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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快讯

海南省纪委公布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典型案例
来源:南海网     时间:2012-06-11     浏览340
 
海南省残联康复部主任贪污受贿,东方市原市长谭灯耀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三亚4干部集体侵吞海棠湾征地补偿款……在611日公布的案例中,是干部吃拿卡要、收受财物、侵害群众利益的典型代表,亲手把自己美好的人生贴上了“阶下囚”的标签。
 
案例一:海南省残联康复部原主任符国晓贪污、受贿案
符国晓从2004年至2010年在担任海南省残联康复部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帮助海口市琼山区人民医院成为贫困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定点医院;帮助不具备相关条件的海南关爱脑病康复医院成为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训练项目定点医院;帮助海南省眼科医院成为白内障扶贫复明工程定点机构;帮助海南残疾人假肢矫形康复中心成为贫困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矫形器装配项目和贫困残疾人假肢装配项目定点机构;帮助常州市钱璟康复器材有限公司获得向省残联提供康复器材的资格;收受上述单位及人员回扣款物共计94.3万元,并采取虚报多报专家补助费等手段,侵吞公款7.3万元。
由于符国晓上述的违法行为,部分不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医疗机构获得了贫困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抢救性康复训练等资质条件,造成我省一些贫困肢体残疾儿童在上述医院机构就医时,或者是被误诊治疗,或者是耽误最佳治疗时机,而面临终身残疾的严重后果。2012531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符国晓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
 
案例二:东方市原市长谭灯耀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谭灯耀从20082月至20095月在担任东方市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土地转让、工程建设、人事任免等工作中,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另有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谭灯耀在组织东方市政府征用政府储备用地时,与开发商相互勾结,将开发商以极低的价格从农民手里非法取得的土地高价“收储”,从中牟取暴利。谭灯耀的行为严重损害农民群众的利益,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在其任期间,东方市非法买卖土地现象严重,多名市领导及市属机关领导牵涉其中,引发多次严重的群体性事件。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在查办谭灯耀案件中,共立案侦查东方市系列职务犯罪案件2831人,其中县处级领导干部4人、科级干部7人、农村“两委”干部11人。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125日作出判决,以谭灯耀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
 
案例三: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监察大队原大队长陈起江、三亚市藤桥镇原副镇长苏德东、藤桥镇海丰管区原党支部书记苏德汉、藤桥镇海丰村委会原副主任林家强贪污案
陈起江、苏德东、苏德汉和林家强在三亚市海棠湾镇椰子洲岛土地征用过程中,利用负责青苗数量清点统计、审核和征地赔偿表的编制、登记和汇总及发放征地补偿款等工作之便,相互勾结,采取虚报虚增的手段,共同贪污征地补偿款共计394360元,其中陈起江分得120000元,苏德东分得100800元,苏德汉分得103560元,林家强分得70000元。另外,苏德东还独自侵吞征地补偿款571932元。
陈起江等4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农民群众和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引发农民阻拦政府重点建设项目推进的群体性事件,违反了党和政府有关“三农”的政策规定,性质恶劣,后果严重。2008917日,三亚市纪委分别给予4人开除党籍处分。200823日,因犯贪污罪,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陈起江有期徒刑十年;苏德东有期徒刑十五年;苏德汉有期徒刑十二年;林家强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亚市纪委在案件查办后,及时将案件查处情况向农民群众及开发商通报,取得了人民群众的理解,坚定了开发商投资建设海南的信心,保证了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的正常推进。
 
案例四:海口市秀英区西秀镇荣山寮村委会主任王录庄等村干部集体受贿案
王录庄在担任秀英区西秀镇荣山寮村委会主任期间,因海口粤海铁路工程海上通道建设对该村渔业生产造成一定影响,政府为了保障渔民顺利转产补偿给该村70余亩土地。王录庄伙同其他村干部将上述土地低价转让,从中集体受贿500万元。村民因补偿款分配问题,多次到省市有关部门集体上访,先后5次集体开船堵塞粤海铁路南港通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0111213日,海南省高级法院终审判决,以王录庄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其他村干部均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被判处刑期不等的刑罚
 
案例五:琼海市潭门镇旧县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周世浩挪用公款与贪污征地补偿款案
周世浩在担任旧县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从20069月至200712月,擅自从村委会出纳谢某处以借款形式多次支取本村征地补偿款共计429191元,供个人支配使用,至案发时尚未归还;20057月,周世浩到潭门镇政府领取原由镇政府管理的旧县中心村账户余款77700.99元后,没有存入村委会账户,而是自己截留使用,全部用于偿还个人欠款和生活开支,至案发时仍未归还,群众对此反映强烈。琼海市人民法院20081120日作出判决,以周世浩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琼海市纪委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六:儋州市那大镇洛基村党支部原副书记兼村委会副主任黄某非法占有低保金案
黄某在任洛基村党支部副书记兼村委会副主任分管低保工作期间,在为该村村民李某办理城镇居民纳保手续后,却未告知李某,并多次用截留李某的低保金存折冒领低保金共3150元据为己有;同时,黄某还在明知自己家庭收入已超过城镇居民低保标准的情况下,为了使其家人能继续享受低保补助,谎称自己已死亡,骗取市民政局将其家庭的纳保户主更改为自己的妻子,继续领取低保金。黄某非法占有低保金数额虽小,但上述行为,性质恶劣,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2010917日,儋州市纪委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七:临高县博厚镇博西村委会党支部原书记符某、原主任林某失职渎职
符某和林某身为博西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负责人,不正确履行职责,在未经村党支部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未与联营方林某签订联营合同书的情况下,便擅自动用该村土地出让款25.2万元,与林某合股购买渔船搞渔业捕捞生产;在经营过程中,也未依照事后签订的合同规定,派人参与生产管理,导致博西村委会不能按合同规定收回投资款,给博西村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4.442万元。符某、林某二人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另外,符某还利用职务之便,将博西村委会集体资金3.5万元占为己有。符某、林某等人的行为激起了博西村委会群众的强烈不满,造成群众多次群体性上访,冲击县委、县政府机关,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坏的影响。临高县纪委给予符某、林某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八:儋州市财政局东成财政所原所长吴某玩忽职守,原会计吴群英挪用公款、贪污案
吴某在任儋州东成财政所所长期间,对本所惠农资金疏于管理,长期将该所的公章和出纳个人私章交给市财政局委派该所的会计吴群英一人保管使用,致使吴群英在20101月至20114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自己填写现金支票,加盖由其保管的东成财政所公章和出纳等个人私章的方法,挪用各类专项农业补助款1588340.9元人民币进行赌博等非法活动和其他营利活动,贪污公款人民币153000元并潜逃。因大量农户粮食种植补贴款无法及时发放到位,引发数起群体性上访事件,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稳定。
201112月,儋州市人民法院判决吴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2012417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吴群英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
 
案例九:东方市华侨农场原党委副书记、场长刘忠辉受贿案
刘忠辉在任东方市华侨农场党委副书记、场长期间,在工程发包、土地发包、批付工程款和职工招聘、干部提拔等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老板和个别干部职工等人贿赂共计人民币47.3万元。
刘忠辉在任期间,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将东方市华侨农场路口北侧靠近海榆西线约2.7万平方米的土地,低价转让给开发商70年,给农场集体资产造成重大损失;利用职权将农场300亩集体土地低价发包给自己儿子控制的公司,其儿子加价向外转包从中牟取高额利益,严重损害了农场职工的切身利益。
20111230日,东方市纪委、监察局给予刘忠辉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并将其涉嫌犯罪的问题,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案例十:白沙县打安镇中心学校原校长王某等人截留、挪用、贪污教育专项资金案
2006年至2009年,白沙县打安镇中心学校及所属7所小学截留、挪用、贪污贫困寄宿学生生活补助款和中海油扶贫孤儿助学金,这两项教育专项资金共121150元。其中,该中心学校原校长王某采用让贫困生在发放单上签名但不发放或少发放的方式,将2007年和2008年度贫困寄宿生补助款79280元和中海油扶贫助学款13700元,共92980元,截留挪用于中心学校开展教学活动开支、“六一”节活动开支、购买课桌开支和招待费、教师外出听课餐费等,并将2020元据为己有。
海南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款属于国家“两免一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减轻贫困家庭学生的教育负担,绝不允许任何人利用手中职权截留、挪用或贪污该项资金。20097月白沙县纪委、监察局给予该中心学校原校长王某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给予其他附属学校校长及有关人员共9人党纪政纪处分。被截留、挪用、贪污的款额全部追邀收回发放给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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