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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快讯

销售假冒伪劣口罩!重庆公布一批七起防疫物资典型案例
来源:人民网     时间:2020-06-10     浏览211
人民网重庆6月9日电(胡虹、周小平)9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批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打击了一批生产、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防疫物资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处理了一批哄抬物价、侵犯知识产权等扰乱市场秩序的案件。
 
案例一:大渡口区重庆古醇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酒精产品标示不符合规定案
根据举报,大渡口区市场监管局对位于大渡口区阳光花园小区的文具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获待售的无标签标识、无产品合格证明的食用酒精321桶。
经查,上述食用酒精系当事人重庆古醇商贸有限公司存放在文具店待售,疫情期间,当事人在未认真查验产品合格证明的情况下,购进食用酒精1150桶,之后宣称为消毒用品,以150元/桶的价格对外销售,截至案发,当事人还有321桶食用酒精未销售。
当事人用于销售的上述食用酒精产品包装为透明塑料桶,规格为5L/桶,包装上无任何标识标签,无法获知产品名称及厂名厂址,无使用说明及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也未见产品合格证明。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经营无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使用不当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大渡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案例二:合川区双槐综合超市侵犯商标专用权案
根据举报,合川区市场监管局对位于合川区双槐镇的合川区双槐综合超市进行检查,发现其销售的口罩无中文标识,口罩包装上未标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经查,当事人在2020年春节期间,购进了“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10000只,之后全部对外销售。购进无中文标识口罩60000只,除4300只口罩用于自用外,其余55700只无中文标识口罩全部对外销售。当事人经销上述口罩获利56971.81元。当事人购进并销售的“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与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特征不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四)项,第五十三条、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无中文标识、未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产品,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产品和侵犯“飘安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合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案例三:渝中区享久便利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渝中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位于渝中区时代天街的渝中区享久便利店进行检查,发现该便利店在网上销售涉嫌假冒的“3M”口罩,当事人无法提供所销售口罩的合法进货单据,不能证明是合法取得的商品。
经查,2020年1月27日、28日,当事人销售涉案口罩969个,非法经营额为56202元。现场查获待售上述口罩410个,非法经营额23780元。非法经营额两者共计79982元。查获的“3M”口罩经3M公司中国全权代理人鉴定,均为假冒3M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渝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商标侵权行为,没收涉案口罩417个,并处以罚款。
 
案例四:长寿区裕远药房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长寿区市场监管局对位于长寿区的重庆市长寿区裕远药房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重庆市长寿区裕远药房正在销售“3M”字样口罩,经现场清点,数量为368个。因该批口罩涉嫌假冒,被现场全部扣押。
经查,当事人于1月27日以8元/个的价格购进 “3M”字样的口罩,之后以10-16元/个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当事人不能提供购进上述产品的进货凭证、购销合同、检测报告,不能证明是合法取得的商品。上述标称“3M”口罩,经3M公司中国全权代理人鉴定,被确认为侵犯“3M”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长寿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口罩368个,并处以罚款。
 
案例五:南岸经开区重庆赋予晨商贸有限公司涉嫌商标侵权案
根据举报,重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位于南岸经开区的重庆赋予晨商贸有限公司涉嫌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展开调查。
经查,当事人重庆赋予晨商贸有限公司以61.08万元的价格从自然人马素丽、李胜楠处购进59.27万个口罩,其中“飘安”牌口罩51.46万个,“民乐”牌口罩7.81万个。之后,当事人以1.9元/个的单价,向重庆唐氏药业有限公司销售了印有“飘安”字样的一次性使用口罩18万个。以1.5元/个的单价,向重庆正和祥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销售了印有“飘安”字样的一次性使用口罩30.46万个。另有3万个印有“飘安”字样的一次性使用口罩待售。
当事人采购上述“飘安”一次性使用口罩,其采购渠道不符合相关规定,不能证明所购口罩的合法来源。当事人将购进的、无合法来源的口罩用于市场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涉嫌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六:南岸经开区重庆康骐医药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根据举报,重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位于南岸经开区的重庆康骐医药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展开调查。
经查,当事人重庆康骐医药有限公司与一树老百姓公司商定,当事人将以2.00元/个的价格对一树老百姓公司销售一次性医用口罩,并提前收取货款120000元。之后当事人以62500元的价格,从自然人游振中处购进“飘安”牌一次性口罩60000个,送至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大道宏辉大厦95号一树老百姓大药房待销。后因质量等问题双方产生异议,并最终达成退货协议。截至案发,当事人被退回的48850个“飘安”牌一次性口罩被重庆市市场监管部门扣押,另有10000个被贵州省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截获。
上述产品经鉴别,结论为:上述口罩不是其生产或许可生产,未授权其他单位使用其“飘安”商标。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涉嫌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七:沙坪坝区重庆市瑞之佳药房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伪劣口罩案
根据举报,重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位于沙坪坝区的重庆市瑞之佳药房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伪劣口罩的违法行为展开调查。
经查,当事人重庆市瑞之佳药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勇以0.5元/个的价格,从自然人杨坤处购进印有“FACEMASK”英文字样的口罩42000个,之后,通过当事人以0.6-1.0元/个的价格对外销售。当事人购进时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未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该批口罩规格为50个/盒,共计840盒,其外包装为绿色封面纸盒,印有“FACEMASK”英文字样,无任何中文标识。
当事人被扣押的23个口罩由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抽样送检,经检测结论为:该批口罩过滤效率不符合GB/T32610-2016标准III级要求。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涉嫌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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