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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快讯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五起典型案例
来源:鲁中网     时间:2013-01-25     浏览233
 
124上午,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故意杀人、放火犯张厥玉,故意杀人犯崔清波依法执行死刑,并组织召开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透露,2012年全市法院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2706件,判处犯罪分子3666人。同时公布一批严重暴力犯罪和严重危害群众安全感的犯罪案件,以有力地震慑犯罪。根据往年案件情况统计,春节前后将是刑事犯罪高发期,尤其是“两抢一盗”和诈骗等侵财犯罪十分突出,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提高警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积极提供犯罪线索。
 
一、恋爱被甩杀前女友 崔清波:死刑
崔清波与被害人王某某系恋爱关系,王某某提出断绝与崔清波的恋爱关系后,崔清波仍对其纠缠不休。2010112715:30许,崔清波在张店区某社区王某某宿舍内,对王某某继续纠缠,见王某某态度坚决,遂生杀人之念,后用双手猛掐王某某的颈部,又将一塑料袋套在王某某头部,拽紧塑料袋口,致王某某机械性窒息死亡。
崔清波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其作案动机卑劣,作案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极大。市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崔清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案已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合伙抢劫致人死亡 王成栋:死缓
王成栋与段本营(另案处理已被执行死刑)预谋抢劫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旅馆老板魏某某,并于200512日携带准备好的刀具入住该旅馆。次日中午,王成栋、段本营趁魏某某到房间打扫卫生时将其扑倒,二人持刀猛捅魏某某20余刀,后劫走现金1000余元及两部手机。魏某某因肺损伤致开放性血气胸和失血性休克死亡。此外,王成栋还伙同段本营等人3次持刀抢劫民工,共劫取现金900余元,并致一人轻伤。
王成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抢劫罪。王成栋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本应严惩,但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有较好悔罪表现,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依法可判处其死刑不立即执行。市法院以抢劫罪判处王成栋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依法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核准。
 
三、抢夺妇女流窜作案 王振龙获刑8年半张景才获刑9
20116122012515,王振龙、张景才流窜至淄博市临淄区、潍坊安丘市、寿光市等地以驾驶机动车的方式抢夺妇女随身财物,先后作案24起,抢夺财物价值26965元。
张景才、王振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多次抢夺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抢夺罪。二人流窜作案,肆意抢夺妇女财物,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应予严惩。市法院以抢夺罪判处张景才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抢夺罪判处王振龙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四、交叉结伙入室行窃 刘欣甲团伙盗窃案
20099月至20122月,刘欣甲、刘文锦、高庆洪等十二人交叉结伙,多次在济南、青岛、滨州、淄博等地实施入室盗窃。其中,刘欣甲参与盗窃作案61起,盗窃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24562元、美元300元及物品一宗价值人民币4920元。刘文锦参与盗窃作案53起,盗窃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09305元、美元300元及其他物品一宗。高庆洪参与盗窃作案48起,盗窃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81150元、美元300元。刘欣甲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构成抢劫罪。
周村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抢劫罪判处刘欣甲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五千元;以盗窃罪判处刘文锦有期徒刑十三年二个月,罚金九万元;以盗窃罪判处高庆洪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八万元。本案其余被告人以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七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三万元不等的刑罚
 
五、贩毒290克被判无期 张卫东贩毒案
2011年下半年至20123月,张卫东在淄博市张店区、淄川区等地先后多次贩卖给阮某某、刘某等人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共计290.11克。石建受张卫东指使两次帮助张卫东贩卖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3克。
张卫东贩卖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五十克以上,石建明知张卫东贩卖毒品仍帮助其贩卖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不满十克,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市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张卫东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石建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查获的毒品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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