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 May 17 12:01:06 CST 2024 会员服务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忘记密码 客服电话:4006728810 首页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找好律师
  您现在的位置是:法律家首页 >> 指导性案例快讯 >> 正文

指导性案例快讯

厦门市中院发布多起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维权典型案例
来源:厦门网     时间:2012-03-17     浏览206
 
为公正高效地处理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纠纷,316日,厦门市中院与市妇联联手启动诉调衔接工作机制。根据这项工作机制,市中院及各区法院将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调处衔接工作室,负责处理辖区内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纠纷的诉讼与非诉讼衔接工作。同时,各区法院与妇联在处理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件纠纷上,可采取法院委托妇联调解、邀请妇联协助调解,调解时间为15天。另外,法院也可对妇联进行调解等多种形式进行合作,引导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并发布多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状告暴力老公——获赔两万抚慰金
2006年,小青和阿力经过相亲认识,当年登记结婚。不久,小青就发现阿力有暴力倾向。2007年,小青怀孕3个月时,阿力竟对她拳打脚踢,幸好没有对胎儿造成影响。200712月,他们的儿子出生了。
儿子的出生似乎让阿力有所改变,他不再对妻子动手。过了一段时间后,只因为小青忘记向客人收两包烟钱,阿力再次对妻子实施暴力。2010年的春节,因为小店生意不好,阿力再次殴打妻子,小青只好跑回娘家躲避。在阿力的恳求下,心软的小青原谅了他,回到家中。但是好景不长,去年,阿力殴打小青,导致其住院治疗12天,经鉴定为轻伤。在小青住院期间,阿力从没有探视过。遭遇长期的家庭暴力,而且阿力还嗜好赌博,忍无可忍的小青向翔安区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阿力赔偿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小青与阿力夫妻感情破裂,准许其离婚请求。同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阿力多次殴打小青,属于家庭暴力,对婚姻的破裂有过错责任,依法应当赔偿小青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案例二:老婆出轨老公家暴——都得不到离婚赔偿
无独有偶,思明区法院也审理了这样一起“家庭暴力”案件。
80后姑娘小娟和年长10岁的同事阿海在2005年登记结婚,次年女儿出生。由于阿海长期在外地工作,夫妻一直聚少离多。阿海由于身体原因,在女儿出生后就无法和小娟过正常的夫妻生活,小娟让他去医院检查,他也不肯。两人由此渐生矛盾。
矛盾最终在20104月爆发。一天晚上,阿海偶然发现小娟与其他男子的QQ聊天记录,两人由此发生争吵,最终阿海动手将小娟打伤。小娟随后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两人在法庭上彻底翻脸——夫妻俩都要求对方支付损害赔偿10万元,小娟的理由是阿海打伤了她,阿海的理由则是小娟出轨。
思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阿海和小娟的感情确已破裂,支持离婚诉求。但因小娟存在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阿海也存在对小娟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双方均存在过错,根据新《婚姻法》规定,只有无过错方,才能请求离婚损害赔偿,这是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因此对阿海和小娟要求对方支付损害赔偿金的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
 
案例三:协议离婚赠房产——离完婚赖账无门
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女方和孩子,离婚后却不认账了——男方的理由是,他有撤销赠与的权利。但湖里区法院最终判决男方过户房产,因为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不能随意撤销。
莫女士与刘先生的婚姻在20103月走到尽头,双方协议离婚,并约定将双方共有的一套房产及房内所有设备家具,都留给莫女士和5岁的儿子小畅。
离婚后,离婚协议中的其他各项约定都履行了,惟独这套房产,刘先生迟迟没有过户给儿子。他的解释是,房产仍被抵押在银行,他还在偿还按揭款,自己也无力一次性还清,因此无法办理过户登记。
这对昔日的夫妻最终对簿公堂。湖里区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关于房产赠与的约定包含于离婚协议中,赠与的内容与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的抚养等不可分割。刘先生将房产赠与儿子,是为了解除婚姻关系,而在婚姻关系实际上确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且离婚协议的其他内容已得到绝大部分履行的情况下,应视为刘先生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因此,他的赠与依法不能随意撤销。
刘先生所说的因房产被抵押无法过户,也是不成立的。根据相关法规,抵押物依法被继承或者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响。因此,法院最终判决,刘先生将其名下的房产份额过户至儿子小畅名下。
 
案例四:雇主保姆“黄昏恋”——引发遗产纠纷
十几年前,阿静与丈夫离婚后,跟随儿子来厦打工,不久后找到一份保姆工作,照顾老人秦某。
秦某与妻子分居多年,子女不在身边。阿静在秦家一呆就是几年,和秦某产生了感情。去年,秦某病逝,其子女与阿静因秦某的遗产分配起了纠纷,将阿静赶出家门。满腹委屈的阿静来到市妇联求助。
了解到阿静的情况后,妇联调解员与秦某的子女取得联系,秦某的子女认为阿静仅是他们雇来照顾秦某的保姆,且她并没有与秦某办理结婚手续,双方不存在夫妻关系,他们没有义务解决阿静的居住问题。
在听完秦某子女的看法后,调解员告知他们如果仅将阿静视为保姆,则应向其支付相关的费用,而据了解,阿静自从与秦某确定关系后就不再领取工资。随后,调解员又从伦理道德角度出发,与秦某子女进行沟通。
经过调解员的调解,秦某的子女同意通过经济补偿的形式,帮助阿静解决居住问题。调委会组织双方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订补偿协议,秦某的子女当场将协议中约定的第一期补偿款交给阿静。
 
案例五:未婚同居生子——分手后孩子谁养?
小晴和男友同居几个月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而分手。不久,小晴发现自己怀孕,当她决定将此事告知男友时才知道,男友已与另一女子登记结婚。
小晴决定生下这个小孩。但是,孩子出生后,小晴被生活压力所迫,找到孩子的父亲,要求其承担抚养义务,但两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调委会接受委托后,首先对两人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进行批评,其次以维护儿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双方组织调解。由于之前两人在调解过程中已产生很大矛盾,甚至出现了过激行为,因此调解员在对双方进行安抚和心理疏导后,促使他们以帮助孩子健康成长为出发点,达成调解协议。
经调解,双方就小孩的抚养、教育、健康等问题达成共识,签订调解协议。

版权所有:法绿家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066148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广义街5号广益大厦9层 邮 编:150000 E-mail:lawfae@163.com 传 真:(010)83113702
全部版权保留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05049563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397-1 经营许可证编号:京ICP证110190号
法律家官方微信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