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 May 17 16:46:08 CST 2024 会员服务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忘记密码 客服电话:4006728810 首页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找好律师
  您现在的位置是:法律家首页 >> 指导性案例快讯 >> 正文

指导性案例快讯

梧州中院公布2012年度全市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梧州法院网     时间:2013-03-26     浏览120
 
326日上午,梧州中院举行新闻发布会。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雷雄向社会公布2012年度梧州市法院十大典型案例。广西法治快报、梧州电视台、梧州市广播电台、梧州日报、西江都市报等新闻媒体到场采访。
2012年,梧州市法院共审结10000多件案件,案件种类繁杂,案情各异。梧州中院从全市法院报送的28案例和两级法院2012年审结的案件中筛选出10件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案件,这些案件涵盖了社会治安、征地拆迁、经济纠纷、交通事故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社会影响较大,对提高全社会的法制意识具有积极的作用。
本次新闻发布会公布的十大案例是:
 
1、蒙X伟等36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案情】20101013日,为获取非法利益,蒙X伟纠集黎X坚等人,煽动并组织苍梧县龙圩镇数百名村民,以暴力手段阻挠长洲水利枢纽三、四线船闸工程施工,后又威胁、驱赶、殴打公安民警与其他政府工作人员。
2012319日,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裁定,被告人蒙X伟等36人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故意伤害罪,被分别判处八年六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评析】本案中,被告人煽动村民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造成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长期停工、多人不同程度受伤、公私财产被损坏的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依法应予严惩。本案是梧州市法院审理的涉案人员数量最多的重大刑事案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始终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发挥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职能作用,在依法惩处被告人的同时又对其他涉案人员进行法制教育,法院的裁判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2、廖X养等4人金融凭证诈骗案
【案情】20118月至20124月,廖X养利用工作便利,勾结廖X尧等人先后4次骗取梧州市财政局专项资金617万元。
20121220日,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廖X养等4人因犯金融凭证诈骗罪,被分别判处十五年至九年零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曾X林、梁X盼因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和九个月。
【评析】本案是梧州市近年来发生的最大一起金融凭证诈骗案,涉案金额高达617万元,社会各界对此十分关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廖X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假印鉴伪造业务委托书等方式,伙同他人骗取梧州市财政局专项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应依法予以严惩。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服判。
 
3、李X华等人滥用职权案
【案情】200810月至12月,时任梧州市国家粮食储备库主任的李X华,经与原粮库工会主席吴X华等人商议,擅自决定将应由旺甫、夏郢、倒水粮所代付给种粮农户的80万元粮食直补资金转回粮库。随后,旺甫、夏郢、倒水粮所的工作人员及吴X华等人按照李X华的授意,骗取了上述粮食直补资金,并将其中的61.9万元转入梧州市国家粮食储备库的账户,用于粮库偿还贷款。其余18.1万元则被旺甫、夏郢粮所截留私分。
案发后,检察机关分别向蝶山区、万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李X华、吴X华等10人犯滥用职权罪2012年,蝶山区、万秀区法院分别判处李X华等人十二年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评析】自治区政府2008年决定对种粮农民进行直接补贴,是贯彻落实国家惠农政策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稳定粮食生产。自治区政府要求,补贴资金必须兑现给售粮农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抵扣粮食直补资金,不得骗取、贪污直补资金。本案中,李X华等人严重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截留、挪用和骗取、贪污直补资金,致使国家粮食直补资金遭受重大损失,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应予严惩。
 
4、韦X3人敲诈勒索案
【案情】2011611日,谢X全等人以正品价格向韦X批发销售假冒的红牛、王老吉饮料。在韦X发现自己受骗时,谢X全等人马上逃离现场。为挽回损失,韦X立即伙同莫X、黄X银驾车追赶。三被告人截停谢X全等人后对其踢打以示教训。谢X全等人请求不要报警,表示愿意赔偿损失。三被告人当即要求赔偿40000元。随后,谢X全被迫将40000元人民币汇入黄X银的帐户。
藤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韦X在购买假冒产品后,未能采取正确的维权途经,而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莫X、黄X银强行索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受惩处。
【评析】法治社会要求公民依法维权。谢X全等人销售假冒产品,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韦X等人动用私刑自行处置,并借此进行敲诈勒索,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依法受到法律制裁。公民采取的各种维权行为必须遵守法律,任何违反法律的私力救济,如以暴制暴、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追究。
 
5、黎X坤诉赖X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20121221日,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黎X坤诉赖X坚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黎X坤要求赖X坚偿还借款500万元及其利息的诉讼请求。
X坤向法院提交的借条载明,赖X坚向其借有现金500万元。借条同时注明还款日期和利息计算标准。但是,黎X坤未能提供其他确凿证据证实其已将500万元现金一次性借给赖X坚,对此黎X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法院对黎X坤的主张不予采信。
【评析】民间借贷案件中,出借人应对存在借贷关系、借贷内容以及已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这是民事诉讼应当遵守的证据规则。本案中,虽然黎X坤提供了赖X坚曾向其借款500万元的借条,但就该笔借款而言,直接交付和收受如此巨额的现金不合常理,当事人对此并无合理解释。同时,黎X坤所主张的赖X坚向其借款的事实并无其他证据相印证,而且没有证据证明该巨额借款的现金来源以及此款已交付给赖X坚。在黎X坤无确凿证据证实出借资金事实存在的情况下,法院应以证据不足为由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民间借贷因其便捷特性,较为适应多种经济成分和不同经营形式的资金需求,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了及时和必要的资金补充。然而,由于民间借贷游离于国家金融体系之外,以致乱象丛生。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应严格审查证据,综合考虑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以及证据之间的联系,慎重认定案件事实,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服务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6、郑X基诉林X达、林X新、何X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案情】20111014日,林X达驾驶轻便摩托车搭乘江X波行至大中路口时,与郑X基骑乘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三人倒地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林X达负事故主要责任。
万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林X达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郑X基负次要责任。因林X达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其民事赔偿责任由监护人即林X新承担。何X梅作为肇事摩托车车主,未能尽到监管义务,对事故发生亦有重大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万秀区人民法院判决,林X新赔偿郑X基各项损失23457.5元,何X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评析】本案虽然是一起普通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案情比较简单,却折射出有关部门对轻便摩托车、助力车、电动车管理缺位的问题。由于管理滞后,此类车辆的驾驶员交通法规意识比较淡薄,往往无证驾驶、超速行驶、占道行驶,严重影响了道路交通安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驾驶员一般选择逃逸,致使受害人不能维护合法权益。对此,应尽快制定对轻便摩托车、助力车、电动车进行管理的法律规定,促使此类车辆的驾驶员提高安全驾驶意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7、张X林亲属诉林X、莫X德、谢X清侵权案
【案情】2012125日,张X林和朋友林X、莫X德、谢X清等人在一起吃饭,四人互相敬酒。晚上1930左右,张X林醉趴在桌子上。不省人事的张X林被林X等人送回家时,已经死亡。经鉴定,张X林死于急性乙醇中毒。
蝶山区人民法院认为,林X、莫X德、谢X清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在张X林醉酒的情况下未予以积极救助,因此判决林X、莫X德、谢X清共同赔偿张X林亲属各项损失59104元。
【评析】本案属于当事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致他人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张X林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过度饮酒的危害,其本人应对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林X、莫X德、谢X清作为张X林的朋友,饮酒时对其人身安全负有合理注意义务,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尽到及时通知死者家属、及时救助等义务,故三人应对张X林死亡的后果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无酒不成席”,亲朋好友欢聚时往往开怀畅饮,难免互相敬酒。酒宴的组织者、劝酒者或者自愿照顾饮酒者的人,均对饮酒者负有一定的照顾、看护、帮助义务。这种义务既是道德义务,又是法定义务。否则,若出现醉酒者伤亡的情况,负有照顾、看护、帮助义务的人依法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8、温X芳、覃X芬诉张X莲等人房屋拆迁安置分家析产案
【案情】X芳、覃X芬原居住的房屋建设资金主要来自温X芳,但该房屋土地证书上仅写有两人之子温X其的名字。2010年,温X其病故。20126月,温X芳和温X其的妻子张X莲与政府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后因分家析产问题,温X芳、覃X芬与张X莲及其儿女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主动与当事人沟通,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通过析法明理,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评析】 本案是因征地拆迁安置而引起的家庭财产纠纷案件,虽然案情简单,但是案件处理难度很大。一是争议标的大,安置回建地块价值近400万元,双方均不愿轻易让步;二是家庭矛盾较深,双方对立情绪大。同时,由于涉及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社会各界对案件处理结果十分关注。因此,用调解方式处理本案,成为本案关键。
蒙山县人民法院坚持和谐司法,合理运用各种调解手段,努力平衡双方利益,圆满地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对人民法院审理家庭纠纷案件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一是立足亲情,准确寻找调解突破口。二是找准调解难点,耐心引导。三是最大限度维护各方当事人权益。
 
9、李X才诉藤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赔偿案
【案情】藤县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李X才的房屋。经与李X才多次协商,双方未能达成房屋补偿协议。2011年,藤县政府对李X才房屋另行作出补偿决定。李X才对此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维持补偿决定。李X才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维持补偿决定。2012年,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二审判决撤销藤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
【评析】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关系着群众的重大利益。政府在征收土地、拆迁房屋时,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被征收对象合理补偿。藤县人民政府在未与李X才达成补偿协议、违反法定程序评估房屋价值的情况下,以行政决定的方式确定其房屋补偿标准显属不当,该行政决定依法应予撤销。
 
10、光明电力公司申请执行建能劳务服务公司案
【案情】早已停止经营、工商执照亦被吊销的建能劳务服务公司,应向光明电力公司支付人民币650多万元及利息。潘X坚、蔡X对建能劳务服务公司部分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两人均以种种理由拒绝履行义务,规避法院执行工作。
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依法划扣潘X坚、蔡X名下的银行存款80万元,并公告拍卖其房产。20125月,两人主动与光明电力公司取得联系,协商还款事宜。在法院主持下,潘X坚、蔡X与光明电力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偿还了债务。
【评析】本案执行标的近700万元,且身在外地的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案件执行难度较大。针对被执行人刻意规避执行的行为,法院积极采取反规避执行措施,及时查控被执行人的财产。同时,法院还坚持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加强释法明理工作,努力寻求当事人利益平衡点,说服被执行人主动清偿债务。该案的成功执结,实现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法院执行工作“双赢”的结果,双方当事人均对法院执行工作表示满意。解决当前“执行难”问题,除人民法院应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外,还需要当事人克服逃债的侥幸心理,积极履行法院裁判确定的义务。任何规避执行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不但无法免除应承担的义务,还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版权所有:法绿家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066148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广义街5号广益大厦9层 邮 编:150000 E-mail:lawfae@163.com 传 真:(010)83113702
全部版权保留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05049563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397-1 经营许可证编号:京ICP证110190号
法律家官方微信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