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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快讯

上海市检察机关发布十起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时间:2020-04-01     浏览324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上海市检察机关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市委、最高检决策部署,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严格依法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行为,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确保实现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截至2020年3月31日,上海市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逮捕涉疫情刑事犯罪案件74件90人,批准逮捕51件64人,不批准逮捕14件19人;受理审查起诉33件37人,提起公诉28件30人。
 
案例一李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基本案情
李某某系湖北省广水市人,在上海金山区有住所。2020年1月23日,李某某在武汉“封城”前夕返回上海,后多次出入水果店、便利店等公共场所。1月26日至31日,李某某出现咳嗽、胃口差、乏力、胸闷等症状后,数次搭乘公交车、出租车至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金山分院看诊,看诊期间未如实陈述,隐瞒武汉旅行史。2月2日,李某某至医院看诊时,在医护人员追问下承认武汉旅行史,后被隔离。同月4日,李某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与其密切接触的55人被隔离观察。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0年2月4日晚,关于李某某回沪后未居家隔离、隐瞒武汉旅行史看诊的舆情在网络上不断发酵,金山区检察院立即与公安机关联系,跟踪事件进展。公安机关于2月10日立案后,金山区检察院成立由检察长带队的办案组,同日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在上海市检察院的指导下,金山区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对李某某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开展侦查。公安机关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于3月2日以李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移送起诉。金山区检察院受理后,依法告知李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辩护人意见,李某某在辩护人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月6日,金山区检察院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适用缓刑。3月16日,法院以李某某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系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上海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入选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三批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检察机关通过及时介入,调整了侦查方向,对案件的准确定性起到了关键作用。疫情发生后,为有效阻断病毒传播,防止疫情蔓延,各级地方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防控疫情的措施,相关组织和个人依法负有配合各级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的责任和义务。对于违反防控规定,拒绝执行防控措施,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当依法严惩。
 
案例二崔某销售伪劣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下旬,在国家防控新冠病毒和本市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期间,崔某作为上海某药店的实际经营人和医药执业人员,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经正规采购渠道、未取得产品合格证明、未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情况下,采购某品牌KN95标准的3D折叠防颗粒物口罩4000只、医用外科口罩50000只及其他品牌口罩,对外宣称上述口罩具有针对新冠病毒的防护功能,共计销售上述某品牌口罩3850只及医用外科口罩27950只,总计销售金额达10万余元。1月28日,崔某被抓获。经检测,崔某销售的某品牌口罩不符合GB2626-2006国家强制性标准,医用外科口罩不符合YY 0469-2011《医用外科口罩》标准的要求。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0年1月28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接公安机关通报后提前介入。同月30日,上海市检察机关食药环资专业化办案团队核心成员牵头,邀请上海市区两级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药监局相关负责同志,以及上海药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库、上海市疾病预防和控制中心等相关感染医学领域的专家组建“涉防疫用品刑事案件协调联络小组”,主要负责案件法律认定、行刑衔接等问题的研讨和协调。2月17日,检察机关对崔某批准逮捕。3月31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崔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
典型意义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于制假售假行为,疫情防控期间更应从严打击、从重处罚。该案系本市防疫期间首起案发的 “伪劣口罩”案件。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上海市检察机关及时提前介入,明确了同类案件的证据标准,特别是厘清了一次性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等医用口罩的检验标准,并重点调查收集涉案口罩销售时是否对外宣称具有防护功能,做到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据锁链完整闭合。
 
案例三姜某某妨害公务案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25日18时30分许,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居民区党总支书记陈某根据某街道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安排,在某小区门口执行人员排查、门岗值守等疫情防控工作。其间,姜某某的父亲无出入证而欲强行进入小区,陈某阻止其行为并报警。姜某某闻讯到场后,以拳打、脚踢的方式殴打陈某,阻碍陈某依法执行公务,并致陈某倒地受伤。经鉴定,陈某头部遭外力作用致头左颞部头皮挫伤,构成轻微伤。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案发当日,浦东新区检察院第一时间提前介入,成立由检察长带队的办案团队,就案件定性、证据收集等方面向公安机关提出建议。2020年3月4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浦东新区检察院充分听取被害人意见,认真复核关键证据,于同月6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3月19日,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浦东新区检察院依法告知姜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辩护人意见,姜某某在辩护人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月26日,浦东新区检察院以妨害公务罪对姜某某提起公诉。
典型意义
城乡社区是疫情联防的第一线,也是外防输入、内防扩散最有效的管控单元。随着疫情的发展,上海市人民政府采取了居民小区封闭式管理的防控措施,要求居民凭出入证进出小区。本案被害人陈某系某居民区党总支书记(事业编制),受某街道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安排负责居民区疫情防控工作,属于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的“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广大城乡村、居委以及社区工作人员放弃休息,坚守岗位,日夜值守、英勇奋战在疫情防控第一线,而行为人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以暴力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控疫情职责,应当依法严惩。
 
案例四颜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下旬,颜某伪装成归国富豪身份,谎称其在美国有大量口罩货源,并可包机运输回国,骗取了被害人鲁某的信任,后双方约定鲁某以166万余元的价格从颜某处购买2700箱(每箱40只)某品牌N95型号口罩。1月29日至2月1日,鲁某陆续向颜某支付16万元,并按颜某要求购买一部Iphone11 Pro Max手机(价值人民币12699元),一并作为定金。2月3日,颜某谎称该批口罩已到达北京大兴国际机场,让鲁某继续支付尾款140余万元,但拒不提供运输航班号。鲁某意识到受骗后报案。2月11日,公安机关将颜某抓获。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0年2月12日,闵行区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提前介入,提出进一步固定微信聊天记录等相关书证的侦查取证意见,并加强对犯罪嫌疑人颜某经济状况的查证。2月14日,闵行区检察院对颜某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在审查起诉阶段,闵行区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通过在某快递公司官网查询运输单号,固定了颜某仅有下单而没有实际发出口罩等事实,并于2月19日提起公诉。3月3日,法院通过远程开庭方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人通过询问被害人,出示书证、播放录音等多种方式,有力揭露了被告人供述不实部分,使原本不认罪的被告人最终当庭认罪。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颜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典型意义
疫情防控以来,诈骗犯罪多发,其中最多的是以虚假销售口罩骗取钱财。此类案件,犯罪分子借机骗财,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更为严重,应当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惩治。本案系上海首例宣判的防疫物资诈骗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五批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闵行区检察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第一时间指派检察官提前介入,全程引导侦查取证,并对部分案件事实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在7日内完成了引导取证、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三个环节的工作,为案件的顺利起诉、判决夯实基础。
 
案例五张某妨害公务案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9日13时30分许,张某与其家人驾车外出返回其居住的某小区,小区保安王某某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对张某及其家人检测体温。因张某儿子体温异常,王某某要求其暂缓进入小区,并在二次测量体温正常后予以放行。张某因此心生不满,不肯驶离停放在小区车辆入口处的车辆,致使其他业主车辆无法由此通行。当日14时许,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民警赵某接小区其他业主报警后处警,对张某予以劝解并要求其驶离车辆,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张某拒不配合,民警赵某告知其若不配合挪车将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14时30分许,经民警赵某多次警告后,张某上车发动车辆,并采用点刹方式缓慢挪动车辆,拖延驶离。民警赵某遂要求张某下车,张某拒不配合,在民警对其强制带离期间,张某突然加速驶离车辆,致民警赵某手臂被车辆撞击。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本案案发后,青浦区检察院第一时间启动涉疫案件专办小组,指派资深检察官提前介入,并在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当日对张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12日移送起诉后,青浦区检察院依法告知张某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辩护人意见,张某在辩护人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月17日,青浦区检察院以妨害公务罪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判处张某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2月21日,法院以张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上海首例因不满疫情防控措施引发的妨害公务案件。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序开展和落实直接关系到个人安全、社区安全甚至国家安全,公民应当理性看待疫情防控工作带来的生活上的不便,服从防疫大局。动辄滥用公民权利,破坏抗疫防线,甚至以暴力方式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责的行为必然受到法律的严惩。青浦区检察院依法从严从快办理案件,并邀请市人大代表听庭评议,体现了检察机关的社会担当,彰显了检察机关维护防疫工作秩序的决心和态度。
 
案例六凌某寻衅滋事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31日15时许,志愿者许某在闵行某小区门口根据社区安排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其间,访客毛某欲驾车进入该小区。许某根据社区疫情防控工作规定,向毛某解释非本小区车辆不得进入,并要求予以配合。毛某随即电话告知住在该小区的凌某及其妻吴某。二人到场后对疫情防控规定不满,纠缠、辱骂社区志愿者、小区保安及其他围观人员,推搡许某。其间,凌某趁许某不备,将许某摔倒在地并骑坐在其身上进行殴打,致许某全身多处软组织伤、腰5椎体压缩性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0年2月5日,闵行区检察院提前介入,预判定性分歧,对侦查工作提出及时收集被害人身份信息、社区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等证据的意见。同月10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闵行区检察院通过远程视频方式提审凌某,安排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并电话听取被害人许某意见,次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闵行区检察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告知凌某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值班律师意见,凌某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2月12日,闵行区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建议法院对凌某判处一年三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2月18日,法院以凌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上海首例因妨害疫情防控、殴打防疫志愿者入刑的案件。在疫情防控的非常时期,对于肆意破坏疫情防控秩序的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切实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共安全。检察机关对本案审查后,综合考量行为人主客观方面及侵害法益的特殊性,认定寻衅滋事罪。本案采用“云公诉”“云审判”的“非接触式”审理模式进行互联网公开开庭审理,三百余万网友通过各网络直播平台“云围观”并进行互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七王某销售伪劣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经国务院批准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冠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王某在没有医疗器械经营资质,且未核实口罩质量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微信向他人购买口罩,并以“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的名义对外加价销售。同年1月31日至2月4日间,王某通过微信与他人联系,以350元的价格出售口罩100只,以3.7万余元的价格出售口罩10000只,以1.5万余元的价格出售口罩5000只,销售金额合计5万余元。经检测,上述口罩在口罩带断裂强力、细菌过滤效率、是否无菌等检测项目上均不符合YY/T0969-2013《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标准的要求。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第一时间成立危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专办组,依托集中管辖本市危害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刑事案件的优势,对涉疫情相关制售假冒伪劣医用口罩等案件开展提前介入,规范全市伪劣口罩类案件侦查取证。2月15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对王某批准逮捕。3月31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王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
典型意义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用口罩作为能够有效阻隔病毒传播、防止疫情扩散的防护型医疗器械,其质量是否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关乎医护人员和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一些不法分子利欲熏心,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医用口罩,牟取非法利益,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危及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应当依法严惩。检察机关在疫情防控期间,始终关注对制售假冒伪劣医用口罩案件的精准打击,通过与市药监部门、公安机关共同磋商研究,形成合力,明确假冒伪劣医用口罩应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确定过滤效率、口罩带断裂强力等属于与医用口罩“防护功能”密切相关的关键指标,通过个案的提前介入和类案的取证指引,规范案件的侦查取证。
 
案例八上海某公司、谢某非法经营案
基本案情
上海某公司日常经营劳动防护用品,谢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20年1月初,上海某公司以每盒5.125元(50只/盒)的价格购入一批一次性使用无纺布口罩,在公司的网络店铺对外销售,日常销售价格为每盒7元。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谢某决定提高该批口罩的售价牟利,遂于1月23日至29日从每盒21元连续涨至每盒198元。经查,该公司高价销售口罩的经营数额为17万余元,违法所得数额为16万余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0年2月10日,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案立案调查后,松江区检察院于同月12日及时介入,研判案情,在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的指导下,提出将该案作为刑事案件移送的建议。3月1日,公安机关立案后,松江区检察院引导侦查,搜集固定证实涨价过程、销往地区等关键证据。次日,公安机关将谢某抓获并采取监视居住措施。3月9日,公安机关以谢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起诉。松江区检察院经审查依法追加认定上海某公司为单位犯罪,于3月12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起公诉,建议法院判处上海某公司违法所得一倍罚金,判处谢某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金。3月23日,本案通过央视频APP、微博等网络庭审直播,法院当庭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上海某公司罚金二十万元,判处谢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十八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上海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哄抬防疫物资价格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案件,入选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典型案例(第七批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检察机关通过及时介入,对案件证据收集、依法准确定性起到重要作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口罩等防疫物资价格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制造或加剧社会恐慌,增加防护成本,社会危害严重。对于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防护用品价格,牟取暴利的行为,应当依法严惩。
 
案例九上海A公司、B公司、C公司黎某非法经营案
基本案情
上海A、B、C三家公司和D公司(另案处理)日常经营个人防护用品,分别在某网络商城开设网店,其中A公司系某著名防护用品公司的特约经销商(一级代理商)。黎某系上述四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20年1月19日前,上述四家公司网店销售某品牌V+型口罩的日常价格为每盒150元至190元不等(15只/盒),销售VT型口罩的日常价格为每盒158元至200元不等(25只/盒)。1月20日,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疫情公告。当天,黎某控制四家网店多次大幅提高该品牌口罩的销售价格,最终将V+型、VT型口罩的销售价格均上调至每盒398元。在1月20日至21日两天时间内,上述四家网店销售口罩的经营数额合计845.7万余元。其中,A公司的经营数额为348.1万余元,B公司的经营数额为244.3万余元,C公司的经营数额为210.7万余元,D公司的经营数额为42.6万余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0年2月25日,宝山区检察院在与区公安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行刑衔接”案件信息通报例会中获悉案情,即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三级联动研商处理。公安机关于3月11日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当日提前介入。3月13日,公安机关对黎某取保候审,并于同月19日以黎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起诉。宝山区检察院经审查依法追加认定A、B、C三家公司为单位犯罪,D公司经营数额不足50万元,依法移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3月23日,宝山区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A公司、B公司、C公司、黎某涉嫌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
典型意义
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典型案例(第七批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检察机关通过行刑衔接、提前介入主动作为,确保了办案质效。针对涉案公司系口罩防疫用品代理商,黎某对四家公司复工复产有积极作用,检察机关慎用强制措施,保障了涉案公司正常经营。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哄抬物价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阻碍战“疫”的推进。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严厉惩治哄抬防疫物资和民生物品价格的犯罪行为,为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十成某非法经营案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4日至5日,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经营危险化学品资质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联系山东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75%消毒酒精1800桶(5L/桶)。2月10日,上述消毒酒精运抵上海后,成某以130元/桶的价格向他人出售牟利。同日,公安机关在成某居住地将其抓获,并当场查获1725桶75%消毒酒精。经鉴定,上述查获的消毒酒精系危险化学品,以销售价格130元/桶计算共计价值22万余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0年2月10日,浦东新区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围绕成某的经营资质、涉案酒精的含量检测以及危险化学品认定等方面进行侦查取证。2月17日,公安机关以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提请批准逮捕,浦东新区检察院于当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并针对成某提出购买酒精主要用于捐赠的辩解,继续引导公安机关调取微信记录,寻找买家、运输人员等旁证进一步完善证据。2月24日,公安机关移送起诉 浦东新区检察院于同月26日以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3月17日,法院通过远程开庭方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当庭以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上海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非法经营消毒酒精案。75%高浓度酒精属于危险化学品,燃点低,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其生产、存储、经营必须经过严格审批,方能保障安全。未取得经营危险化学品资质,将大量高浓度酒精囤积于家中,对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极大威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无证囤积、买卖75%高浓度酒精等消毒用品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依法予以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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