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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快讯

金华市中院发布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金华新闻网     时间:2011-04-29     浏览232
 
昨天,金华市中级法院发布了全市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2006年,市中院民事审判第三庭成立,负责辖区内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审理。5年来,已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072件,有效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我市创新型城市建设和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1.梅某诉浙江某大学、浙江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某建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入选理由】该案的判决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利益兼顾的衡平理念。
【基本案情】梅某经与专利发明者签订合同,在金华地区享有变压式排风道结构专利独占实施许可权。后梅某发现某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制造、销售侵犯专利权的产品,并使用在某大学公寓工程中,遂起诉。
市中院考虑烟道已安装,再予拆除则要损毁正在使用中的多处建筑,社会成本太大,故判决该大学支付专利使用费后,在已安装的建筑上继续使用侵权产品。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2.王某诉广州市兆鹰五金有限公司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入选理由】确认不侵权之诉,在我国还属于比较少见的新类型诉讼。该案判决意见被最高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所采纳。
【基本案情】兆鹰公司享有“一种水烟筒”的实用新型专利。20074月,兆鹰公司在《义乌商报》上发表《严正声明》,要求侵权商家停止销售“水烟筒”产品。20085月,王某经营的义乌某五金制品厂自行设计开发了水烟筒。王某为慎重起见,向兆鹰公司寄了《侵权警告函》和《不侵权通告函》,但未得到兆鹰公司书面正式回函答复是否侵权。王某遂起诉请求确认其制造、销售水烟筒产品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市中院审理认为,两种产品结构有差异,基本功能不完全相同,技术效果亦不完全一样,故支持了王某的诉请。宣判后,兆鹰公司提起上诉,省高级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3.浙江龙游平分糖果食品厂诉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浙江某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入选理由】该案是普通小厂对知名跨国企业提起的商标侵权诉讼。虽然原告败诉,但也提醒知名大型企业同样要注意避免侵权。
【基本案情】平分厂曾注册有“浓浓”商标,该厂发现不凡帝公司在其生产的“浓浓奶香情”阿尔卑斯糖果包装上,突出使用与平分厂注册商标一样的“浓浓”二字,浙江某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销售该产品,认为两单位侵权,诉至市中院。
市中院审理认为,“浓浓”属于固有的形容词,被告包装并未突出“浓浓”二字,属于合理使用,遂驳回平分厂诉讼请求。宣判后,平分厂提起上诉,省高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4.东阳市歌山镇上蒋村村委会诉东阳市银鹰实业有限公司清算组、东阳市某火腿有限公司、浙江某工贸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入选理由】本案争议的“雪舫蒋”商标的火腿被认为是雪舫蒋火腿的承继者,“雪舫蒋”牌被认为是金华火腿中的极品。村民们要求返还祖上传承的无形财富,被告也不愿放弃“雪舫蒋”商标。法院创新审理模式,积极寻求当地党委、政府帮助,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基本案情】1979年,原东阳县红旗公社上蒋大队(上蒋村委会前身)创办了上蒋火腿厂。1987年,上蒋火腿厂注册“雪舫蒋”商标,1998年,上蒋村委会将上蒋火腿厂租赁给银鹰公司,并约定不得将“雪舫蒋”牌火腿商标出售或抵押等。2006年,村委会得知“雪舫蒋”火腿商标已转至某工贸公司名下,遂提起诉讼。
市中院最终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将“雪舫蒋”商标返还给上蒋火腿厂所有,上蒋火腿厂将拥有的所有注册商标均独占许可给工贸公司使用。
 
5.香格里拉国际饭店管理有限公司诉武义县香格里拉酒店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入选理由】该案涉及国际知名服务商标,本案判决体现了对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有助于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
【基本案情】20079月,香格里拉公司发现武义香格里拉未经授权许可,擅自注册名称为“武义县香格里拉酒店”,且在酒店招牌、酒店简介、房卡等突出使用“香格里拉酒店”、“SHANGRI-LA”字样,遂起诉。
市中院审理认为,被告行为明显具有攀附原告驰名商标的故意,其行为足以使他人对被告的服务来源产生混淆,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判决武义香格里拉变更企业名称,赔偿原告相关损失。宣判后,武义香格里拉提起上诉,省高级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6.浙江横店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诉北京时代长河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版权许可合同纠纷
【入选理由】法院的公正判决维护了当地影视产业发展所需的市场秩序。
【基本案情】2004年以来,横店公司与时代公司签订了《英雄无泪》《紫藤恋》《哈维顿欧洲经典卡通人物系列动画》等多起版权许可协议,后横店公司诉时代公司违约。
市中院审理认为,双方原先的版权许可协议合法有效,因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判决支持原告的诉求。宣判后,时代公司提起上诉,省高级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7.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诉金华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入选理由】2006年,三面向公司向多地法院提起大量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仅市中院就受理了41件。网站未经授权转载他人作品的行为频发,严重侵害了著作权人的权利。本案判决是全国终结“网络免费午餐”的一部分,表明了网络信息传播必须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立场。
【基本案情】《究竟有多少民营企业没有真正的人力资源》一文作者与三面向公司签订了版权转让合同。三面向公司发现,金华某网络公司在网站上使用并传播该作品,侵犯了其所享有的著作权,遂起诉。
市中院判决,金华某网络公司向三面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费用。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8.赵某诉金华某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入选理由】该案是我院迄今为止审理的唯一一起涉及京剧脸谱画册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以我国的传统艺术京剧脸谱为原型编绘的画册,体现了作者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应给予知识产权保护。本案判决体现了法院对传统艺术司法保护的立场。
【基本案情】赵某系画册《京剧脸谱》、《中国京剧脸谱》的著作权人。赵某发现金华某公司在网站上擅自使用113幅脸谱作品作为彩信服务的内容,供网友通过手机下载使用,且使用时既未注明作者姓名,也未支付报酬,遂起诉。
市中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请。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9.埃及人塔米尔等假冒注册商标案
【入选理由】本案是我省首例外国人与国内不法商贩勾结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基本案情】20089月,塔米尔与其翻译谢仁林到乐清市万泰电器有限公司,定做了假冒施耐德公司注册商标的小型断路器。20093月,该批货物被义乌市工商局查获。同年4月,义乌市公安局将塔米尔、谢仁林抓获归案。
市中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涉案人员作出判决。
 
10.杭州宾路服饰皮具有限公司诉义乌市某局行政处罚案
【入选理由】该案的判决不但体现了对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而且维护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国际形象。
【基本案情】20053月,义乌市某局根据举报进行检查,认为宾路公司生产的皮具产品涉嫌侵犯伊夫·圣洛朗公司的注册商标,责令宾路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并销毁在案物品,并处以罚款11万元。宾路公司不服,向义乌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经一审、二审,最终维持义乌市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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