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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快讯

扬州市中院公布2011年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中国江苏网     时间:2012-01-12     浏览186
 
2012111日,扬州中院公布了201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1、首例窃取外国人信用卡信息伪造信用卡案
2009年,在新西兰留学的冯光、冯露共同出资在该国经营超市,在超市内进行安装信用卡读卡器、监控摄像头等设备,非法窃取前来超市消费的外国客户VISA等系列信用卡信息和信用卡交易密码1000余份。20103月,二被告人共同伪造他人信用卡1010张,并多次在扬州的自动取款机上提取现金,累计金额人民币42000元。法院判决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冯某某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点评】法院针对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进行研判,通过分析证据来认定事实,运用法理分析事实,逻辑关系清楚,结论正确,对审理新类型案件有一定启示作用。
 
2、宋某某、张某某与焦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宋某某于2008年先后向焦某某借款30万元、10万元,后陆续以银行汇款形式还款5.8万元。双方就借款结账,宋某某出具90万元借条。焦某诉至法院要求宋某某及其妻子张某某共同偿还90万元。宋某某辩称90万元借条中本金仅为36.5万元,其余为按照8%的月息计算出的高额利息。在宋某某在出具两张共计40万元的借条后,焦某实际汇款支付了36.8万元,之间3.2万元的差额及之后宋某某的还款金额与按8%的月息计算出的数字完全吻合。根据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的原理,法院认定焦某所主张的90万元借款中,本金仅为36.5万元,其余为高额利息。
【点评】随着我国货币政策从“宽松转为从紧”,民间借贷纠纷中高利贷日趋专业化且手段隐蔽。承办法官归纳出高利贷的典型特征,有利于规范民间借贷市场。
 
3、首份“禁止令” 一未成年人被禁进网吧
19931115日出生的刘某20107月至20114月,伙同他人在扬州市某咖啡店、超市及茶叶店等地盗窃三次,窃得笔记本电脑、香烟及现金合计价值人民币4900余元。法院经审理,对刘某的犯罪成因进行了认真分析,发现其盗窃作案与经常上网、夜不归宿有很大关系,判处刘某有期徒刑缓刑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网吧,在晚11点后禁止逗留在住所、工作场所以外的地方。
【点评】这是《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后,扬州首次发出的禁制令。对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其在执行监管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4、雷某某受贿案
被告人雷某某在任扬州市某发展建设有限公司规划建设部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多家单位或个人为感谢或希望得到其在承接工程、工程质量、进度管理及工程款支付方面的关照所送的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571400元及NOKIA N95手机一部、玉一块。市中院以雷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点评】本案就是我市发生在工程建设领域的一起案件。法官科学采信证据、准确认定事实,坚持依法准确惩罚犯罪,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5商品房买卖包租合同纠纷
2005919日,张某与扬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39.11平方米的商铺,交付了全部购房款。同日,张某又与扬州市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商业用房委托代理合同,将房屋委托该公司统一出租经营。张某购买的商铺为该公司出售的数百间商铺中的一间,各商铺相互间没有固定界限,系非独立式商铺,不具备独立不动产的法律特征,无法办理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210户业主已经退回商铺,仅余18户不同意解除合同。法院判决合同解除,由该房地产公司返还购房款并赔偿市场评估差价及给付相应的补偿款。
【点评】该案为投资性商品房买卖包租的新类型房地产纠纷,宣判后,另三名业主起诉涉案房地产公司的案件均以调解方式结案。
 
6、扬州某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案
扬州摸机械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建筑机械设备的老国有企业,1999年通过改制组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因亏损致资不抵债,被请求破产清算。在破产程序终结前,依法追回破产人侵占的职工食堂、招待所、幼儿园等非经营性资产,并协调妥善处理了职工房产的安全、维护等问题,面积达3337.88多平方米,共计12125户,涉及171名住户。市中院于2011613日破产清算程序终结。
【点评】本案注重对破产人非经营性资产流失的追回和对职工权益的保护,对保障市场经济中企业退出市场时财产公正受偿、妥善安置职工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7、扬州某婚纱公司与西班牙海德莱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扬州某婚纱服饰有限公司系我市一家婚纱定制企业,被告西班牙海德莱丝时装有限公司系西班牙国法人。20111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被告向原告定制女士礼服3,656件,金额为68,078.5美元。20114月,货物经被告的昆山代表处查验后,原告将货物交给被告指定的货代公司,被告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付款。原告遂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经过审理,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点评】随着国际经济形势的下行,一些外国企业经济状况不佳,承揽合同纠纷有所增加。市中院注重维护当地企业的合法利益,依法对被告的负责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保证了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的履行。
 
8、醉驾致被害人重伤案
20115820时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苏摩托车,行驶至槐泗镇陈沟村与毛院路交叉路口路段时,与前方骑电动自行车左转弯的被害人车某某发生碰撞,二人均受伤,被害人车某某的损伤程度系重伤。经检验,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7.2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支付被害人部分赔偿款。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点评】这是全市醉驾案件中唯一一起致被害人重伤的案件。2011年全市法院共审理醉酒驾车构成危险驾驶罪案件70件。对危险驾驶犯罪的被告人判处1-6个月拘役实刑的有65人,判处缓刑的有5人,对所有被告人均依法判处1-6000元的罚金。
 
9、乐某某规避夫妻债务执行案
刘某向胥某某借款,因到期未还,法院判决刘某、乐某某(夫妻关系)依法归还借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刘某、乐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案经市中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刘某应偿还胥某某本息,没有乐某某承担还款义务的内容。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扣押了乐某某相关房产并进行评估。乐某某提出异议,辩称其对刘某婚前所借胥某某的借款毫不知情,且法律文书中并没有乐某某的还款内容。法院查明刘某所欠债务系在其与乐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驳回异议人乐某某的异议。目前该案已依法执结。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案件认定中一方面关系到执行难的化解,针对目前借假离婚逃避债务的现象,结合婚姻法立法的初衷,避免夫妻故意以离婚分割财产来逃避债务,维护执行依据的严肃性。
 
10、饮酒致死赔偿案邀请人与召集人承担赔偿责任
201087日下午,谷某为KTV歌厅修理电脑后,老板王某某约请谷某吃饭,谷某邀请朋友吴某某(本案死者)一起参加,除谷某未饮酒外,其余4人共计饮用246度白酒。后王某某又开一瓶白酒,将自己倒满1杯,剩余白酒给其余3人平分。结束后,谷某开着吴某某的出租车,在扬州万家福商场附近放下吴某某。期间,谷某曾打电话给吴某某无人接听,谷某即与王某一同寻找,后在街心花园的长椅上发现吴某某,将其送往医院救治,终因抢救无效死亡。法院判决邀请人谷某赔偿73000元,召集人王某某赔偿30000元,而一同饮酒但未劝酒的陈某某、朱某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吴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酒量、身体状况及过量饮酒可能导致的后果应非常清楚,其未拒绝他人的斟酒并全部饮下,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谷某邀约吴某某喝酒,没有履行及时救助义务,其行为与吴某某的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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