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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快讯

湖州中院公布2011年湖州市“十大知识产权审判典型案例”
来源:湖州中院     时间:2012-04-27     浏览221
 
4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为迎接即将到来的第1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举行知识产权审判公众开放日活动,并公布了湖州市“十大知识产权审判典型案例”。
 
1.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诉我市某铝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系列纠纷案
【基本案情】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栋梁公司)拥有多个型材外观设计专利。2010年,栋梁公司发现我市某铝业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侵犯其专利权的侵权产品,遂提起多起诉讼,请求判令某铝业公司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同时提出证据保全申请。依其申请,本院在被诉公司的生产场所保全了部分被诉侵权产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栋梁公司所拥有的外观设计专利在有效期内,法律状态稳定,并已履行了缴纳年费的义务,属有效专利。因经法院证据保全,在被诉公司生产场所保全部分侵权产品,虽被诉公司辩称该批货物系公司股东变更前所留存的并为此提供了入库单,但该入库单仅记载型材称重和支数的部分数字,尚不能证明侵权产品所有权仍属前股东,故仍认定侵权产品系被诉公司所有。经对比被诉侵权产品的横截面外观和授权外观设计的主视图相比,虽存在细微差别,但以该类产品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故认定被诉侵权设计已落入栋梁公司授权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此外,被诉公司虽提供的两份专利文献进行现有设计抗辩,但被诉侵权设计均与该两份专利文献存在较大的差异,无法认定其使用的是现有设计。据此,本院认定被诉公司侵权行为成立,并判决停止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系列案件判决后,被诉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中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就系列案件达成一揽子调解协议,被诉公司不再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适当赔付。
【要点评析】栋梁公司系一家注册资本达两亿元以上的上市公司,其经营范围包括铝合金的加工、销售,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显著知名度。被诉公司也是规模较大的同类生产销售企业。亦在本地型材行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本案是典型的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人民法院通过证据保全手段,固定被诉侵权产品,重点进行外观设计比对,通过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进行比对确定是否构成侵权,通过被诉侵权产品与援引专利文献比对确定现有设计抗辩是否成立。上述系列案经湖州中院作出侵权判决后,在浙江省高院二审中双方在确认侵权的前提下,达成了赔偿调解协议。至此涉及本市辖区两大型材企业之间的专利侵权纷争得以妥善化解,既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规范了行业的自律行为。
 
2. 宜兴茶帅工艺品有限公司诉许雪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基本案情】
20091119日,宜兴茶帅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茶帅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种产品名称为“藏宝匣”所使用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0721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授权公告。茶帅公司通过公证保全了安吉县三合竹制品厂网站上相关的产品图片,据此认为许雪峰经营的安吉县三合竹制品厂对外生产销售侵权其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许雪峰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20万元。许雪峰抗辩称其在200911日至200961日间使用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提供的阿里巴巴中国网站“信息牌链接服务”时,已经使用了涉案产品图片,早于茶帅公司申请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时间,不构成侵权。许雪峰为此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许雪峰被控产品图片所使用的外观设计是否属于现有设计。由于许雪峰所主张在先使用的产品图片保留在阿里巴巴公司内部系统中,无法通过外部互联网接入,故法院依其申请向阿里巴巴公司调取相关证据。阿里巴巴公司为此出具答复一份,确定许雪峰确曾在上述时段使用过上述服务,并且提供了留存于网站系统的截图,截图中显示有一款与涉案产品相近似的产品。经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法院认定安吉县三合竹制品厂网站上的图片所显示的产品外观设计,与留存于阿里巴巴公司的截图所显示的产品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且留存于阿里巴巴公司的截图最迟至200961日前已经上传至网站上并对公众展示,早于茶帅公司申请涉案专利的时间20091119日。许雪峰在网站上使用的图片中的产品外观设计采用的是现有设计,不构成对茶帅公司涉案专利的侵权据此判决驳回茶帅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要点评析】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诉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本案属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许雪峰虽提出其使用的系现有设计之抗辩,但受客观因素所限无法自行调查取证,为查清本案事实、充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法院依申请向阿里巴巴公司进行调查取证,通过比对确定许雪峰在安吉县三合竹制品厂网站上的图片所显示的产品使用的是现有设计,依法判决驳回茶帅公司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在法定情形下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系其在诉讼阶段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手段之一。本案也是我院首例在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中认定现有设计成立的案例。
 
3. 浙江金三发新纺织集团有限公司诉沈某某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浙江金三发新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三发公司)拥有“金三发”文字加图形组合注册商标和“金三发”文字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分别为第24类的粘合衬(非织造布)、粘合衬(有纺布)和衬料(纺织品)、领衬布、衬布、无纺布、金属棉(太空棉),且一直连续使用至今。“金三发”文字及图文组合商标多次被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湖州市著名商标。在行业内具有极高的美誉度。20067 20 日,沈某某在互联网上注册了“金三发.com、金三发.cn、金三发.中国”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后未使用,而是以20万元的标价挂网出售。金三发公司在网络注册域名时,发现已被沈某某抢注“金三发”网络域名,遂以该行为侵犯“金三发”商标的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注册的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如果构成对他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则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判断沈某某注册“金三发”网络域名的行为是否属于侵犯金三发公司的“金三发”商标的专用权,必须查明“金三发”商标是否已经处于驰名状态。金三发公司所持“金三发”文字商标,经长期使用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知晓的程度较高,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应认定为驰名商标。“金三发”文字加图形组合商标,因在实际宣传中对此较少使用,尚不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沈某某在互联网上登记注册“金三发.com、金三发.cn、金三发.中国”域名的行为,不构成对金三发公司的“金三发”图文组合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但该注册域名的主要部分构成了对金三发公司驰名商标“金三发”文字商标的复制与模仿,且其无注册、使用涉案域名的正当理由,其对该域名的注册具有恶意,应当认定沈某某的行为构成了对金三发公司驰名商标“金三发”文字商标专用权的侵权。法院判决沈某某停止侵权,注销在网络上注册的“金三发.com、金三发.cn、金三发.中国”域名,并赔偿金三发公司10000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要点评析】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认定驰名商标的意义主要在于维护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对商标权利人予以跨商品种类保护。由司法程序认定驰名商标,是企业在诉讼中维权的重要目的。近年来,全国各地法院对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存在异化或滥用的现象,但浙江省各级法院严格执行判前审核和审判委员会讨论制度,全省各级法院共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19件,本案系湖州中院唯一一起经由司法程序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
 
4. 李彬、章月云、安吉竹天下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安吉某竹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李彬合法持有两个“竹天下Bamboo world”图文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25类服装、针织服装等,并许可章月云、安吉竹天下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竹天下公司)使用。被诉公司是一家生产竹纤维纺织品、竹炭、竹木制品加工、销售、货物进出口的生产经营企业,其在其生产销售的内衣、毛巾、床上用品等产品上以及宣传时使用了“竹天下BAMBOO UNIVERSE”标识。李彬等认为被诉公司的行为侵犯其商标权,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查实后对被诉公司作出了“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包装;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李斌等随后又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诉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5732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李彬拥有的两个涉案注册商标均为“竹天下 Bamboo world”的文字与图形组合商标,被诉公司在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的是与该组合商标的中文内容完全相同的“竹天下”三字,虽英文部分有所区别,但涉案产品主要消费群体为国内消费者,依赖于中文标志的识别,故认定两者整体相似。李彬拥有的两个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系《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第25类服装类商品,而被诉公司涉案侵权产品除服装外,还包括毛巾、床上用品等,属于第24类商品,服装与毛巾、床上用品在功能上存在明显差异,因而被诉公司在毛巾、床上用品等产品上使用竹天下标识不构成侵权。法院判决,被诉公司停止在第25类商品上使用“竹天下”商标标识的行为,其自有的“竹天下 BAMBOO UNIVERSE”商标应限定于第24类商品的生产销售,并赔偿损失10万元。本案一审判决后,李彬、章月云、竹天下公司不服该判决而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又申请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要点评析】安吉县盛产竹木,竹产业享誉全国,近年来在新兴的竹纤维行业上更是大有作为,竹纤维的发展与当今大众低碳、健康的消费理念不谋而合,市场前景开阔,安吉竹纤维纺织品全国范围内也已取得一定影响力。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当地均属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经营时间较长,产业规模较大,“竹天下”品牌在对外宣传过程中已形成良好声誉,但由于不同“竹天下”商标的注册使用,对广大消费者造成了困扰,影响到安吉竹纤维行业品牌进一步对外推广。法院通过审理本案,明确商标相似的判断,规范了注册商标在不同商品类别上的使用,对安吉当地竹产业的商标保护具有较大的指导意义,促进了安吉竹纤维行业的良性发展。
 
5. 浙江德清莫干山酒业有限公司、德清县某某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基本案情】
浙江德清莫干山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莫干山公司)合法持有“莫干山”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类。德清县某某酒业有限公司曾注册“新莫干山市”商标。但经莫干山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新莫干山市”商标已经被裁定撤销。但莫干山公司发现生产商被诉公司仍将“新莫干山市”标识用于酒类饮料上,故认为被诉公司的行为侵犯其商标权,且瓶贴装潢与其极其近似,主观上存在引人混淆的恶意,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诉请法院判令被诉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被诉公司所申请注册的“新莫干山市”商标已被撤销,所撤销的“新莫干山市”商标的主要部分与“莫干山”商标相近似,且被诉公司在相同产品上使用该商标,构成侵权。考虑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为德清当地酒类生产厂家,市场竞争激烈,双方就“莫干山”商标、“新莫干山市”商标所引发的矛盾由来已久,先前就商标权发生过纠纷。为妥善化解双方矛盾,维护行业竞争秩序,法院庭审前后多次组织双方协商,辨法析理,阐明利弊,促使双方达成调解方案,被诉公司不再在其生产的酒类饮料上使用“新莫干山市”商标,赔偿莫干山公司损失十九万元,莫干山公司则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要点评析】本案是湖州本地两个酒类企业间因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引发的纠纷,100万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也属于近年来较大的一起。两家企业由于经营范围相近,市场区域基本相同,且双方就“新莫干山市”商标引发的纠纷,在本案诉讼之前已经延续数年,故矛盾积累较深。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厘清思路,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在保障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被诉公司生产的实际情况,力促双方达成赔偿方案。案件调解后,被诉公司自动履行调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实现案结事了。
 
6.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诉湖州某网站侵害著作财产权 纠纷案
【基本案情】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公司)与骄阳电影有限公司联合摄制电影《李米的猜想》,并由华谊公司独家享有该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华谊公司以被诉公司未经许可,在其所属网站上提供《李米的猜想》的在线播放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诉公司下属网站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等。
法院经审查,华谊公司提交的(2009)京东方内民证字第4487公证书显示,被诉公司在其网站上提供的影视作品包括《功夫之王》、《天堂口》、《天地英雄》、《非诚勿扰》、《游龙戏凤》、《李米的猜想》等20部。华谊公司对该20部作品亦均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因而为妥善化解纠纷、防止形成诉累,承办法官与双方当事人充分沟通,阐明法理,分析利弊,最终促使各方当事人达成一揽子调解协议,被诉公司承诺于协议签订之日起停止提供上述公证书中由华谊公司所享有著作权20部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并予以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12万元。
【要点评析】本案系一起典型的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的案件,华谊公司在我国影视娱乐行业中具有极高知名度,被诉公司名下的网站在湖州区域内亦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该案的处理对于我市各类网站在提供影视作品在线播放服务时进行规范化运作起到一定的启示作用。本案中,华谊公司虽只就《李米的猜想》一部作品主张权利,但涉及的影视作品多达20部,如本案未能妥善协商处理,华谊公司势必就其余作品再行主张权利,一则影响被诉网站名下网站的正常经营,二则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三则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为此,法院在精心准备、多方沟通的情况下,发挥司法能动性,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揽子调解协议,实现案结事了。
 
7.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浙江老娘舅餐饮有限公司直径街餐厅、浙江老娘舅餐饮有限公司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经广大音乐著作权人的授权,集中行使广大音乐著作权人的有关著作权利。音著协经调查认为,浙江老娘舅餐饮有限公司直径街餐厅(以下简称老娘舅餐厅)常年播放他人音乐作品作为餐厅背景音乐使用。音著协于20101021日委托公证机关对老娘舅餐厅播放《梦醒时分》歌曲的行为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浙江老娘舅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娘舅公司)系老娘舅餐厅的母公司。音著协认为老娘舅餐厅、老娘舅公司未经许可,为了其餐厅经营需要,擅自公开表演播放歌曲《梦醒时分》,其行为构成侵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查认为,香港作曲家及作词家协会有限公司拥有《梦醒时分》词曲作者李宗盛的合法授权,音著协基于其与香港作曲家及作词家协会有限公司的协议拥有对《梦醒时分》词曲的著作权。老娘舅餐厅、老娘舅公司虽抗辩其使用的在线背景音乐网络播放器是和北京天音在线娱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但其未提供北京天音在线娱乐科技有限公司拥有《梦醒时分》词曲作者授权的证据,故难以认定老娘舅餐厅、老娘舅公司构成合法使用。鉴于老娘舅公司系当地知名餐饮企业,且与音著协在全国均有类似纠纷,法院为双方当事人提供建设性的调解方案,最终使双方在全省多地法院的数起案件得到一揽子解决。本案以音著协撤诉而审结。
【要点评析】本案系本市餐厅首例背景音乐著作权纠纷,涉案一方音著协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并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设立的目前中国大陆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老娘舅公司及其下属餐厅系本地知名餐饮企业。双方在外地亦有类似纠纷发生。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坚持调解优先的处理原则,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初步处理意见,为双方当事人提供建设性的调解方案,最终使双方在全省多地法院的数起案件得到一揽子解决,切实维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和餐饮企业发展的实际需求,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8. 桐乡阳升宠物用品有限公司诉德清县爱舍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何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2007)湖民一初字第52号】
【基本案情】
桐乡阳升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升公司)与何某某订立劳动合同,约定聘用其为生产主管及报检员,保守阳升公司的商业秘密。何某某在工作期间,掌握了大量宠物用品的生产图纸和客户资料。何某某离开阳升公司后到德清县某宠物用品公司工作,继续从事对宠物用品进行开发和生产工作。期间,何某某以宠物用品公司的名义与阳升公司的主要客户进行了业务联系,发送产品宣传资料。事后部分客户向阳升公司反映相关情况。阳升公司向德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该局调查核实宠物用品公司所有的由何某某使用的电脑中存有阳升公司的宠物用品样品及图纸目录,据此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宠物用品公司的行为属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对宠物用品公司罚款1万元,并责令监督当事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及其他资料返还权利人。宠物用品公司已交纳罚款1万元,并删除了电脑中涉及阳升公司的宠物用品和图纸等资料。阳升公司认为宠物用品公司、何某某的行为已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阳升公司所拥有的产品图纸、客户信息具有明显经济价值,且产品图纸只能由其管理人员从内部电脑网络上获知,并未对外公开展示、宣传,同时阳升公司已经采取了合理的保密防范措施,故认定上述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何某某更换单位到宠物用品公司工作后,未经阳升公司同意擅自复制并使用产品图纸,并向客户发送产品宣传资料,扰乱了阳升公司与部分客户的稳定交易关系,已构成对阳升公司商业秘密的侵犯。宠物用品公司作为何某某的受聘单位,利用何某某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对外发布信息,也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应与何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综合考虑侵权时间较短、侵权影响较小等客观因素,最终确定何某某赔偿阳升公司2万元,宠物用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阳升公司不服提出上诉,随后又以何某某、宠物用品公司履行了判决义务为由撤回上诉。
【要点评析】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及经营信息,是现代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维系企业的竞争优势。近年来,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时有发生,此类案件不仅给被侵权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商业秘密保护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赋予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本案提供了一个企业积极维护自身商业秘密的有益范本,同时也警示劳动者在更换工作单位时注意严格遵守保密义务。
 
9. 浙江长兴诺万特克玻璃有限公司诉东华大学、东华大学玻璃搪瓷研究所、上海东华凯悦纺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长兴诺万特克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万特克公司)与东华大学轻工业玻璃搪瓷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签订合同一份,约定由研究所负责新建日产10吨透明微晶玻璃全电熔炉一座项目的设计施工及技术服务,诺万特克公司负责准备研究所要求的工作器具、提供施工的必要条件和辅助工人,并按施工进度提供砖材、钢材等材料。合同签订后,诺万特克公司支付了定作及技术服务费38万元,并购买了建炉材料。该电熔炉由研究所及上海东华凯悦纺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凯悦公司)设计施工完成并进入调试阶段。后该电熔炉发生漏料事件,诺万特克公司认为研究所和东华凯悦公司提供的电熔炉经长时间反复调试不能达到协议约定的要求、且发生漏料事件,导致整个电熔炉报废,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遂诉请法院判令研究所和东华凯悦公司返还定作及技术服务费38万元,赔偿经济损失700万元。在诉讼过程中,诺万特克公司以东华大学系研究所的主管单位及开办机构需承担责任为由提出追加被告申请,法院依法追加东华大学为本案共同被告。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东华大学、研究所、东华凯悦公司支付诺万特克公司83万元,诺万特克公司放弃要求其返回已收取的定作、技术服务费及其他诉讼请求。后东华大学、研究所、东华凯悦公司自觉履行了应支付的赔偿款项。
【要点评析】本案系近年来争议标的额最大的一起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涉案当事人诺万特克公司属意大利外商控股的中外合资企业,外方关注度高,东华大学是国内知名高校,其下属研究所在熔炉制造行业也具有较大影响力,其与本市多家企业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本案的成功调处,不仅平等地保护了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高校与地方继续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创造了良好的司法保护环境。事后,双方对法院的审判工作均表示肯定和感谢。
 
10. 杭君杰、屠海根诉上海丝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杭君杰、屠海根与上海丝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丝语公司)在201011月签订加盟合同,约定杭君杰、屠海根在南浔经营的“骑士牛排”牛排店以自己名义经营,而店面布局、店铺标志、客户形象、商标形象、商业方法等必须遵守丝语公司设置的条件和规定,丝语公司给予技术、商业、法律和经营等方面的指导。合同还就经营区域、经营期间、加盟费用、职工培训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各方面进行约定。杭君杰、屠海根起诉称丝语公司作为加盟提供的提供方,未尽到牛肉加工制作的技术指导,提供的原料包括牛肉和牛排专用食品添加剂都是三无产品且价格虚高,亦无法提供原料的检验检疫证明等文件,致使其蒙受巨大经济损失,故诉请要求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并由丝语公司返还加盟费83000元、赔偿损失120800元。丝语公司答辩认为本案属于餐饮服务合同纠纷,而非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不构成违约而不同意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签订的合作意向书、合作书的内容,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的特征,即属于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被许可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故本案属于特许经营合同而非一般餐饮服务合同。在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调解的基础上,合议庭当庭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释明并指出双方各自存在的诉讼风险,丝语公司在技术指导、材料提供上确存在瑕疵,但杭君杰、屠海根则在损失举证上不够充分,经沟通协调,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解除合同,丝语公司赔偿杭君杰、屠海根合同损失25000元。
【要点评析】本案系我院首例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目前随着经济的发展,本市餐饮、保健、洗涤等第三产业中通过加盟方式、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商家日益增多。由于特许经营模式涉及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具有经济价值的无形财产类经营资源,对于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有更多的专业性、特殊性约定,在实践中也容易产生新型法律问题。本案的妥善处理对于规范特许经营合同的双方权利义务,有着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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