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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真题
1996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 试卷三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15-08-20 00:00:00.0 浏览42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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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 试卷三

 


本试卷部分为实例分析题,请仔细阅读所给文字,然后根据每一案例所提出的问题简要作答,共16题。
  一、(本题5分)

  甲乙签订广告承揽合同:甲为乙制作一广告牌,并负责安置于乙地火车站入口处,费用为12000元,乙预付3000元。数日后甲将广告牌制作完成,并安置于站内乘客检票处。乙发现后提异议,认为甲应将广告牌安置于候车大楼外大门处,甲提出合同约定的广告定作安置费用是参照检票处广告牌设置费用的标准收取的,现乙要求安置于候车大楼大门处需加10000元,且需承担1000元的搬移费。由于双方对合同约定的客运入口处的含义理解未达成一致,乙拒绝支付余下的费用9000元,遂起纠纷。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双方争议属于合同争议中的哪一类?
  2、本合同是否属于重大误解?为什么?
  3、本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4、如乙起诉甲,应向哪一地人民法院起诉?
  5、本案应如何处理?
  二、(本题4分)

  B市东区建筑队与B市益华饮料厂签订一份合同,由建筑队为饮料厂盖厂房,双方约定工程造价800万元。95年4月工程完工,经检验工程质量符合,饮料厂予以接受,并向建筑队支付了700万元,剩余100万元未付。建筑队为追索饮料厂拖欠的100万元工程款于96年8月诉讼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饮料厂败诉。饮料厂不服提出上诉,并在上诉过程中提出反诉,称建筑队在施工过程中曾向饮料厂借用了40万块砖用于建筑队的其他工程,要求建筑队返还这40万块砖或砖款。现问:
  1、二审法院对饮料厂提出的反诉在程序上应如何处理?
  2、二审法院可否对反诉作出判决?为什么?
  三、(本题6分)

  纪某在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总计约7000余元。14岁生日那天,纪某邀集几个朋友到一饭馆吃饭。饭后回家途中,纪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把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5000余元。第二天纪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候车的3人撞倒,二死一伤。纪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当日下午,纪某将汽车以两万元的价格卖出,后被抓获。
  请对纪某的上述各行为从刑法角度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
  四、(本题6分)

  在一次同事聚会上,谢某借酒劲要平日与己不和的马某与自己划拳喝酒,马某拒绝。谢某恼羞成怒,从身上掏出一把弹簧刀一边谩骂一边向马某刺来。谢某由于饮酒过多,难以自控,摔倒在地后被马某一把夺过刀子。谢某不甘罢休,爬起来操了一把条帚又向马某扑来。马某忍无可忍将手中的刀子向谢某刺去,致其腹部受伤并致终身残疾。
  此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马某的行为属防卫过当,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对此马某与谢某都不服。问:
  1、马某的行为在刑法上属什么性质?
  2、检察院可否对已构成犯罪的防卫过当做不起诉处理?
  3、依据《刑事诉讼法》,马某不服不起诉决定,可采取什么行为?
  4、依据《刑事诉讼法》,谢某不服不起诉决定,可采取哪些行为?
  五、(本题4分)

  邵某欠何某债务1000元,日久不还。某日,何某等候在小学门口将邵某刚放学的7岁的男孩骗至车上强行拉走,送到邻县一亲戚家。后何某给邵某寄去一封信,威胁说:邵某必须在三天内送还1000元钱,否则,将其儿子卖掉抵债。邵某向公安局报案,小孩得解救。
  此案对何某定性有两种意见:(1)构成绑架儿童罪,(2)构成绑架勒索罪。
  问:你同意何种意见?为什么?并说明不同意其他意见的理由。
  六、(本题5分)

  郭某在国外期间,加入国外某情报组织。回国后,郭某利用职务之便向国外情报机关提供我有关重要情报,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此案由A市B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终结后,由B区人民检察院向B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B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郭某犯间谍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犯罪情节严重,故依法判处其无期徒刑。郭某不服,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畸轻,改判郭某死刑,并报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拟待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命令后,用注射的方法将郭某执行死刑。
  问:本案中有哪些方面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七、(本题3分)

  女青年杨某在治病期间,同意医院将其与医生的谈话场面及病体拍照。此后,医院多次将这些照片在专家参加的研讨会上向与会者出示。一次,该医院为宣传优生优育,举办了为期1个月的“优生优育展览”。展览中选用杨某两幅照片,一幅是杨某和其他患者一道与医生座谈,其中杨某的形象非常丑陋;另一幅是杨某的眼睛部分有布条遮盖的病体裸照。杨某知道上述两事后,非常气愤,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医院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人身权,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现问:1、医院的上述行为是否构成对杨某人身权的侵犯?
  2、杨某可否请求得到法律的保护?
  八、(本题8分)

  被继承人刘惠良于1996年5月病故。其有三子一女,长子刘伯潇、次子刘仲湘、三子刘叔湖、幼女刘季南。刘伯潇在其父病故后因悲痛过度,于同年6月去世,有妻夏桂兰,子刘明川和刘明秀。刘仲湘与前妻有一子刘明月,与赵秀兰有一子刘明山;刘叔湖有妻任好君;刘季南于1994年8月去世,有丈夫马行空、女儿马玉花。
  刘惠良于1993年10月立有一份书面遗嘱,言明:刘叔湖一向拒绝赡养自己,不能继承遗产;邻居张阳与自己很有感情,可分得遗产房屋1间,现金1万元;刘季南生活困难,可分得遗产房屋3间,现金3万元;另外,多年好友赵玉山一直在困难时候对自己多有照顾,现其家境不好,可分得遗产3万元。
  另查明,刘惠良生前有房屋17间,现金11万;赵玉山于1996年初病故,有妻张桂花、子赵大海。刘惠良在得知赵玉山的死讯时,曾多次对周围的人表示,赵家对我有恩,我遗嘱中为其指定的财产就给赵玉山的妻儿。
  问:1、本案当事人中哪些是继承人、受遗赠人?哪些当事人不是继承人?
  2、本案各当事人应如何分割遗产?并请简要说明理由。
  九、(本题4分)

  贺建军与于美玲的离婚诉讼经法院审理后,法院于1996年6月18日判决准予解除婚姻关系并当庭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判决书。同年6月21日,贺建军向原审法院递交了上诉状。同年8月8日在二审审理期间,于美玲遇车祸死亡。
  问:1、原审法院在接到贺建军的上诉状后应如何处理?
  2、本案在程序上应如何处理?
  十、(本题7分)

  《法网恢恢》是一部反映公安干警捍卫法律、揭露犯罪、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电影。剧本中,我们看到有这样一组对话:
  人物:侦查员赵某、王某
  犯罪嫌疑人:胡某
  地点:公安局预审室
  赵:被告人胡某,你知道今天为什么找你吗?
  胡:不知道
  赵:你要老实交待罪行,顽抗是没有出路的。
  胡:我没有罪,我要请律师。
  赵:现在你不能请律师,你可以自己为自己辩护。
  胡:我不明白,我既讲了真实姓名,又有固定的住址,你们公安机关为什么还要对我收容审查。
  赵:你有多次流窜盗窃的重大犯罪嫌疑,根据规定,对你进行收容审查。
  胡:(不语)
  赵:政府的政策历来都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你若老实交待罪行,我们可以放你出去。你若抵赖,将受到从重处罚。何去何从,你自己选择。
  根据上述对话与剧情,请指出其哪些方面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十一、(本题7分)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1990年7月10日签订一份合同,约定由甲向乙供应一套设备并负责送货、安装,货款总额300万。同年10年10日,甲公司将设备运抵乙方,设备安装后,调试运转正常。乙公司即付货款280万元,双方同意剩余20万元待设备运转三个月后如无质量问题时再行支付。三个月后,乙未向甲提出质量问题,甲去函要求乙支付余款20万元。乙以目前尚不能肯定设备有无质量问题为由,要求再等三个月。甲未允,去函要求乙方至迟于1991年2月10日前结清全部货款及迟延利息。乙未答复。此后三年内,双方未再就此事交涉。1994年5月,甲公司清理合同时发现乙公司尚欠其20万元设备款,遂派人至乙公司追讨,经双方协商,于1994年5月30日达成书面协议,乙公司同意于1994年6月30日前付清所欠货款。至6月30日,乙公司仍未付清此款。甲公司遂起诉于法院。
  根据上述案情,请简要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于1990年7月10日所签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应截止于何时?
  2.设乙公司在1991年3月10日发现设备有质量问题,能否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3.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诉讼时效已过,乙公司有权拒付余款20万,这是否对?为什么?
  4.如何看待甲乙双方于1994年5月30日达成的协议?
  十二、(本题3分)

  1974年7月,印刷厂工人康某利用工作之便套色印制10万面值的人民币101张。同年8月3日,康某在某商店用伪造的货币购物时,引起售货员的怀疑,当售货员对照灯光查验货币时,康某心虚,拔腿就跑。售货员呼喊,康某被一恰好路过的公安人员抓获,带回公安机关审查。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康某脱逃,偷渡出境,到国外定居。1995年12月7日.因其父病危。康某悄悄从国外赶回家中探望,公安机关得知后将其抓获。人民法院以伪造货币罪判处康某有期徒刑五年,康某不服判决,以追诉时效已过为由提出上诉。
  请分析康某的行为是否已超过追诉时效并简要说明理由。
  十三、(本题5分)

  县卫生局以经营发霉变质食品为由处以蒋某罚款3000元,蒋某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被告拒不举证,也不出庭应诉。至一审法院审结前,被告始终未能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和事实证据。一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上诉期间,上诉人向二审法院提供了作出处罚决定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和事实依据。
  现问:1.一审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2.二审法院能否接受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所提出的证据?
  3.二审法院能否依据新证据直接改判本案?为什么?
  十四、(本题6分)

  杨某从某公司购进彩电50台,已付50%的货款,后发现有质量问题,拒付余款。某公司遂举报杨某诈骗,区公安局决定对杨某拘留。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杨某被逮捕。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区人民法院判决杨某构成诈骗罪,并追缴赃物,50台彩电被法院拍卖共得款15万元。杨某不服提出上诉,后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杨某无罪。杨某决定对司法机关错误羁押和追缴行为造成的损失提起赔偿请求。
  问:1.杨某应当依据什么法律提出赔偿要求?
  2.杨某应当向谁提出赔偿请求?
  3.鉴于50台彩电已被拍卖,所得款项应如何处理?
  4.对于杨某被错误羁押的损失如何计算赔偿金?
  十五、(本题16分)

  刘玄、关云、张翼于1994年8月8日各出资1万元买得一幅名画。约定由刘玄保管。同年10月,刘玄出差遇赵华,赵愿购买此画,刘玄即将画作价45000元卖给赵。事后,刘玄告诉关、张。关、张要求分得卖画的款项,刘玄便分别给了关、张各15000元。
  赵华买到该画后,于同年12月又将该画以5万元卖给王海。二人还约定:买卖合同签订后赵华即将画交付给王海,但由于本地正在筹备一次个人收藏品展览,赵欲参加,所以双方约定该画交付后如果半年内该收藏品展览未举行,则该画的所有权即转移给王海。依此约定,赵华将画交付王海,王海亦先期支付价款4万元。王海得到画后,经常对朋友展示炫耀此画,他的朋友黄健也表示喜欢此画。1995年3月份黄健以6万元的价格从王海处买了此画,黄健买到之后,嫌画的装裱不够精美,遂将画送到某装裱店装裱。由于黄健未按期付给装裱店费用,该画被装裱店留置。装裱店通知黄健应在30日内支付其应付的费用,但黄健仍未能按期交付。装裱店遂将画折价受偿。扣除了费用后,将其差额补偿给了黄健。黄健不同意装裱店的这一作法。
  赵华于1994年12月与王海签订合同后,因经营借款需要又于1995年2月将该画抵押给朋友周虎,周虎以前即知赵华有这样一幅画。周虎后来在装裱店看到此画,立即进行调查才发现赵华在抵押该画之前,已将其卖给王海,而王海于1995年4月份因遇车祸不幸身亡。其财产已由其妻与其子继承,遂找赵华说理。赵华得知后,找到黄健,要求黄健或者返还该幅画,或者支付王海尚未支付的1万元价款。
  间:1.本案各个阶段涉及哪些主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2.根据本案不同阶段的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责任情况,现问:
  (1)刘玄是否有权出卖该画?刘与赵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2)赵华与王海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该画的所有权何时转移?
  (3)王海是否有权出卖该画,黄健能否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4)装裱店的做法是否合法?
  (5)赵能否以该画作抵押向周借款,周的权益能否得到保护?
  (6)赵华对王海的债权,应由谁来承担?
  十六、(本题11分)

  1994年4月,某建材厂与某研究所签订技术转让合同与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研究所提供人造大理石厂生产技术,包括提供全部技术数据:负责人造大理石生产线的安装、调试、试生产。建材厂付给技术转让费用12万元、工程费200万元。同年7月,研究所向建材厂交付了人造大理石厂的全部技术数据,但工程尚未动工。1994年8月,建材厂又与某科技公司签订了一份同样内容的工程承包合同,事后,研究所得知此事,未表示异议。1995年7月,生产线由科技公司安装完毕,进入调试和试生产阶段。
  1995年12月,建材厂与科技公司又签订了一项生产经营承包合同,约定由科技公司对生产线进行人、财、物的全面管理,承包期一年;承包方负担生产线建设资金贷款在承包期间的利息;如生产线盈利,利润的40%归承包方。
  1996年3月,建材厂通知科技公司:人造大理石生产线停止生产。同年5月,建材厂以研究所和科技公司为共同被告,以生产产品达不到质量要求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上述合同并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研究所答辩称:1.我所的人造大理石生产技术经过市科委组织的技术鉴定(有《技术鉴定证书》为证);2.原告在接收技术数据后,将生产线的安装、调试、试生产发包给了科技公司,该公司履行合同中发生的问题不应由我所负责;3.原告和第二被告从未向我所提出解决技术问题的要求,也没有任何事实表明生产线不能达以验收标准是由于技术上的原因。
  科技公司答辩称:1.生产线达不到要求的成品合格率,是由于该厂管理不善,人员素质低,因而不能按技术规范进行操作所致(有若干事实为证);2.试生产过程中,在按照技术规范操作的情况下,成品合格率曾达到规定指针(有生产记录为证),说明生产线具备要求的技术性能;3.经过努力,生产线是能够达到验收合格标准的,现原告单方终止合同,使我方预期的承包收益无法实现,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我方不应承担承包期间的贷款利息。
  二被告答辩以后,原告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
  请据此对以下问题写出分析意见:
  1.说明建材厂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行为对技术转让合同的影响。
  2.根据诉讼当事人各方的陈述,分析生产产品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原因。
  3.分析生产经营承包合同的内容,说明它对于科技公司答辩理由的意义。
  4.分析技术转让合同责任条款,并根据案件事实,分析研究所是否应当对原告负赔偿责任。
  5.如何看待建材厂通知生产线停产的行为。
  6.科技公司是否违约、应否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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