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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快讯

连云港市海州法院发布六起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来源: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时间:2020-06-01     浏览140
6月1日下午,海州法院召开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近五年来涉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总体情况,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做法,并发布六起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以增进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保护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情况了解。
近年来,海州法院少家庭积极探索少年家事审判规律,将审判着力点放在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上面。2016年以来,海州法院少家庭审结的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共计1319件,其中办理涉少刑事案件173件。2017年受理未成年犯罪案件53件73人,2018年以来未成年人犯罪大幅下降,2018年、2019年分别为13人、14人。
海州法院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司法权益保护,立足司法审判,不断深化新岸业余学校、新岸青少年护航中心、青春护航联盟三大平台功能,构筑司法维权、预防保护、帮教挽救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体系,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营造健康成长环境。三大平台先后被确认为2018年连云港市政法系统首批十大随岗学习培训基地、2018年首批全市优秀法治实事项目、2019年市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创新品牌,少年家事审判庭先后被省、市妇联授予“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示范岗”“巾帼文明岗”等称号。(周心睿)
 
案例一:校园内玩闹造成人身损害
【要旨】
未成年人在校园中玩闹时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时有发生。为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需要多方努力。首先,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应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学校应该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教学器材或辅助设施等。在教学内容的安排上,应加强学生安全自护知识方面的教育教师在组织活动时要注意场地、形式、内容的安全防范。发生学生伤害事件,教师应立即向学校汇报,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其次,家长在家庭教育中应教会孩子与同学、他人互爱互助,和谐相处,不做有危险性的行为。家长给孩子发展以自理自立的机会,同时也应为孩子提供必要的限制和指导。最后,学生应该提高自护意识,增强自护本领。不管在校园内外都要每时每刻心存安全意识,确保自身的安全,同时也不能对其他人造成侵害。
【案情】
周某与杨某系某小学同班学生。一天下午放学后,周某与杨某与其他部分同学一起打扫教室卫生。因周某与杨某平时关系比较好,两人在玩闹时,周某被讲台的台阶绊倒,右侧面颊部被手中的簸箕把戳伤。该簸箕把手为不锈钢材质,已从中部折断。教室中另有几个扫帚和簸箕的把手也已折断。当时没有老师在教室。周某被同学送至学校医务室进行清创,后被周某的奶奶带至医院治疗。
周某与杨某在打扫教室卫生的过程中玩闹,周某、杨某均具有过错。杨某应对周某在事故中所受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周某以及被告杨某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某小学的学生,某小学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的职责。学校在组织学生课后打扫教室卫生时,无教师在场监管学生,事故发生后老师也未到场带学生进行检查、治疗。且二人所在班级教室里的簸箕、扫帚等工具部分把手折断,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故某小学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最终由某小学承担50%的责任比例,杨某承担25%的责任比例,因杨某系未成年人,其赔偿责任应依法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周某在事故发生过程中也存在过错,剩余损失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案例二:抚养费变更应有合理证据
【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父母,在具备以下情形时,亦可以要求减少或免除支付抚养费:(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2)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的。但是,如果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目前的收入情况与签订协议时相比有所减少,法院一般不予采信。
当然,无论是要求增加还是减少抚养费,在增加或减少抚养费的特殊情形消失时,对于增加抚养费的,可以要求恢复按原定数额支付;对于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应当恢复给付。
【案情】
张某某(男)与刘某某(女)于2010年登记结婚,于2012年生育张某。2016年,刘某某与张某某协议离婚,离婚时协议约定“张某由刘某某抚养,张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3000元直至张某18周岁”。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后,张某一直随刘某某生活。后张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将抚养费降低至每月1500元。
海州区人民法院在受理后,认为张某的母亲刘某某与张某某就张某的抚养费已经在双方离婚时达成了书面协议,由张某某每月支付张某竹抚养费3000元,该协议关于抚养费的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受法律保护,予以确认。张某某辩解是被迫签的协议,因未提证据证明,不予采信;张某某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目前的收入情况与签订协议时相比有所减少,遂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三:父母未尽到监管义务子女受伤亦应承担责任
【要旨】
父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保障其健康成长的义务,父母“失职渎职”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幼儿在公共场所玩耍、活动时,监护人负有对幼儿的谨慎安全监管义务,如果由于监护人疏于监管,造成幼儿受伤,监护人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因而家长在带幼儿到公共场所时,一定要尽好自己的监管义务,多加看护,保护孩子的健康成长。
【案情1】
张某和王某携女儿张某某在商场购物时,因张某和王某挑选物品,无暇顾及张某某,其在店内玩耍时不慎摔倒,额头碰到店内座椅边角处,造成额头受伤。该专卖店没有尽到安全管理,安全防范义务,从而造成在此玩耍的张某某受伤,应对张某某在事故中所受损害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商场在管理过程中也未能尽到的安全审查、管理、防范义务,其对张某某在事故中所受损害应承担共同的赔偿责任。原告张某某系一名幼儿,其父、母作为张某某的法定监护人,在带张某某至公共场所活动时,负有对张某某的谨慎安全监管义务,由于其疏于监管,造成张某某摔倒受伤,其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最终法院确定专卖店和商场承担的赔偿比例为80%,剩余20%责任由张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自行承担。
【案情2】
王某某(2岁)因生病在某医院住院治疗,在住院期间,误以为悬挂在墙上的消毒洗手液是玩具而对其进行按压,消毒液在此过程中喷洒出,喷入王某某眼睛中。王某某的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某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医院悬挂消毒洗手液系医疗规范要求,且某医院按照相关规定对悬挂的洗手液做了加固,达到合格的标准,如非用力拉拽洗手液不会掉落;王某某系幼儿,其监护人在其住院期间,未能尽到合理的安全监管义务,致使其吸入消毒洗手液,应承担王某某受到伤害的责任。经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案例四:未成年人吸毒贩毒0.2g判刑半年
【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正处在生理、心理发育期,自我控制能力不强,受到不良影响后容易形成对毒品的错误认知,从而吸毒乃至走上贩卖毒品的犯罪道路。未成年人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识,增强自我控制力,远离毒品,珍爱生命;家长和学校也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管教,帮助未成年人形成正确的价值观。
【案情】
未成年人韩某某因吸毒于2015年被行政拘留,同日被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又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被行政拘留,同日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交代了其贩卖毒品及盗窃的犯罪事实:其曾经贩卖毒品约0.2克,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例五:遵守交通规则保障平安出行
【要旨】
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发生的集中原因,是相关驾驶人、行人道路交通安全意识薄弱,遵纪守法自觉性不强。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案件,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是生命安全的保障,每一个人都要守法出行、平安出行,未成年人要加强自身法律意识,遵守交通规则,家长也要积极发挥文明出行表率作用,向孩子做好日常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同时也要管好自家的电动车、自行车,勤检修,以免车子出现故障。
【案情】
赵某某系某中学高二学生,某日骑电动车上学路上因未遵守交通规则闯红灯与一辆轿车相撞,造成赵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轿车车主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赵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赵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到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入院,共计住院24天,花费医疗费、抢救费共计5万余元。后经鉴定,赵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骨盆骨折,全身软组织挫伤,现在遗留骨盆畸形愈合,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后续康复治疗、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共计十三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后,判决由保险公司和轿车车主承担十万元,剩余部分由赵某某自行承担。
 
案例六:探望权行使纠纷
【要旨】
本案是一起关于探望权行使方式发生纠纷的探望权纠纷案件。探望权本质上是立法基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而规定的一项权利,该权利的行使是为了让子女享有更加充分的母爱和父爱,兼顾孩子与父母的亲情与权益,使未成年子女与未直接抚养自己的父亲或母亲保持联结,对促进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发展及人格塑造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未成年人父母就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无法达成协议时,法院应当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视情形确定,虽然离婚夫妻因感情纠纷不能再维系家庭的完整,但作为孩子的父母应尽最大可能减少因家庭解体而对未成年子女造成的感情伤害。
【案情】
王某和赵某于2016年5月办理结婚登记,婚后育有一子王某某,2018年6月双方协议离婚,约定王某某由赵某抚养。后双方因探望问题产生纠纷,王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赵某协助其每月两次探视王某某。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对子女享有探望权,赵某应当对王某探望权的行使给予必要的协助,遂判决王某可在每月第一周的周六至周日将王某某接回住处探望,赵某予以协助。判决作出后,赵某未按照判决书的内容协助王某行使探望权,经法官多次调解劝说,赵某最终予以了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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