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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快讯

云南省检察机关发布四起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第一批)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时间:2020-04-13     浏览184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云南省检察机关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最高检、云南省委关于疫情防控的工作部署,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积极主动履行检察职责,依法惩治各类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
截至4月10日,云南省检察机关办理涉疫情防控相关案件共222件264人,其中:
刑事案件:205件246人
行政案件:17件18人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调查):180件212人
移送审查逮捕:59件76人,批准逮捕:47件59人,不批准逮捕12人
移送审查起诉:50件60人,其中23件26人已提起公诉,1件1人附条件不起诉
一审判决:10件10人
省院挂牌督办案件:3件4人
全省检察机关通过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各个环节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在查明案件事实、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及辩护人执业权利的基础上,依法快捕快诉,提高办案效率,有效震慑了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社会大局稳定,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依法严惩严重暴力犯罪
法律要旨
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行凶杀人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案例一:马某某故意杀人案
红河州红河县石头寨乡根据上级安排,在该乡么索村委会通往阿扎河乡洛孟村委会之间设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卡点,开展疫情防控和监测工作,对往来车辆及人员进行信息登记、监测和防疫宣传。
2020年2月5日13时40分,被告人马某某驾驶车辆载人途经么索村委会疫情防控卡点时即被卡点工作人员劝阻及登记相关信息,但其仍继续驾车通过。
2月6日1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又驾车载马某龙(另案处理)等人来到么索村委会疫情防控卡点,到洛孟村委会洛玛村村民马某光(另案处理)家中吃饭喝酒。之后被告人马某某驾驶车辆拉载共同聚餐的马某龙等人准备到马某龙家KTV唱歌。
当日18时20分许,当车行至么索村委会疫情防控卡点时,马某龙下车搬除卡点路障并与前来劝阻的卡点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马某某因对卡点工作人员张某某(红河县财政局下派扶贫干部,殁年39岁)持手机拍摄取证的行为不满,遂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朝张某某胸腹部连续捅刺,又向前来劝阻的卡点工作人员李某某(红河县石头寨乡干部,殁年50岁)腹部捅刺,张某某、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系因被单刃锐器刺击胸腹部致胸腹腔多脏器破裂急性出血死亡;被害人李某某系因被单刃锐器刺击腹部致肝脏破裂出血死亡。
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检察机关开展工作情况】
案件发生后,省检察院高度重视,将本案列为挂牌督办案件,省、州、县三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于案发当天同步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
红河州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12日以犯罪嫌疑人马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决定对其批准逮捕,同年2月18日以马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向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办案期间,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案件当事人进行各项诉讼权利告知,向犯罪嫌疑人全面细致地进行了认罪认罚的有关宣讲,并依法保障辩护律师的各项执业权利。在案件开庭时,公诉人依法指控马某某的犯罪事实并提出量刑建议,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并当庭宣判,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依法严惩诈骗犯罪
法律要旨
在疫情防控期间,通过网络发布虚假售卖口罩的信息,骗取被害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案例二:张某某诈骗案
2020年2月5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微信群“河口信息”里发布售卖口罩消息,被害人李某某因需要口罩于同日添加被告人张某某的微信号并咨询口罩价格等相关情况,双方约定由张某某以人民币7500元的价格向被害人李某某出售一件(2500个)口罩。
当日19时20分,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人张某某支付人民币5000元定金。2020年2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领取了李某某的5000元定金后把李某某拉进黑名单。
河口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检察机关开展工作情况】
2020年2月10日,河口县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本案,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
2月14日,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河口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在前期介入侦查、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日内完成通知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进行讯问、在值班律师在场见证和帮助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工作,后于当日以张某某构成诈骗罪向河口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且提出精准量刑建议,并依法建议河口县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河口县人民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并当庭宣判。该案是云南省首例判决的涉疫情刑事案件,云南多家媒体进行了宣传报道,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依法严惩妨害公务犯罪
法律要旨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案例三:崔某某妨害公务案
2020年2月6日,曲靖市宣威市宝山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成立集镇市场管理及人员劝返组,对集镇的来往群众开展疫情防控宣传及对未佩戴口罩人员进行劝返。
2月8日15时许,被告人崔某某未佩戴口罩进入宝山镇富民街集市,劝返组执勤工作人员柴某某、周某某、解某某等人对崔某某进行劝返时,崔某某不予配合并与执勤人员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崔某某用随身携带的裁纸刀将周某某的头部和解某某的面部划伤。
2020年2月9日,经宣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和解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宣威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崔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检察机关开展工作情况】
2020年2月14日,宣威市公安局以崔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将案件移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月17日,宣威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改变了侦查机关的定性,认为本案中崔某某的行为对象是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成立的集镇市场管理及人员劝返组的工作人员,该组织系当地镇政府临时成立的机构,在组成人员中有公务员及工勤人员。崔某某手持裁纸刀将周某某的头部和解某某的面部划伤,两名被害人一人为公务员,另一人为工勤人员,其行为涉嫌妨害公务罪,对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2月20日,宣威市公安局以崔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将本案移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月21日,在宣威市人民检察院主持下,由律师见证崔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宣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于2月24日以崔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向宣威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了精准量刑建议。宣威市人民法院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并当庭宣判。
 
案例四:徐某某妨害公务案
2020年2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骑电动车经过弥勒市弥阳镇吉山社区吉山二组村口时,故意不配合在此检查卡点负责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陈某某扫码登记工作,并对陈某某进行辱骂后发生争执,争执中动手将陈某某的眼镜打落在地,得知情况及时赶来的工作人员叫人将徐某某劝回家中,徐某某又和其兄弟徐某林等人返回现场,再次对陈某某进行辱骂,现场工作人员劝阻徐某某无效后将情况报告上级。
随后,弥阳镇领导带领应急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者某某等人到达现场,劝说徐某某离开现场。在劝离过程中,被告人徐某某用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刀朝者某某腹部捅了一刀。经鉴定,被害人者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徐某某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2.96mg/100ml血。
弥勒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徐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
【检察机关开展工作情况】
2020年2月18日,弥勒市人民检察院应弥勒市公安局邀请提前介入本案,经审查后认为本案已涉嫌犯罪,弥勒市人民检察院及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2月19日,弥勒市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
2月21日,弥勒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弥阳镇应急服务中心是经政府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当天由于徐某某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现场工作人员向上级部门报告后,由弥阳镇副镇长带领应急服务中心的其他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在工作人员者某某对徐某某劝离过程中,被徐某某持刀捅刺致轻微伤。检察机关以徐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对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3月4日,弥勒市公安局将本案移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3月9日,弥勒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告知了犯罪嫌疑人徐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了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徐某某,经值班律师对徐某某提供法律帮助,徐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弥勒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被告人徐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向弥勒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弥勒市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并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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