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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快讯

吉林省公布九起典型涉软案件
来源:新华网     时间:2010-05-17     浏览262
 
去年以来,吉林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目标,着力解决经济发展软环境突出问题,严肃查处了一批干扰破坏经济发展软环境的案件。吉林省纪委监察厅日前从中选取了九起典型案件向社会公布。
 
伊通县马安法庭:违反法定程序坑害企业
20091月,伊通县法院马安法庭在受理当地景台镇财源采石场(原告)诉浙江省某企业(被告)承包费纠纷案中,庭长张志信单方面将被告正在使用的生产设备、工程车辆及产成品查封。被告企业多次提出用其他财产担保,以维持企业正常生产运行,但张志信和法院分管副院长郭学宏均不同意,造成被告企业生产设备等被查封一年之久,给企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省软环境办会同省法院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四平市法院正在对此案处理。
 
宽城区安监局:收取“赞助款”作为小金库
2007年以来,宽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多家企业收取“赞助款”9万元;在没有到现场检查和调查的情况下,以“存在安全隐患”为由,对多家企业罚款22万元;以组织全区烟花爆竹摊点经营人员培训为名,向经营业主收取“审批费”9.22万元。以上40.22万元,全部作为“小金库”,用于单位职工旅游、发放补助等。宽城区纪委监察局经研究决定,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宽城区安监局原局长曾祥华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舒兰市平安镇城管中队:乱收费侵害个体运输户
20078月至20097月,舒兰市平安镇城管中队擅自提高营运车辆收费标准,对16辆大型客车多收费8220元;随意扩大收费范围,对不应交费的63辆非营运车辆收费5775元。合计乱收费13995元。该中队还越权扣押营运车辆,收取卫生事业费,侵害了个体运输业户和车主利益。舒兰市纪委监察局经研究决定,给予负有领导责任的平安镇副镇长李铁军通报批评,平安镇政府免去刘德旭城管中队队长职务。
 
通化县富江乡林业站:向企业收取旅游“赞助费”
2008年以来,通化县富江乡林业站原站长魏汉鹏利用到企业检查之便,先后三次向两家企业索要“赞助费”1万元,用于单位职工旅游;向木材经销商借款2000元,用于个人经营饭店,长期不还;以给单位搞福利为名,向木材经销商索要2000元,用于个人消费。魏汉鹏还收受贿赂1.1万元。20096月,通化县法院判处魏汉鹏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执行。通化县纪委给予魏汉鹏开除党籍处分。
 
白山市城市建设开发管理办公室:向企业勒索吃喝招待费
2006年至20097月,白山市城市建设开发管理办公室,借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之机,向97户企业强行收取房地产开发企业协会会员费66.3万元;违规收取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工本费19万元。共计乱收费85.3万元,列账外小金库,用于吃喝招待等。该办公室原主任高乐为还犯有挪用公款罪等,被八道江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期2年执行。白山市纪委监察局给予高乐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汪清县行政执法局:滥用职权刁难企业
20094月至6月,汪清县行政执法局机动大队原大队长王江,违反规定多次在工业集中区入口处设卡,对过往货运车辆以证件不全、营运人员未取得营运资格许可等为由予以查扣,先后向车主勒索现金3500元、香烟12条。汪清县纪委监察局给予王江党内警告处分,县行政执法局免去王江大队长职务。
 
前郭县工商局长山分局:向私营企业主搭车收费
20093月,前郭县工商局长山分局利用职权,借工商业户营业执照年检之机,强行向每位年检业户收缴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年度会员费60元,共计1.9万元。前郭县纪委监察局给予负有领导责任的县工商局长山分局局长于明远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东辽县县城供水管理处吉联权等人:向企业索要“补偿款”
20099月,辽源市市政工程公司在东辽县境内施工时将地下自来水管道挖坏,导致自来水大量外泄。东辽县县城供水管理处维修队队长吉联权与维修工孙守发赶到现场后,要求施工企业支付500元维修工时费未果,便扬长而去。施工企业自行组织维修后,吉、孙二人又赶到现场,以曾“配合维修,衣服淋湿”为由,向施工企业索要补偿,并威胁称“不行就罚款”。施工企业无奈,给付吉、孙二人200元钱。东辽县纪委经研究决定,给予负有领导责任的县城供水管理处主任于洪斌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孙守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东辽县聚龙潭水库管理处免去吉联权维修队队长职务,给予吉联权、孙守发待岗留用一年处理。
 
大安市种子管理站:对经营户乱罚款近60万元
大安市种子管理站利用种子经营业户年检办证之机,在没有现场调查的情况下,以种子经营业户存在超范围经营为由,强行对经营业户进行处罚。其中,2007年处罚84户,罚款19.3万元;2008年处罚106户,罚款20.76万元;2009年处罚107户,罚款19.65万元。三年合计处罚种子经营业户287家(次),累计罚款59.71万元。大安市纪委监察局经研究决定,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的站长李树民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副站长李文权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罚没款59.71万元全部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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