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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快讯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七起“两抢一盗”典型案例
来源:淄博新闻网     时间:2012-05-24     浏览287
 
524,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召开严厉打击“两抢一盗”严重刑事犯罪新闻发布会。会上,市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于晓东通报了2012年以来全市法院严厉打击“两抢一盗”(即抢劫、抢夺、盗窃)刑事犯罪的有关情况,同时公布一批典型案件,具体内容如下:
 
一、张兆金、黄贵庆、关世伟、武传波抢劫、绑架、非法拘禁、盗窃案
201145月间,张兆金与黄贵庆、关世伟、武传波预谋后,结伙流窜于沂源县、蒙阴县、临朐县等地,采取殴打、刀具威逼、捆绑双手等手段实施抢劫作案三起,抢劫现金14万元;20114月份,张兆金与黄贵庆、关世伟、武传波预谋绑架后至沂水县、蒙阴县实施绑架行为,后因客观原因未能实施;20115220时许,张兆金、黄贵庆、武传波、关世伟四人为帮助冯某某索取债务,驾车至蒙阴县采用捆手、蒙头等手段强行将郭某某带至江苏省赣榆县一旅馆内,向其索要欠款,被害人被非法拘禁长达35小时之久;201142025日,张兆金与黄贵庆、关世伟、武传波、张某某(另案处理)驾车至沂水县泉庄镇、沙沟镇盗窃山羊两只、桂花树六棵,价值32400元。
沂源县人民法院分别以抢劫罪、绑架罪、非法拘禁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张兆金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三千元;判处黄贵庆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三千元;判处关世伟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三千元;判处武传波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七千元。
 
二、孙良峰、孙昌军抢劫案
200967月间,孙良峰、孙昌军与卢某某、李某(以上二人均已判刑)预谋在高速公路沿线实施抢劫,其后多次驾车至济青高速南线沂源收费站、鲁村收费站、石桥毫山峪隧道口、博莱高速苗山收费站、和庄上佛羊路段等处实施抢劫作案。其中孙良峰参与抢劫作案8起,涉案金额47970元;孙昌军参与抢劫作案7起,涉案金额45970元。沂源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孙良峰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孙昌军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三、于学俊、于学全抢劫,抢夺,持有、使用假币案
201189月间,于学俊、于学全先后窜至沂源县经济开发区、南麻镇、悦庄镇等地,采取暴力手段劫取多名被害人财物,并致一名被害人轻微伤,价值共计6303.92元。20118月中下旬,于学俊、于学全在沂源县南麻镇各村庄采取飞车抢夺方式,前后8次抢夺妇女黄金耳环8副,价值10534.26元。20113月至同年92日期间,于学俊购买100元假币60张,并使用其中20余张,剩余假币案发后均被公安机关扣押。沂源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抢夺罪,持有、使用假币罪,数罪并罚,判处于学俊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八万元;以抢劫罪、抢夺罪,数罪并罚,判处于学全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
 
四、谢峰、张军、梁麓、智国华盗窃案
20109月至20114月期间,谢峰、张军、梁麓、智国华交叉结伙多次窜至桓台县一建筑工地、桓台县一营业厅、章丘市明水镇某海参馆,采用汽车锁干扰器打开朱某某、褚某某、冯某某停放于此处的轿车车锁,盗窃被害人放置于车内的现金及手机、购物卡、印章、存折等物品,价值共计97200元。
桓台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谢峰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张军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与余刑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判处梁麓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与余刑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七万二千元;判处智国华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与余刑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二千元。
 
五、田家宝抢劫案
200715至同年19日期间,田家宝伙同田某某、田某(以上二人均判刑)窜至淄川区一公园、淄川区经济开发区钟楼路口、张店区一物流仓库、博山区一酒店西侧路口持刀抢劫路人,抢劫作案5起,抢劫财物价值4761元。淄川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田家宝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六、孙衍龙、顾聪、曹斌抢劫、抢夺案
201010月,孙衍龙、顾聪、曹斌驾车至博兴县曹王镇邵园村的公路上,持砍刀抢劫摩托车一辆,价值3 230元。20115月,孙衍龙伙同他人骑摩托车至桓台县百货大楼西侧抢夺李某某的手提包,因被害人反抗而将其拽下台阶并实施殴打,劫取包内现金900元。20116月至7月,孙衍龙伙同他人骑摩托车至博兴县湖滨镇柳桥村、桓台县工业路、桓台县少海公园南门,抢夺作案3起,抢夺妇女钱包、提包、首饰等,价值5581元。
桓台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孙衍龙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以抢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八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八千元。以抢劫罪判处顾聪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以抢劫罪判处曹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七、张其强盗窃案
20119月至201112月期间,张其强于淄川区各居民生活区、酒店、工厂企业、医院、电影院、商场盗窃公民个人或单位财物,三个月时间盗窃作案29起,盗得电动车、手机、照相机、皮包、现金等财物,涉案物品价值共计35330元。淄川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张其强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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