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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快讯

扬州中院2011年度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扬州时报     时间:2012-04-27     浏览161
 
426日是第1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扬州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2011年度我市法院审理知识产权类案件的审理情况,并发布了十大典型案例2011年,市中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245件,审结241件,案件类型从往年的著作权商标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拓宽到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申请权属纠纷等。
 
一、北京雅阁起诉扬州雅阁被驳回
【案例】雅阁酒店管理(北京)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系列“雅阁+图文”商标,并管理23家不同“雅阁”等品牌的的酒店。该公司认为扬州市雅阁商务酒店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与原告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此行为为商标侵权行为。
【判决】本案中“雅阁”商标与字号,分别为原、被告所拥有,但扬州雅阁的企业名称登记时间及使用相关图文标志的时间均先于北京雅阁的商标注册时间,扬州雅阁并没有采取不当手段使用他人商业标识、以误导公众的主观故意。故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李逵”“李鬼”博览会狭路相逢
【案例】扬州力创机床公司自行开发研究的卧式机床自投产以来一直备受外商亲睐,2003年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了外观设计专利,2008年机床重要部件普通机床进给箱结构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权。后来该公司在广交会及北京机床博览会上发现江苏某机械公司展示的产品与他们的产品完全一致。
【判决】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承认侵权,双当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25万余元。
 
三、高校奶茶店竟然是“套牌”的
【案例】南京艾味塔公司合法获得授权使用“口渴了”商标,并进行该品牌奶茶店的加盟经营。该公司发现,小孙未经原告授权许可,擅自在我市某高校开设了一家“口渴了”奶茶店。
【判决】小孙在其店面的装潢、宣传资料、所销售的奶茶及其包装上突出使用了“口渴了”三个文字,该使用方式为商标性的使用,与南京艾味塔公司“口渴了”商标文字相同,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相关权益。判决小孙赔偿6000元。
 
四、公司宣传画“克隆”同行作品
【案例】原告扬州某电气公司发现被告扬州某电器公司网站及公司宣传图册中使用了原告公司产品的相关图片。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其企业网站上删除侵权内容并销毁相关侵权宣传画册、赔偿损失2万元。
【判决】被告行为构成了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立即停止侵权。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五、超市连锁销售“山寨”金利来
【案例】金利来(中国)公司发现某知名超市连锁在我市的多家超市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权的商品,向法院起诉索赔5.7万元。
【判决】《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原告能够证明被告销售了被控侵权商品,而被告亦不能提供合法的进货渠道。法院依法认定被告的销售行侵权,判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8千元。
 
六、两年造40多万“傍名牌”注射器
【案例】20092月至201012月间,雷浩销售自己生产、加工的假冒“鸽”牌5毫升注射器计42.92万支,非法经营额32万多元。20107月至11月间,刘菲明知雷浩的产品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仍购买了近14万支并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近13万元。
【判决】雷浩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刘菲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雷浩被判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刘菲被判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8万元。
 
七、销售假冒LV等名牌涉案200万元
【案例】2009年开始,宋爽多次从广州等地购进假冒“LV”等名牌销售。2011223日,警方在我市两家商场内当场查获假名牌大宗,其中有标价的假名牌价值40余万元,未标价经估价鉴定价值154万余元。
【判决】宋爽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八、玩具商擅用已备案卡通形象被诉
【案例】成都牧鹰数码艺术公司设计的酷巴熊卡通形象并拥有“酷巴熊cobopanda”注册商标专用权。我市市民吴青是一家经营毛绒玩具的业主,未经牧鹰公司许可,大量生产销售酷巴熊卡通形象和标有“酷巴熊”商标的毛绒玩具。
【判决】原告创作的酷巴熊和酷妮熊形象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被告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登报消除影响,赔偿9千元。
 
九、“大六神”冒充“六神”被叫停
【案例】上海家化联合公司是“美加净 MAXAM”和“六神”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该公司发现我市市民张刚经营的超市有销售侵犯家化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判决】被告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判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千元。
 
十、购物广场售动漫衍生品“高仿版”
【案例】经消费者举报,广东奥飞动漫文化公司发现我市市民曹坤经营的购物广场内有大量侵犯该公司外观申请专利的玩具。经核实比对,涉案玩具是假冒产品,索赔2万元。
【判决】本案中曹坤的经营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判赔偿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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