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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快讯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三起知识产权侵权典型案例
来源:衢州新闻网     时间:2013-04-24     浏览179
 
在第13个“4 26”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来临之际,423日下午,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通报2010—2013年收结案基本情况,介绍知识产权各类型案件审理中的亮点工作,发布三起知识产权侵权典型案例
 
1、随意使用网络卡通形象作品违反著作权
【案情】2011年,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发现,我市一家火柴盒生产厂商在其网站上未经许可,擅自出售印有《大闹天宫》等二十二部动画片及木偶剧片中的卡通形象的火柴盒套装产品并命名为“老动画片”火柴。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诉至中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其侵权网站上向原告方公开赔礼道歉,支付侵权赔偿款50万元并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调查取证等合理费用及本案诉讼费。
网络上的卡通形象作品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并不因为其时间久远就可以随便拿来用,只要作品还在保护期内就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公民的作品权利的保护期一般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本案最终经法院调解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赔偿原告4万元并赔礼道歉的方式结案。
 
2、德国拜耳公司跨国维权 本市企业遭起诉
【案情】2006年,我市周某等人设立衢州拜耳阳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在其店铺招牌、户外广告牌、产品质量保证卡、产品手册、公司网站等处使用的企业名称均省略“衢州”二字,突出“拜耳”二字。德国拜耳公司和拜耳北京公司认为衢州拜耳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另有我市一人帮助衢州拜耳公司销售侵权产品,属于共同侵权,亦构成不正当竞争。德国拜耳公司和拜耳北京公司向中院起诉,请求判令衢州拜耳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消除影响,并判令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3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拜耳”字号在中国市场上已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作为衢州拜耳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周某在该公司设立之前也已多次购买拜耳北京公司的产品,在此情形下,衢州拜耳共公司仍以“拜耳”为字号从事生产经营与拜耳北京公司相同的板材产品,并突出使用“拜耳”二字,在主观上具有攀附“拜耳”品牌的故意,在客观上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判决,衢州拜耳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企业名称、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20万元。宣判后,衢州拜耳公司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省高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外观设计专利受保护 使用需谨慎
【案情】台州市冰雪儿电器有限公司是一项保鲜柜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人,其在市场调查中发现我市常山雪村制冷设备厂生产的保鲜柜采用了与其相同的外观设计,构成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于是台州市冰雪儿电器有限公司诉至中院。
该案经法院到被告工厂进行了证据保全,被告企业规模较大,诉争侵权专利保鲜柜系被告企业的主打产品。开始原被告双方冲突较大,后经法院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合作意向,被告向原告支付专利使用年费,原告许可被告使用其外观设计专利,既化解了纠纷又促进了企业的合作共进,实现案件效果和社会效果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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