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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经纪合同

证券上市合同-证券期货合同  |  Thu Aug 20 08:00:00 CST 2015


示范文本
 
目录
投资者须知
经纪合同示范文本
第一章  声明与承诺
第二章  开户
第三章  交易委托
第四章  结算
第五章  行权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七章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八章  免责条款与争议解决
第九章  其他事项
合同附件一  开户申请表
合同附件二  佣金收取标准
合同附件三  股票期权交易委托代理人授权书
 
 投资者须知
一、投资者需具备的开户条件
投资者应是具备从事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交易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自然人申请开户时须是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投资者须以真实的、合法的身份开户。投资者须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投资者须保证所提供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二、开户文件的签署
自然人开户的,必须由投资者本人现场签署开户文件,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开户手续、签署开户文件。
法人、特殊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机构投资者开户的,应当委托代理人现场办理开户手续、签署开户文件。委托代理人开户的机构投资者应向公司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开户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其他资料。
三、投资者需知晓的事项
(一)知晓期权交易风险
投资者应知晓从事期权交易具有风险。投资者应在开户前对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等做出客观判断,应仔细阅读并签字确认《股票期权风险揭示书》。
(二)知晓期权经营机构不得做获利保证
投资者应知晓期权交易中任何获利或者不会发生损失的承诺均为不可能或者是没有根据的,期权经营机构不得与投资者约定分享利益或共担风险。
(三)知晓期权经营机构不得接受投资者的全权委托
投资者应知晓期权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接受投资者的全权委托,投资者也不得要求期权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以全权委托的方式进行期权交易。全权委托指期权经营机构代投资者决定交易指令的内容。
(四)知晓投资者本人须对其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投资者代理人是基于投资者的授权,代理投资者实施民事行为的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投资者名义进行的行为即视为投资者自己的行为,代理人向投资者负责,投资者对代理人代理行为的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五)知晓期权保证金安全存管的有关规定
为保障期权保证金的安全,投资者应当知晓并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期权保证金存取的规定,应当确保将资金直接存入期权经营机构的客户保证金账户,期权保证金的存取应当通过投资者在期权经营机构登记的期权银行结算账户和期权经营机构的客户期权保证金账户之间转账办理。
(六)知晓期权保证金账户和结算资料的查询网址
投资者知晓其期权保证金账户和结算资料的查询网址为:(www.sipf.com.cn)或者(www.cfmmc.com)(二者选其一)
(七)知晓从业人员资格公示网址
有关从业人员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www.sac.net.cn)、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www.cfachina.org)进行查询。
(八)知晓应当妥善保管密码
投资者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交易密码、资金密码、期权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密码及其他与期权交易相关的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所有操作均视为投资者本人的操作,投资者必须承担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密码泄密所带来的损失。
(九)知晓并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异常交易、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规定
投资者应当知晓并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自买自卖、频繁报撤单及其他异常交易行为和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违反上述规定,经期权经营机构提醒、劝阻、制止无效时,期权经营机构有权采取提高保证金、限制开仓、强行平仓、限制出金、拒绝投资者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投资者承担。
(十)知晓从事中间介绍业务(   )公司的有关规定
(  )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限于以下服务内容:
1.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2.提供期权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3.协助(  )公司向投资者提示风险;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  )公司不得代理投资者进行期权交易、结算或交割,不得代( )公司、投资者收付期权保证金,不得代投资者下达交易指令,不得利用投资者开展期权交易的合约及保证金账户进行期权交易,不得代投资者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不得为投资者从事期权交易提供融资或担保。
(十一)知晓反洗钱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应当知晓不得利用期权账户从事洗钱活动,知晓期权经营机构作为金融机构承担反洗钱义务,投资者应积极配合期权经营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风险等级划分、账户实际控制关系申报等。
投资者存在洗钱行为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知晓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期权经营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其他行业自律机构的业务规则的各项要求,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评价。评价结果不构成对投资者的投资建议,不构成对投资者的获利保证。
投资者应当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要求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期权交易,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权交易结果与履约责任。
以上《投资者须知》的各项内容,本人/单位已阅读并完全理解。
 
(请抄写以上划线部分)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
经纪合同示范文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期权经营机构法人)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交易经纪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乙方是依法设立的期权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期权经纪业务资格;
2.乙方具有开展期权经纪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的期权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3.乙方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业务规则,不接受投资者的全权交易委托,不对投资者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任何形式的保证,不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不诱使投资者进行不必要的期权交易;
4.乙方承诺遵守本合同,按本合同为甲方提供期权交易经纪服务。
第二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甲方具有合法的期权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上交所及中国结算的业务规则禁止或限制其进行期权交易的情形;
2.甲方保证在其与乙方本合同关系存续期内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并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
3.甲方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乙方向其提供的《风险揭示书》、《投资者须知》,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期权市场投资风险;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
4.甲方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交所及中国结算的业务规则,遵守乙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和要求;
5.甲方承诺遵守本合同,并承诺遵守乙方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三条  甲方委托乙方从事期权交易,保证所提供的证件及资料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甲方声明并保证不具有下列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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