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评选出
2012年度优秀案例,涉及未成年人、民事、刑事、行政各类领域案件。据了解,
2012年沈阳中院共审结
18580件案件,同比上升了
9.5%,平均每天审结案件达
51件。沈阳中院认为,通过每年评选和公布年度优秀案例,积极发挥
典型案例的示范效应和指导作用,为全市法院正确和统一适用
法律提供了指引。
案例1:“辽歌”旅游客车肇事责任谁属?
2002年
5月,原沈大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开始全线施工,建设单位系省高建局。前期桥涵、路基
工程施工期间不封闭交通,允许各标段拆除护栏,开设施工便道口,施工运输车辆可以靠行车道外侧顺向低速行驶。省高建局将部分改造工程发包给中铁三局,中铁三局又将部分标段路基扩宽工程转包给天北公司实际施工,天北公司承建该工程主要挖掘原道路外侧匝道路面及路基下泥土,清运后再运入、回填沙土和石料。
2002年8月17日,张兴利驾驶个人所有的拖拉机在高速公路上运输石料。当日16时30分许,辽宁歌剧院组织该院职工旅游从营口返回沈阳的途中,司机南殿义驾驶的小客车载乘该院包括孙迪在内的7名职工及家属,在沈大高速公路北行线38.54公里处,准备在右车道超行前方由案外人田洪涛驾驶的半挂货车时,与张兴利驾驶的在行车道上行驶的拖拉机左尾部相撞,追撞后,弹回超车道撞在大货车右前角,造成了客车乘车人张丽川、孙楠死亡,孙迪、耿毅、宋小瓦、孙亚臣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经辽阳交警支队处理认定,张兴利驾驶拖拉机进入高速公路且在行车道低速行驶(低于每小时50公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南殿义驾驶小客车追撞拖拉机的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大货车司机无责任。
法院一审认为,张兴利驾驶拖拉机上高速公路行驶是按照天北公司要求而为,天北公司未告知张兴利驾驶拖拉机在行车道外侧行驶还是在行车道上行驶。造成本次重大交通事故,系因张兴利与南殿义的直接侵权责任与省高建局的不可推卸管理责任共同所致。虽然张兴利的行为违反《高速公路管理办法》,造成重大事故,应负主要责任即50%,但张兴利受雇于天北公司,其本人没有违法故意并无过错,因此张兴利不承担民事责任,造成侵权责任理应由雇主天北公司全部承担。省高建局允许拖拉机上路却无相应安全监管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应负相应管理责任,省高建局应承担20%的管理责任。由于南殿义未保持车距而追撞拖拉机的行为,违反《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承担次要责任即30%。鉴于南殿义系辽宁歌剧院司机,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其承担的责任应由所在单位即辽宁歌剧院全部承担。由于翰池印刷厂出借无保险车辆,对辽宁歌剧院应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后,多名被告不服判决。经审理后,沈阳中院认为,本案是由于违反交通
法规行为引发的人身
损害赔偿纠纷,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南殿义严重违章行驶,造成本次重大交通事故,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因其肇事时确属职务行为,赔偿责任应由其所在单位承担。张兴利驾驶拖拉机系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作业车辆,驶入正在改扩建的高速公路是经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允许,主观上并无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按照上述民事责任划分比例,对原审判决结果给予调整。
案例2:“强奸犯”未满18周岁二审改判
2011年11月3日20时许,被告人高某等4人经预谋后,尾随被害人肖某某(女)行至沈阳市皇姑区荆江街13号楼下,两名被告人在楼下望风,另外两名被告人尾随被害人肖某某上楼,在肖某某开门时,被告人高某强行闯入肖某某家中,语言威胁肖某某不许出声、不许报警,被告人高某强行将肖某某按倒在床上猥亵,后要强行与肖某某发生两性关系,肖某某称在月经期,哀求被告人高某放过她,被告人高某放弃对肖某某实施强奸。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等
4人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欲强奸妇女,在
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认定被告人高某犯强奸罪,判处
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宣判后,上诉人高某及其辩护人提出,高某实际出生时间是
1994年
9月
19日,其犯罪时未满
18周岁,请求从轻处罚。
高某母亲证实,在1992年2月做过一次引产,当时村里都知道这事。高某是1994年阴历八月初四生的,因为1999年村里让交罚款,说1992年年底前出生的罚1—5万元,1992年年底以后出生的罚5—10万元,为了少交罚款,就说高某是1992年生的,因为记得是初四生的,就写的是4日,又上个大月份,户口就上的是1992年1月4日。多名证人证言经庭审质证,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高某母亲1992年2月做的引产,且证人均证实高某是1994年出生,与高某母亲的陈述相一致,确定上诉人高某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故对其减轻处罚。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案例3:行人横穿高速公路被撞该咋赔?
2010年10月28日18时
30分许,朱德伟驾驶辽
MM9699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沈环高速路口时,与由东向西横穿高速的行人王占山相撞,后张雪松驾驶吉
AJP405小型越野客车又与该行人相撞,而后驾车逃逸,造成行人王占山死亡。沈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一大队作出
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占山、张雪松各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朱德伟无责任。死者王占山的姐姐王淑侠因赔偿问题未与被告达成一致,故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丧葬费等相关费用。
张雪松驾驶的吉
AJP405小型越野客车在太平洋
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
交强险与商业
第三者责任险,商业第三者险赔偿限额为
2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太平洋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在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
死亡赔偿金
110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公司在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死亡赔偿金
10000元,张雪松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
117130元、精神抚慰金
25000元及
8764.25元丧葬费等费用。宣判后,张雪松不服原判,上诉到沈阳中院。经调解,张雪松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合计人民币
40000元。
北京“天地一家”公司是
2003年
9月
25日在北京登记的
有限责任公司,自成立起即以“天地一家”为企业字号,主要从事餐饮业。
2003年
11月
4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天地一家”文字及篆体字图形商标。该企业在上海、北京分别设立了“上海天地一家餐饮有限公司”、“北京天地一家餐饮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等关联公司。
马晶晶经营的“沈阳市天地一家酒店”成立于2008年9月11日,经营范围包括正餐、散座。该酒店的路牌、招牌、酒店包房内装修以及宣传册、名片、牙签袋、火柴盒上使用了“天地一家”文字,与原告拥有商标专用权的“天地一家”文字及篆体字图形近似。原告认为被告属于典型的恶意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被告认为其企业名称经工商审查、依法注册,其对侵权不明知,没有主观恶意,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
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天地一家餐饮有限公司其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依法应当受到保护。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马晶晶停止侵害原告北京天地一家餐饮有限公司文字及篆体字图形商标的行为,停止对原告北京天地一家餐饮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北京天地一家餐饮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