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下午,武汉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
2009年武汉
知识产权状况》白皮书,同时公布的还有去年武汉知识产权的
10大案例,数据显示,我市企业及个人的知识产权维权意识正不断加强和提升。十起案件分别为:
1、未经许可播放《海角七号》惹纠纷
《海角七号》由原告台湾果子电影有限公司出品。
2009年
2月
14日该片在中国大陆公映,该片由中影音像出版社合法引进。
2009年
2月,台湾果子电影有限公司发现“
XX热线”的“
XX影院”未经许可通过互联网传播该片后申请公证证据保全,湖北省天门市公证处出具了(
2009)天证字第
67号
公证书。台湾地区核发的准演执照及该片合法出版物
DVD光盘证明原告合法享有
著作权,合法权益受中国
法律保护。被控网站未经许可,存储并传播了影片《海角七号》,侵犯原告台湾果子电影有限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XX影院”由中国某
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开办,由武汉某
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两被告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在中国大陆地区公映该片之前,两被告就实施侵权行为,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且该片获金马大奖,知名度高,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由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
6万元。
2、杰士邦“第6感”创意被偷用改成“新6感”
原告武汉杰士邦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拥有两种包装盒的外观设计
专利权及“第
6感”文字注册
商标专用权。
2008年
5月,武汉市工商局江汉分局对被告金某某销售的、被告湖南云阳某有限公司生产的涉案产品进行了行政处罚后,原告杰士邦公司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提出民事赔偿诉讼。经审理,法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权利保护范围属同类商品,两者在外观设计上总体相似,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且被控侵权产品标注的“新
6感” 商品名称易导致普通消费者产生误认与混淆,侵犯了“第
6感”注册商标专用权,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湖南云阳某有限公司、被告金某某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及“第
6感”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毁含“新
6感”字样的包装物;被告湖南云阳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杰士邦公司经济损失
14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3、海关查获国际知名品牌高尔夫侵权产品
2009年,针对快件渠道出口侵权物品增多,知识产权侵权风险进一步加大的现状,武汉海关积极开展邮递和快件渠道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2009年11月18日、11月20日,武汉海关连续从11批寄往国外的快件中查获侵犯国际知名高尔夫产品387件,案值人民币68030元。该批快件主要寄往美国、瑞典、挪威、澳大利亚、西班牙、新西兰等国家,涉嫌侵犯“CALLAWAY”(卡拉韦)、“TAYLORMADE”(泰勒梅)、“DYNA-MIC”3个国际知名高尔夫品牌,涉嫌侵权产品包括84根高尔夫球杆、129顶球帽和174个徽章。经查证,上述物品均为侵权产品,武汉海关依法予以收缴。
4、“电暖袋”实用新型专利遭侵权
浙江专利权人刘延风认为武汉某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美美”牌电暖手袋(MM313)侵犯其名称为“电暖袋”ZL00202330.x实用新型专利权,向武汉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行政请求,请求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人民币20万元。武汉市知识产权局立案、审理后认为,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对专利权人任意扩大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主张不予支持,遂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依法驳回请求人的请求。刘延风以与该案相同事实的诉请在南京、杭州等地知识产权部门得到支持等为由,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驳回起诉;后请求人又以与该案相同事实在浙江省司法部门得到支持为由,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9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5、“五粮液”、“茅台”被克隆
武汉市工商局武昌分局接举报后查实,武汉金色田园品牌创建公司于2009年8月7日销售的标称“五粮液”52°白酒36瓶、“茅台”53°白酒48瓶,分别侵犯了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的“五粮液”商标、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茅台”商标专用权,非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47760元。武昌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涉案白酒84瓶,并处罚款人民币96000元的行政处罚。
6、盗版书籍疯狂印
2008年8月11日,省、市“扫黄办”、版权部门联合洪山区文化市场稽查队、洪山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对武汉某书刊发行有限公司位于洪山区马湖新村的仓库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获大批涉嫌盗版的图书。经鉴定,该批盗版图书共计2925件,48种118547册,总码洋187万余元。此案涉案违法情节严重,经立案后移交武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侦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于2009年9月将该书店法人代表董某抓获并依法刑事拘留。经审查,董某从2008年5月起,委托某印刷厂厂长林某为其盗印了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多种书刊,随后董某将盗版图书分销给十堰某书店业主杨某和荆州某书店业主黄某。2009年10月林某亦被警方抓获。10月30日,武汉市检察院对董某、林某批准逮捕。目前,该案件正在起诉阶段,将以侵犯著作权罪对董某、林某进行起诉。
7、非法音像制品连环案
2009年3月5日,市公安局治安检查站在洪山区境内例行检查时,发现一辆运输货车上载有疑似非法音像制品。洪山区文体局及公安执法人员迅速对货主王某进行调查询问,根据王某的交待,在市文化文物稽查支队的协调下,洪山区文体局、江汉区文体局及公安执法人员联手捣毁了位于汉口民意路的一处地下盗版窝点,现场收缴非法音像制品
76848张(盘),其中,淫秽光碟
3,978张移交公安部门。
2009年7月20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依法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被告人王某
有期徒刑8年
6个月,并处
罚金人民币
1万元,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
5年
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万元。
8、民房内制作“知名品牌调味料产品”
2009年10月21日,根据厂家举报,武汉市质监局稽查分局突击检查个体陆某某位于江岸区东新谭村一民房内的假冒调味料生产窝点,现场查获假冒“南街村”、“美味全”、“枣花”等品牌调味料767件。经查,陆某某为了牟利,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生产上述假冒调味料790件,已售出23件,涉案货值44800元,获违法所得265元。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产品及违法所得265元,并处罚款26.88万元。该案涉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将于行政处罚后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9、团伙贩售假烟网络被摧毁
2009年1月3日,市公安局经侦处五大队联合武汉市烟草专卖局稽查支队协同打假,成功破获辐射武汉三镇的一个以刘学斌、罗军、芦得强为首的团伙贩售假烟网络案,一举捣毁汉阳区汉汽社区、杜家巷、永安堂燎原村、汉南路汉南社区等六处窝点,并在当天截获一批从广州贩运回汉的假烟,查获黄鹤楼、红金龙、红河等品牌假冒卷烟共计
109.96件,案值近
40.5万元,抓获涉烟违法
犯罪嫌疑人
12名,经查证,该团伙涉案总金额达
200余万元。刘某某、罗某、芦某某、杨某某、吴某某和赵某某六人被依法刑事拘留。
2月4日,刘某某等六人被依法批准逮捕。经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决,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
3年,罗某有期徒刑
2年
3个月,赵某某有期徒刑
8个月,杨某某有期徒刑
8个月,吴某某有期徒刑
8个月,芦某某有期徒刑
10个月。
10、制售假药获刑11年
2009年元月,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警方捣毁一制售假药窝点,现场查获各类假药5500余瓶,标值金额11万余元,另有假印章和大量药品包装、标签、药品邮寄凭证等多种物品。经查,2007年3月至2009年1月,卢某租用江汉区民宅为制假窝点,在7家网站上发布假药信息,并通过快递、物流等方式,向全国各地销售“联邦·焕鳞素”、“消糖灵”等假药十余种,销售金额142万余元,代收货款80余万元,涉案金额巨大。此案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当事人卢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