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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快讯

成都仲裁委成立15周年首次发布6大指导性案例
来源:成都商报     时间:2012-07-25     浏览247
 
2012年是成都仲裁委成立15周年。自成立以来,成都仲裁委公正、合理、高效地解决了7500余件经济纠纷,争议标的80多亿元,案件涉及买卖、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工程施工财产保险、证券、诉讼代理等领域。案件当事人涉及美国、新西兰、加拿大、韩国等多个国家。仲裁案件质量和服务工作得到了当事人和法律同行的认可和好评。
 
成都仲裁委称,保密是仲裁的优势之一,但同时也制约了仲裁的宣传,导致很多人不了解仲裁。为了进一步提升仲裁质量,提高仲裁社会公信度,成都仲裁委在成立15周年之际,首次通过媒体发布6指导性案例,为市民的经济活动提供法律借鉴和参考。
 
为让更多的市民了解仲裁这一解决纠纷的方式和成都仲裁委员会,媒体记者专访了成都仲裁委办公室相关负责人杨云平。
 
成都商报:成都仲裁委成立已15周年,处理了大量经济纠纷,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仍有很多老百姓对仲裁不甚了解,您能为大家介绍一下吗?
 
杨云平:仲裁是一种国际通行的民商事纠纷解决方式,我国于1994831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591日正式实施。仲裁法律制度是我国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具有专家断案、一裁终局、不公开进行、方式灵活、高效快捷、为当事人保密等诸多优势。
 
成都商报:哪些纠纷可以通过仲裁解决呢?
 
杨云平:我国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如: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保险合同、证劵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涉外商事合同、知识产权转让合同等纠纷都可以仲裁。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劳动争议不能通过我们成都仲裁委仲裁。
 
成都商报:因为不太了解仲裁,大多数人在发生纠纷后,习惯到法院诉讼,您能介绍一下仲裁和诉讼相比有哪些不同吗?
 
杨云平:仲裁和诉讼是并行的两种纠纷解决方式,都具有强制执行力,但两者又存在差别,与诉讼相比,仲裁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仲裁委不能受理;二是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即产生法律效力,不能上诉或申请再审;三是仲裁实行专家办案,由具有良好的道德素养和所属领域专业知识的专家来裁判案件,更能体现专业性、权威性;四是双方当事人可选择自己信任的仲裁员共同组成仲裁庭来裁决纠纷,充分体现当事人自治;五是仲裁不公开进行,替当事人保密,这不仅利于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商业信誉,也有利于双方今后的继续合作。
 
成都商报:成都仲裁委如何确保仲裁案件的公正、快捷呢?
 
杨云平:公正是仲裁的灵魂,公正、快捷是仲裁工作追求的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们首先高标准、严要求遴选仲裁员,组建了一支业务精良、人品高尚的仲裁员队伍。201012月,第三届成都仲裁委员会组建后,我们首次面向社会公开选聘了450名仲裁员,他们均系所属行业的专家,具有较高威望,为高质量办理案件提供了保障;第二,在保证仲裁快捷方面,我们再次修改了《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对仲裁程序进行了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根据新规则,50万元以下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组庭后一个月内结案,50万元以上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组庭后三个月内结案,当事人还可约定简化或放弃某些仲裁程序,进一步缩短办案期限。同时,在仲裁案件过程中,我们注重调解。在尊重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仲裁庭往往会通过大量耐心细致的沟通、斡旋,促成双方当事人调解结案,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案例一
“风水”坏了还是投机失败?
 
成都仲裁委最近裁决了一起购房纠纷,购房者认为门的朝向和之前有变化改变了“风水”,提出退房。
前年,刘芳(化名)在本市某楼盘买了套房,“看中了房的‘风水’好。”刘芳说,她当初购房时在沙盘上和售楼部的房屋户型图上看到的房子,与她实际接手的房子完全不同,特别是门的朝向,完全破坏了“风水”。去年6月,刘芳将开发商诉诸成都仲裁委,要求其退房、赔偿违约金10万元。
开发商承认当初由于工作失误,将户型图中房屋大门具体位置印错,但这并不影响使用。开发商还称,刘芳自购房起国家就一直在进行房地产宏观调控,“风水”不好其实只是借口,投机不成希望退回资金才是她的真实目的。
成都仲裁委仲裁员说,其实房屋大门的改变显而易见,刘芳最迟也应该在收房时就清楚知道这一变化,可她没有立即提出更换或退房要求,而是在收房数月后才提出退房。仲裁员由此认为,刘芳以“风水”为借口行投机退房之实的可能性非常大。而且,双方购房合同中并没明确约定房屋大门位置改变属于根本违约,因此,成都仲裁委最终裁决驳回了刘芳的仲裁请求。
 
案例二
车库没修成 开发商被判赔钱
 
“现在都快两年了。”王玲2009年向开发商缴了4.5万元,买了本市某楼盘一个车库停车位,本来约定是2010年交付,但直到现在车库都还仅仅停留在图纸上。
“我们都没有拿到土地,怎么给你修车库。”开发商也一肚子委屈,按规划,他们应该在2008年就取得这片土地,但拆迁工作一直无法推进。这些因素他们不可预见不可控制,因此认为不算违约。
成都仲裁委认为,开发商在订立合同时,并没实际接收准备修建车库的土地,同时由于该土地尚未拆迁,应当预见可能出现的问题。此案中开发商在开发土地中应当预见商业风险,不能因此免除违约责任,在综合考虑开发商过错程度后,裁决开发商赔偿王玲违约金约4000元。
 
案例三
同一公司两车互撞 交强险也要赔
 
去年1月,成都同一出租车公司名下的一辆捷达出租车和一辆爱丽舍出租车相撞,交警认定捷达车负全责。出租车公司曾以自己的名义对两车都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者险,因此于事发后向保险公司报案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提出,交强险和三者险都是赔偿因交通事故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而这起交通事故中受害、肇事车都属同一公司,因此不在赔偿范围。出租车公司为此向成都仲裁委申请仲裁。
“只赔第三者的损失,而不赔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损失,是为了防止骗保事件的发生。”仲裁委认为,但保险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这起交通事故是骗保行为。
此外,“一般来讲车辆受损都是赔给车主,而该案因为有承包协议实际是赔给司机。”仲裁员说,根据出租车公司与司机的承包协议,承包期间司机承担车辆的一切运营风险。因此,此案实际上是出租车公司作为捷达车车主对爱丽舍车司机造成损害,应属于对第三者造成损害。综上,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出租车公司约2万元。
 
案例四
二手车过户 保险请同步变更
 
周强(化名)从朋友处买了辆二手车。此前朋友已买了三者险而期限未到,周强就没有再买保险,但怕麻烦又没有到保险公司将保险变更到自己名下。可他不久后就驾车将黄女士撞伤并赔偿了5000元,周强为此拿着签名仍是其朋友的三者险合同找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认为周强不能依据其朋友的合同来理赔,周强遂将保险公司告上仲裁庭。
日前,成都仲裁委裁决驳回周先生全部仲裁请求。仲裁委认为,三者险合同是对车辆的保险,也是民事合同的一种,它只能约束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因此,周强即使买了这辆车,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仲裁员提醒,市民买二手车后,除了在车管所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外,还应该完成其他相关手续的变更,以免今后的麻烦。
 
案例五
租违建当库房 合同被判无效
 
20037月,成都某大型电器商城向仓储公司租了一处仓库。随着生意越来越好,商城向仓储公司提出希望再租一个仓库,但仓储公司已无仓库可租,只好再紧急征地修建。仓储公司和电器商城约定,仓库建好后,电器商城至少租赁10年,并缴纳60万“合同保证金”,如提前退租,则应赔偿仓储公司违约金及“修建补偿金”。2009年,电器商城向仓储公司提出退租。仓储公司向成都仲裁委提起仲裁。
“它那个仓库本身就是个违章建筑,凭什么还要我们赔钱。”电器商城认为,自己不仅不应赔钱,而且还应确认合同无效。成都仲裁委审理后认为,这个“仓库”是违章建筑,本身不具有合法性,因此建立在它之上的租赁合同自然无效。考虑到电器商城确实承诺不提前退租,最终,仲裁委酌情裁决电器商城补偿仓储公司145万“修建补偿金”,同时仓储公司返还电器商城60万“合同保证金”。
 
案例六
租客提前退租 剩余租金要退还
 
20102月,张雷(化名)和罗女士签订租房合同,租下罗女士的一处门面开贸易公司,租期2年,20122月到期。合同签订后,张雷支付了两年房租。然而,公司开得不顺利,20118月,租期还剩半年多的时候,张雷决定退租。
“房子我都没用了,多交的半年房租应该退我吧。”张雷说,他已经提前给罗女士提了退租的事情,但罗女士就是不肯退他房租。他只好申请仲裁。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虽然双方租房合同并没约定提前退租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及退还租金的事项,但张雷提前退租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由此给罗女士造成的损失。最终,成都仲裁委裁决,房东退还2个月租金,租客张雷补偿4个月租金作为退租后房东罗女士重新招租的缓冲时间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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