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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快讯

济南中级人民法院公布2011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来源:中国山东网     时间:2012-04-25     浏览131
 
2012年的426日是第十二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在425日下午召开的新闻通报会上,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了济南法院2011年审理生效的具有影响力的十个典型知识产权案件。
据了解,这些案件集中在专利著作权商标、反不正当竞争、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审判领域,具有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案情疑难复杂等特点。这些案件的审结,是济南法院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为科技进步、品牌创新、文化繁荣和公平竞争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集中体现。
这十起典型案件是:
 
1、山东水泊焊割公司焊接设备专利维权案
专利制度的设立,旨在保护科技成果权人的利益,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在当前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形势要求下,加大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的司法保护,对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意义尤其重要。济南中院审理了大量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有效打击了专利侵权行为,充分保障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如原告山东水泊焊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某机械设备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系国内知名的焊接设备制造企业,拥有多项专利技术,其中就包括“液压式异形封头旋边机”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技术有效克服了焊接时采用传统工艺为异形封头折边产生渗漏的技术难题,具有国内领先技术水平。原告发现被告使用该专利技术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以低价冲击市场,遂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济南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生产的侵权产品具备了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落入了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最终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
 
2、典发公司“千页豆腐”外观设计专利系列维权案
台资企业典发食品(苏州)有限公司生产的“千页豆腐”知名度较高,其产品包装袋上的图案设计独特,并取得了外观设计专利权。某食品厂在生产、销售的同类产品上使用了与该专利设计极其相似的包装,为此该公司分别对食品厂及三名销售商提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之诉。济南中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向双方耐心释明法律规定,仔细梳理诉讼风险,逐条解答当事人的疑惑,最终赢得了双方的信任,三案全部达成调解,被告及时支付了赔偿款。典发公司被法官在调解中体现的耐心和高超的释法能力所折服,特地送来“公正高效,法暖台商”的牌匾及感谢信以表达感激之情。本系列案件通过辨法析理,耐心调解,高效结案,既维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又使纠纷和谐解决,实现了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3、“中国重汽”商标维权案
品牌对企业意味着生存和发展,对消费者意味着品质与安全。济南中院审理的原告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是维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典型案例。原告是中国重型汽车生产的龙头骨干企业,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产品和服务包括了从整车到润滑油、配件等重型汽车的全部产品。原告的“中国重汽字母及图”商标于200412月核准注册,于20094月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098月,原告发现被告生产、销售的部分润滑油系列商品标有该商标标识,遂提起商标侵权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产生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的侵权后果。法院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加大辨法析理的力度,向被告释明假冒行为的错误性质,同时根据被告诚恳认错的情况及时做好调解工作。经调解,被告表示接受此案的教训,不再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该案的处理,对那些有意“傍名牌”、“搭便车”的不法经营者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
 
4、“三联”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因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联集团)对郑州百文股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百文)进行资产重组时,双方于2003127日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约定:三联集团许可郑百文在家电零售领域无偿使用第779479号“三联”商标;三联集团承诺不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形式在家电零售领域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三联”商标、商号;如果三联集团拟放弃“三联”商标的所有权,应事先通知郑百文,并在郑百文同意的情况下,无偿将“三联”商标转让给郑百文。2003718日,郑百文股票在上交所恢复挂牌交易。2003822日,郑百文名称变更为现名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联商社)20082月,三联集团持有的三联商社的股权被法院强制拍卖,国美电器成为三联商社的实际控股股东。20086月,三联集团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将“三联”商标转让给山东三联家电有限公司。三联商社认为三联集团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联集团立即停止将“三联”商标转让给任何第三方的行为,并依约将该商标无偿转让给三联商社。济南中院经审理认为,三联集团与郑百文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合法有效。“三联”商标由三联集团申请并使用近二十年,成为企业的一项重要知识产权,也是其重要的财产权利。涉案合同有关商标转让的约定,应与合同整体内容、合同签订背景和目的相结合,贯彻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解释。郑百文承接了三联集团从事家电零售经营的全部业务和相关资产,但“三联”商标专用权及使用许可权并未成为三联集团重组郑百文的对价内容。郑百文获得“三联”商标的使用权是基于三联集团公司对其的控股关系。同理,“三联”商标若无偿转让给三联商社也应基于三联集团对其控股。当三联集团持有的三联商社的股权被法院强制拍卖并丧失第一大股东地位后,涉案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因此,三联集团将其“三联”商标转让给第三人并无不当,三联商社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最终驳回三联商社的诉讼请求。国美电器实际控股上市公司三联商社后,产生了家电销售行业重新洗牌的重大社会影响。“三联”商标是我国家电销售领域具有影响力的品牌,其归属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发展,因此该案的审理在全国备受关注。此案的裁判启示,企业在重组、控股时不但要关注有形资产的处置,而且要对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归属问题予以清醒的预判。
 
5、“湘鄂情”与“湘鄂情怀”商标诉争案
原告北京湘鄂情股份有限公司系“湘鄂情”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的专用权人,原告认为被告济南某餐饮公司在其经营门店、店内用品、户外广告、官方网站均突出、醒目地使用“湘鄂情怀”文字,构成对“湘鄂情”商标的侵犯,遂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济南中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原告的“湘鄂情”商标系一图形、文字及字母组合形成的服务商标,商标中的“湘鄂”两字系显著性较低的省级区划的简称,原告对该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应是对其整体体现的商标标识的专用权,而不应过窄地解释为对“湘鄂情”三字的专用权,而被告在经营活动中是以“湘鄂情怀”为其字号和简称。其次,法院考虑原告在山东境内并无经营店面,而被告仅在山东境内经营,且主要店面在济南,两者的经营地域范围并不重合,不易构成混淆。再者,被告通过多年经营,已经使“湘鄂情怀”在其经营所在地特别是在济南形成了识别其餐饮服务的显著含义。济南中院最终认定,原、被告的商标标识的近似程度并未达到“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联系”的程度,遂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通过此案的裁判启示,在市场经济中,对于经营主体诚信、独立经营而积累的正当商业利益,法律将依法予以保护。
 
6、北京天语同声公司制止KTV歌厅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卡拉OK歌厅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未经音乐作品著作权人许可擅自播放使用音乐作品,由此引发了诸多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在全国各地维权案件不断的涌现。历下法院审理的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制止KTV歌厅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就是其中比较典型的案件。原告经版权人授权,取得了《SHE Together》专辑收录的《美丽新世界》、《热带雨林》等7MTV音乐电视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排他性专属授权。原告发现被告济南某KTV歌厅在其经营的场所内以卡拉OK的方式向公众放映上述专辑中的MTV音乐电视作品,遂诉至历下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正版光盘及公证书,证明原告是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唯一合法授权使用主体。被告通过播放设备在其经营的KTV歌厅内传播涉案作品,又不能提供任何合法来源证据,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财产权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该案的裁判启示,卡拉OK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提高守法经营意识,尊重并合法利用他人的版权。
 
7、广东原创公司“喜羊羊”著作权维权案
影视作品《喜羊羊与灰太狼》自面世以来,深受广大观众尤其是小朋友的喜爱,并在各种动漫作品评选中频频获奖。其中,“喜羊羊”、“灰太狼”等美术作品的版权归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所有。2011年,济南市两家大型知名超市销售的床上用品、童裤上使用了未经授权的“喜羊羊”卡通形象。为此版权人分别将两商场起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经济赔偿损失。经济南中院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和解,原告撤回起诉。该两起案件启示,销售商应规范进货渠道,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于商品上使用的知名形象,如事先对其权利来源进行一定的审查,就能避免一些知识产权纠纷的发生。
 
8、“拉线位移传感器”商业秘密维权案
商业秘密是具有秘密性、经济实用性、保密性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相比其他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是一种未经登记的、依靠权利人自己通过保密方式予以保持的无形资产。济南中院审理了原告济南开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某设备有限公司、魏某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原告开思公司诉称,被告魏某原系原告单位职工,掌握原告的技术秘密,魏某为济南某设备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该公司一直利用魏某从原告处所获得的技术秘密生产、销售与原告产品高度相似的拉线位移传感器,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经审理查明,通过对原告销售的拉线位移传感器产品进行合法的拆解、测绘,可以合法获得该产品的技术信息,该产品技术信息已经不具备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构成条件,原告开思公司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侵权不成立,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启示,如企业的技术信息不具有秘密性,公众能以合法的手段知悉,则该技术信息则不具备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和保护条件。企业在进行商业秘密维权时,一定要正确认识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特性。
 
9、山东高机公司制止网络搜索引擎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山东高机工业机械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主要从事数控液压机床等设备的制造销售,经过多年经营在同行业中取得了一定的市场声誉。被告济南某公司成立于2009年,经营范围与原告类似。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网站的搜索链接中使用原告企业名称中的“山东高机”文字,使相关公众在搜索原告网站时同时搜索到被告公司的网站。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济南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其网站的搜索链接中把原告企业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山东高机”作为自己产品名称使用,又不能说明使用的合理依据,其目的在于诱使相关公众在搜索原告网站时,同时出现被告公司的网站,借助原告的市场声誉增加其产品的营销机会,此行为虽然不属于造成相关公众对企业主体或产品来源产生混淆的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却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规定,仍然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通过该案的审理,进一步确认了网络环境下的商业行为必须恪守诚实信用原则,遵循商业道德。
 
10、“美人榆” 观赏树木植物新品种纠纷案
加强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促进我国农林业的持续稳定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我国的植物新品种包括农业植物新品种和林业植物新品种两大类。目前法院审理的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中绝大多数涉及农业植物新品种,而林业植物新品种案件很少涉及。林业品种的植物特性与农业品种有较大的差异,对其侵权判定的标准、方法等法律适用问题也会与以往案件的审理有较大的不同。济南中院审理的原告石家庄市绿缘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肖某的植物新品种纠纷案,就涉及到林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问题。原告系“美人榆”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美人榆”系观赏树木类型,属于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范畴。原告以被告未经其许可,擅自培育“美人榆”植物新品种对外销售为由,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在案件的审理中,法院通过咨询权威机构,对林业植物新品种的生物特性与侵权认定形成法律共识。法院在此基础之上加大调解力度,将诉讼的风险和成本向当事人明示,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被告通过支付许可使用费的方式继续合法生产经营,品种权人得到了应有的回报,案件的处理实现了“双赢”的审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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