。
4. 工程价款纠纷诉前调解的确认。诉前调解形成的调解笔录、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当由各方当事人、调解参与人及特邀调解员共同签名盖章、注明形成日期并存档。
特邀调解组织应当在调解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诉讼服务部门书面报送调解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