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天津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实施《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并发布三起典型案例。三起典型案例分别为:
1、宋某、孙某、刘某、孙某某倾倒钢厂除锈剂废液以及汽车厂废水,造成环境污染
2013年1月至2月,宋某购置两辆罐车,指使孙某、刘某、孙某某等人多次将钢厂除锈剂废液以及汽车厂废水拉回,倾倒在宋某租用饭店院内的存放池、饭店院内下水道、村外水渠边造成污染。法院认为,宋某、孙某、刘某、孙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孙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孙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张风某、张新某、孟某某将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倒入院内渗井渗入地下
张风某自2008年起未经主管部门批准许可,在静海县子牙镇自家院内从事电镀生产,雇佣张新某、孟某某,将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倒入院内渗井渗入地下。法院认为,张风某、张新某、孟某某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张风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张新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3、薛某某、胡某某将废水直接排放到厂东侧坑内
薛某某是静海县金属加工厂经营者,胡某某负责销售和污水处理。2013年6月,该厂污水处理设备发生故障,为不影响生产经营,薛某某让胡某某疏通厂院内备用下水管道,将废水通过该管道直接排放到厂东侧坑内。经查酸洗水洗槽内废水属于危险废物,总铁含量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229倍。法院认为,薛某某、胡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薛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胡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