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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快讯

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公布2010年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来源:新华网     时间:2011-04-21     浏览113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此间公布2010年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涵盖了发明专利商标侵权、著作权侵权等方面的纠纷案件。
 
一、“妇炎净胶囊”发明专利权侵权纠纷案
广西梧州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妇炎净”处方剂量及制备方法以“一种治疗妇科疾病的中药复方制剂及其制备方法”申请发明专利,于2006126日获得发明专利。广西梧州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贵州某药业公司生产销售的、南宁某药房经销的“妇炎净片”侵犯其专利权,遂向法院起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贵州某药业公司生产的“妇炎净片”处方落入广西梧州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贵州某药业公司生产销售“妇炎净片”的行为侵犯了广西梧州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专利权,南宁某药房经销“妇炎净片”的行为也侵犯了专利权,判决贵州某药业公司、南宁某药房停止侵权行为,并由贵州某药业公司赔偿广西梧州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10万元。经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贵州某药业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广西梧州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18万元,广西梧州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放弃对南宁某药房的诉讼请求。
 
二、“红牛”商标侵权纠纷案
“红牛+hongniu+斗牛图形”商标于1995年注册,指定颜色为红色,注册证号为第800816号,韦某受让取得该商标后,许可广西某公司使用该商标。1996年,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泰国)在中国注册取得“红牛+RedBu11+斗牛图形”商标专用权,注册证号为第878072号,并许可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独占使用该商标。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维生素功能饮料产品包装罐壁上使用第878072号商标时采用了红色。20096月,韦某、广西某公司以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产品上使用第878072号商标采用了红色,与韦某第800816号商标指定的红色相同,侵犯其商标专用权,遂诉至法院。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虽然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维生素功能饮料与广西某公司生产的维生素营养液构成类似商品,但由于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使用的是自己的商标,且其注册的第878072号商标没有指定颜色,因此第878072号商标使用红色为合法使用,未侵犯韦某、广西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另外,第878072号“红牛+RedBu11+斗牛图形”商标系中国驰名商标,从商标的知名度和显著性而言,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在维生素功能饮料产品包装罐壁上使用第878072号商标不会使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该产品与广西某公司生产的维生素营养液有特定联系,因此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未侵犯韦某、广西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判决驳回韦某、广西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城市猎人网(www.citylr.com)域名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广西城市猎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互联网上推出“城市猎人网”,网站域名为“www.citylr.com”,该域名为时任该公司总经理李某所注册。李某离职后,将该域名授权广西某公司使用,该公司网站的主要内容与功能与广西城市猎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相同。广西城市猎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现后,认为李某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遂将李某、广西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域名为广西城市猎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所有,李某、广西某公司停止使用该域名。广西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注册域名的行为为职务行为,域名属于广西城市猎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所有,李某无权授权广西某公司使用该域名,广西某公司应当停止使用该域名。李某许可广西某公司使用该域名,故意造成广西某公司与广西城市猎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服务及网站的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由于广西某公司被依法注销,广西城市猎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请求撤销对广西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后经广西高级人民法院调解,域名“www.citylr.com”归广西城市猎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所有,李某停止对该域名的使用。
 
四、“双玻璃电极pH值自动检测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钦州华成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于200212日获得“双玻璃电极pH值自动检测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授权。20068月,钦州华成自控设备有限公司发现钦州市创华工控设备有限公司生产被控侵权产品“pH值自控系统检测装置”,在广西、四川、云南等地销售。钦州华成自控设备有限公司认为钦州市创华工控设备有限公司侵犯了其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至法院。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等同,落入了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判决钦州市创华工控设备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钦州华成自控设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五、“PUMA”商标侵权纠纷案
德国鲁道夫达勒斯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是“PUMA及美洲豹图形”商标的专用权人,王某未经波马股份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服装店销售的T恤中使用了“PUMA及美洲豹图形”商标。波马股份公司发现后,以王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调解,王某停止侵犯“PUMA及美洲豹图形”商标专用权行为,赔偿该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合理开支共计30000元。
 
六、影片《功夫无敌》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南宁某网吧系个人独资企业,黄某是该网吧的投资人。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认为南宁某网吧、黄某侵犯影片《功夫无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遂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著作权人授权而享有影片《功夫无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南宁某网吧未经许可,擅自在“网吧影视服务网站”上传影片《功夫无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侵犯了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南宁某网吧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其影视服务网站的影片《功夫无敌》,并赔偿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450元,黄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审审理过程中,经广西高级人民法院调解,南宁某网吧停止侵权行为,并向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就影片《功夫无敌》在内的四部影片一共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黄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七、“英雄”商标侵权纠纷系列案
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主张广西某超市、柳州市某商贸公司、柳州市某百货公司、柳州市城中某百货公司、柳州某连锁公司、黎某、黄某、廖某侵犯其“英雄”钢笔商标专用权,向法院提起系列诉讼。经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广西某超市、柳州市某商贸公司、柳州某连锁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上述公司分别向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12000元、13000元、30000元。在诉讼过程中,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柳州市某百货公司、柳州市城中某百货公司的起诉。对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起诉黎某、黄某、廖某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享有“英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黎某、黄某、廖某未经许可在其所销售的钢笔上使用该商标,侵犯了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判决黎某、黄某、廖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黎某、黄某、廖某分别支付赔偿金8000元、20000元、8000元。
 
八、“燃烧酒精废液浓缩液锅炉”实用新型专利纠纷案
广西绿洲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享有“燃烧酒精废液浓缩液锅炉”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其发现由广西华昇节能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及王某设计、由南宁市宏能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制造、而由广西贵港甘化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的产品侵犯其专利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述公司及人员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产品明显缺少广西绿洲热能设备有限公司“燃烧酒精废液浓缩液锅炉”专利权保护范围内的一些必要技术特征,因此,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广西绿洲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判决驳回广西绿洲热能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九、摄影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系列案
张某系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国家二级摄影师。20009月,广西人民出版社出版了张某的摄影作品精选《梦幻桂林》一书,其中收录了多幅以桂林山水为主题的一系列摄影作品。20101月,《南国城报·居桂林》楼市甩古栏目未经张某许可,将其多幅摄影作品用于栏目背景,张某遂向法院起诉。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南国城报·居桂林》是广西某传媒公司所主办的报纸,《南国城报·居桂林》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张某作品,广西某传媒公司侵犯了张某的著作权。经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最终促使该公司与张某达成案外和解协议,张某撤回起诉。
 
十、梁某侵犯著作权刑事犯罪
梁某于20088月在南宁市西乡塘区北湖村王屋坡一队出资成立并经营南宁市灵丰印刷厂,以牟利为目的,于同年11月开始盗印他人享有著作权和专有出版权的教辅书籍。2009122日,被行政执法机关查获,现场查获盗版书籍331739册,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48173元。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梁某使用先进的印刷机器,形成规模经营,盗印学校教辅图书,涉案图书数量大,非法经营数额高,社会危害性和社会影响大,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没收非法印刷书籍331739册,梁某非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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