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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快讯

东营中院公布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来源:齐鲁晚报     时间:2011-04-27     浏览168
 
4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426日上午,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2010年至今,东营市中院累计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73件,一审知识产权案件调解撤诉率高达90.1%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郑少锋介绍,受理案件呈现出标的额大、技术复杂的特点。商业秘密、特许经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案件有了较大增长。
 
联合办学终止 仍打旧招牌赔5万元
东营某培训学校曾与北京李阳疯狂英语培训中心联合办学,双方联合办学协议终止后,该校在对外招生宣传中,仍然使用“李阳疯狂英语”、“疯狂英语”字样及与北京李阳疯狂英语培训中心注册商标近似的文字图案。
东营中院一审判决认定,“李阳疯狂英语”为知名服务商品,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山东高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不同类产品 使用驰名商标赔10万元
万达集团公司、山东万达电缆公司是“万全”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万全”商标在电线电缆领域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万达集团发现东营市某石油机械公司在其生产的离心泵产品上使用“万全”商标,并投入市场进行销售,遂将其告上法庭。
东营中院一审认定,原告注册并使用在电线、电缆上的“万全”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应当给予跨类别的保护。被告在离心泵产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无视公告 明目张胆侵权
张某某、王某某是“长调距水泥固定座”实用新型专利权人,于200737日被授权公告。两人发现某公司和某采油厂制造、使用、销售该专利产品,造成他们专利产品销量大量减少,因而将其诉至法庭。
东营中院一审判决认定,两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判决被告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涉案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被告某采油厂立即停止使用侵犯原告专利权的涉案产品。山东高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专利许可使用费 数目引争议
刘某某是“油管锚定及泄油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人,东营某公司自行生产销售的“多功能油管锚”使用了涉案专利技术。原告主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40万元。
东营中院一审判决认定,刘某某系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山东高院二审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执行原审判决。
 
乱用他人摄影作品 赔偿一万七
丁某某是摄影作品《莺歌燕舞》、《日出油田红似火》、《胜利油田风光》的作者,发现东营市某旅行社未经许可,在发行的《风光独秀--黄河口》宣传册上使用了他的上述作品,认为其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
东营中院一审认定,原告丁某某是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涉案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7000元。
 
产、销、用三家全成被告
霍某是一种排放阀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该专利实现了“一体双阀”,即阀门的双开启与双封闭。霍某发现此专利被侵权,遂将制造产品的某阀门厂、销售涉案专利产品的某公司、使用涉案专利产品的某石油化工公司均诉至法庭。
东营中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某阀门厂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并判决其立即停止制造侵犯原告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并销毁专用生产模具、库存涉案侵权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万元;判令其余被告停止销售、使用行为。
 
超出授权期限打输官司
广东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曾是电影《合约情人》经合法转让的权利人,发现东营某单位在其经营管理的网站上有影视频道栏目,可以在线播放《合约情人》,以该单位未经合法许可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为名诉至法院。
东营中院一审判决认定,原告主张权利的时间已超出授权书2年的授权期限,其授权已无效,作为本案当事人不适合,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山东高院二审维持。
 
非法使用专利 法院调解支付41万元
王某某、邵某某是北京某研究所的退休工程师,是“一种复合防腐管道及制造方法”,“一种可同时喷涂管状件内外表面的喷釉系统”,“一种可同时喷涂管状件内外表面的喷砂系统”三项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发现东营某公司未经许可,制造并销售专利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
东营中院审理查明,原告是涉案三项专利的专利权人,原告与被告曾经有过长期的技术研发合作关系,后被告进行了技术完善、实验等。在查明该事实基础上,法院通过调解促使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支付原告专利使用费及其他费用共计人民币41万元,取得涉案三项专利的继续使用权直至有效期届满。
 
超范围经营 被误告侵犯商标权
杭州某服装公司是“轩”牌系列商标的合法权利人。发现东营某商场未经合法授权,经营销售“轩”牌服饰,以商场冒用企业名称、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名义,将其诉至法院。
东营中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经营的轩牌服饰并非假冒涉案注册商标的产品,而是由原告的北京地区总代理设立的专柜。原告的地区代理商超出授权范围销售产品的行为与被告无关。被告商场不存在冒用原告企业名称的情形,而是区域代理商违反代理合同、超出代理区域销售产品,不属于知识产权纠纷。
 
七匹狼被侵权 告倒一大片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是“七匹狼”汉字及“飞狼”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七匹狼公司发现并经公证,东营境内七家超市和商场内出售带有“奔狼”等标识的皮带、钱包,该标识与其公司的注册商标相似,但并非其公司生产或者授权生产销售的。
东营中院审理查明,原告是“七匹狼”文字加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已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被告所销售被控侵权商品上的标识,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构成相似。经调解,双方均达成庭外和解,原告撤诉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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