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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快讯

广东法院公布2010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例
来源:光明网     时间:2011-04-18     浏览184
 
如果问你“奥特曼”来自哪里?你一定会不假思索回答:日本。可是泰国人在广东却跟日本人打起来版权官司;一直以来,“盗版无罪”几乎成了版权者面临的无奈现实,可国际软件巨头微软公司却拿网吧“开刀”……41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2010年广东法院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例,微软、雀巢、雅培、奥特曼、56网、科勒等一大批国内外知名企业、商标或商品榜上有名。
法律界人士称,十大案例都是国内知识审判的经典案件,许多案件的审理开创了全国类似案件判决的先河。据了解,2010年广东全省法院新收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0029件,占全国同类案件的23.36%,连续第七年居全国之首;审结一、二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1393件,在繁重的压力下保证了案件的审限,回应了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
 
1、世界著名动漫形象“奥特曼”著作权之争
原告辛波特1976年在日本与被告圆谷制作株式会社签订了一份《授权合同》,并据此主张其享有“奥特曼”相关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独占使用权。被告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上海音像出版社等未经许可使用该作品,辛波特遂诉至法院。该案需查明30多年前泰国人辛波特和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的法定代表人圆谷皋在日本签订的一份合同的真伪,而圆谷皋在1995年已死亡,合同本身又存在表述不清之处,真伪认定相当困难。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提交了1976年合同原件及1996年圆谷一夫签署的致歉信,信中明确提到1976年授权合同,可以印证1976年合同真实存在。被告针对合同内容提出的种种疑点不足以否定合同的真实性。据此,法院判决:1976年合同真实有效。“奥特曼”美术作品著作权在中国大陆地区相关权属归辛波特及其合法授权人享有,其他出版者、发行者及相关玩具企业未经许可使用该作品构成侵权。
点评:本案是诞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世界著名动漫形象“奥特曼”著作权之争,一场跨世纪、历时十多年的奥特曼著作权纠纷由日本、泰国延伸到中国。双方当事人曾就同样事实和诉求在日本和泰国起诉,两国终审法院的判决结果截然相反。我国各地法院受理的相关案件有几十宗。本案判决对“奥特曼”中国地区著作权权属的认定将成为全国其他法院正在审理的相关案件的权属依据,亦将规范相关出版、发行及玩具产业对“奥特曼”形象的使用。
 
2、侵犯雅培驰名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雅培制药有限公司系美国著名企业,拥有“雅培”、“ABBOTT”等驰名注册商标。原告发现被告深圳市雅培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将其驰名商标恶意注册为企业字号,生产销售侵犯“雅培”、“ABBOTT”等商标的侵权产品,冒用原告公司名义设立虚假网站进行宣传并在网站上突出使用“ABBOTT”等商标,且将含“雅培”字样的企业名称使用在被告的商品上。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药品、保健营养品等产品的显著位置突出标注“ABBOTT、美国雅培或者美国雅培(中国)有限公司监制”等标识,还对外虚假宣传其商品与原告之间的关系,足以证明被告在主观上具有搭“雅培”商标便车的故意。被告以上行为及恶意将原告商标注册为字号的行为均构成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据此,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商品及商品宣传上使用带有“雅培”、“ABBOTT”字样的标识,停止使用“雅培”字号,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点评:药品、医用营养品及婴儿食品等与民生息息相关,事关广大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雅培制药公司及其品牌在中国及世界很多国家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从而使其成为侵权者觊觎的对象。行为人将该驰名商标作为自己的字号,并在自己的商品及网络上突出使用,必然会导致广大公众产生误认和混淆,从而侵犯权利人的财产利益,危害广大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该判决廓清了企业名称的权利边界,指出企业名称的注册和使用不得损害他人商标和企业商誉。
 
3、味事达公司请求确认“方酱油瓶”不侵权案
被告雀巢产品有限公司于2005年经注册取得“棕色方形瓶黄色尖顶瓶盖”立体商标权。2008年以来,雀巢公司向原告开平味事达调味品有限公司多次发出警告函,要求味事达公司在酱油产品包装上停止使用侵犯雀巢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棕色方形瓶,味事达公司认为雀巢公司的警告函属无理指责,旋即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酱油产品包装物没有侵犯雀巢公司立体商标权。
法院审理认为:雀巢公司于2005年才取得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该商标显著性较弱,知名度不高。味事达公司早于1983年起就开始使用棕色方形瓶作为自己的酱油产品的包装,同时还在包装上使用了“味事达Master”驰名商标,将味事达公司所使用的酱油产品的包装装潢及商标等整体能够被消费者看到的部分与雀巢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相比较,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据此,法院判决味事达公司没有侵犯雀巢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点评:本案是广东省法院受理的第一宗确认不侵犯立体商标案,亦是中国首例围绕是否侵犯立体商标产生的纠纷。该案的审理和判决广受媒体及相关专业人士的关注。案件对如何准确界定立体商标的保护范围及如何确定立体商标侵权的比对对象等重要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对中国知名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确权、跟踪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动态,建立企业知识产权危险防范、预警应急机制等均有较大启示。
 
4、侵犯腾讯公司“拍拍网”网络域名及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腾讯公司诉称拍拍网(www.paipai.com)是其2005912日上线发布的交易平台,该网站及其域名“paipai.com”、商标“paipai”、“拍拍”均获得较广泛的市场认知。2006928日登记的www.paipai.org.cn网站的“注册组织”是被告广东远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者”为案外人伍某个人。该网站使用了腾讯公司享有权利的“paipai”、“拍拍”等商标及腾讯公司自创的广告语,并链接到淘宝网开展多种类的网上电子商务。伍某和远景公司均主张上述行为系曾在远景公司任职的伍某冒用公司名义所为。
法院审理认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向法院作证称,该中心以注册组织作为域名的持有人。根据该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在远景公司未提交有效的相反证据的前提下,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出发,建立规模庞大、交易种类繁多的综合性网上交易平台,绝非伍某个人能力所及。据此法院认定上述行为的实施主体是远景公司,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注销域名paipai.org.cn,赔偿腾讯公司损失四万元。
点评:网站的“注册组织”和“注册人”不一致时,如何认定网站所有人并确定法律责任?现行法律法规对于该类问题没有明确规定。法院根据注册机构的证词、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及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明确了本案被控域名的归属及侵权行为的实施者。该案的判决对同类型案件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同时,在互联网经济时代已经来临的今天,规范互联网络行为、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是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的集中体现。
 
5、侵犯奥妮商标权案
原告广东宝凯实业有限公司以3100万元的价格经法院执行拍卖取得4项奥妮商标权,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转让,其后原告在市场上发现被告澳思美日用化工(广州)有限公司、奥妮化妆品有限公司和奥妮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制造、销售使用了奥妮注册商标的产品,遂诉至法院。被告以四份《商标许可合同》辩称其早在拍卖前就从被执行人处取得奥妮商标使用权,宝凯公司作为新权利人不得禁止被告使用。
法院审理认为:商标许可中的善意第三人,是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与商标人就涉案商标进行交易并没有过错的当事人。在先订立的未经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与注册商标权利人之间就该商标在后订立的转让合同的效力。原告参与拍卖的全过程均被法院告知拍卖商标没有权利瑕疵,国家商标局登记资料亦未注明该商标有转让、许可、质押等事实,故原告属善意第三人,其合法权益应受保护。据此,法院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万元。
点评:本案系被媒体称为中国“日化商标第一案”、诉讼期限达六年之久的知名品牌“奥妮”商标之争。判决对未备案的商标许可合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及如何认定第三人属善意等问题进行了阐释,对同类案件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6、合鑫公司实施在后专利侵犯他人在先专利案
原告程润昌1990年就“装有翻卷式密封套的不泄漏阀门”技术申请专利并获授权,被告龚某1994年就“阀芯直开启无泄漏水龙头”技术申请专利亦获授权。双方当事人就对方的专利权先后请求专利复审委申请宣告无效,专利复审委均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龚某许可被告合鑫公司使用其专利,程润昌遂诉至法院。某省两级法院经一审、二审、再审之后,驳回了程润昌的诉请,其后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广东高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法院审理认为:龚某专利是对在先的程润昌专利的改进或改良,要实施龚某专利就必须同时实施程润昌专利,因而龚某专利从属于程润昌专利,合鑫公司实施龚某专利构成对程润昌专利权的侵犯,遂判决合鑫公司赔偿程润昌经济损失50万元。
点评:此案是全国首例经最高法院指定跨省进行再审的案例,案经十四年的诉讼终于画上了完满的句号。在后专利是对在先专利的改进或者改良,它比在先专利先进,但其技术方案包括了前一有效专利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它的实施必然会落入前一专利的保护范围,因而它属于从属专利。未经在先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从属专利的,构成对在先专利权的侵犯。本案阐释了从属专利与基础专利的关系及其各自的权利边界,对于规范企业交叉许可专利权、构建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保障体系均有启示。
 
7、侵犯联塑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广东联塑实业有限公司于2000年取得“联塑”注册商标, 2005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该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被告安庆市易通管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经营同类产品,2007年将自己的名称变更为“安庆联塑塑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联塑公司认为,安庆联塑公司明知广东联塑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恶意将自己的“易通”字号变更为“联塑”字号,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法院审理认为:安庆联塑公司在广东联塑公司拥有“联塑”驰名商标及知名企业名称之后,将自己的企业字号变更为“联塑”的行为明显具有“搭便车”的故意,违反了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及侵犯注册商标权,判令安庆联塑停止使用“联塑”字号并赔偿经济损失48万元。
点评:“联塑”是广东省地方经济经多年努力辛苦培育出来的中国知名品牌。由于国内建筑管材市场需求量较大,近年来,广东联塑公司屡受各地企业不法“搭便车”的困扰。当不同权利主体的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发生冲突时,应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尊重和保护在先合法权利、禁止混淆等原则,加大对知名品牌的保护力度,坚决制止假冒伪劣的侵权行径。
 
8、微软公司诉网络最终用户商业使用软件侵权案
原告微软公司诉称是微软视窗(Windows)操作系统系列软件、微软视窗服务器(Windows Server)系列软件等的著作权人。被告东莞动感网络公司未经许可复制、安装、使用和出租使用上述计算机软件,侵犯了微软公司享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本案经法院审理并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一、双方确认2010930日签订的北京方正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产品供货合同有效;二、动感公司向微软公司补偿合理费用10万元。
点评:该案是微软公司在中国境内第一次起诉网吧商业使用Windows软件构成侵权的案件,受理后即受到众多媒体的关注。网吧使用软件正版化的问题,既关系到知名国际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关系到中国政府对世贸组织的承诺和对外开放的进一步发展,亦关系到网吧产业及地方经济文化水平的提高。法院在了解双方的诉请和目的后,多次邀请双方坐下来面对面进行协商,最终双方就软件正版化的使用以及合理费用的赔偿达成一致,实现友好合作,既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教育了社会公众应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956网侵犯倪海厦著作权案
原告倪海厦是在美国执业的知名中医师,其自制本人主讲的《黄帝内经》等系列讲课视频光盘并出版,深受公众喜爱。原告发现被告广州千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56网未经许可传播该作品后,向被告发出通知要求删除,但被告不予理会,原告遂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伯尔尼公约》及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外国人的作品亦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被告在接到原告附有护照、授权委托书、侵权视频网址的律师函后仍未采取补救措施,未尽到网站经营者的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其行为已构成侵权。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二万元。
点评:涉案作品虽未在我国公开出版、发行和销售,但我国与美国同属《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原告作为美国公民对其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同样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本案适用《伯尔尼公约》和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支持原告诉请,充分体现了我国切实履行条约义务,给予域外著作权同等保护的司法原则。同时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商为他人提供视频分享平台服务的,负有与其经营规模、专业程度及分享作品数量相匹配的注意义务。网络服务商在获取海量传播作品为自己带来的利益的同时,也应尽量注意不要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10、侵犯著名跨国企业科勒公司卫浴产品“龙头”外观设计案
原告科勒公司拥有名称为“龙头”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被告中山市逸仙卫浴有限公司制造、销售系列龙头产品,并印制产品广告画册向公众发放及在公司网页上进行宣传。科勒公司认为逸仙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与其拥有的专利产品外观相同,构成侵犯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逸仙公司的产品与科勒公司的专利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区别,构成对科勒公司专利权的侵害,逸仙公司主张销售行为具有合法来源不成立。据此判决逸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科勒公司经济损失9万元。
点评:美国科勒公司系世界知名企业,在全球卫浴行业具有相当的影响力,本案的判决彰显了中国法院平等保护中外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护技术创新成果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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