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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快讯

青海发布五起服务打好三大攻坚战公益诉讼检察典型案例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时间:2020-06-16     浏览192
6月16日下午,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服务打好三大攻坚战公益诉讼检察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五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青海省黄南州同仁县江龙村水源地备用水源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黄南州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位于青海省黄南州同仁县曲库乎乡江龙村东面的江龙水源地备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有 14 栋总面积约800平方米的野炊住宿客房,客房内未设置污水处理装置,存在污水直排问题。在水源保护区1.4公里区域内,乡村公路沿线没有设置隔离防护栏,备用水源下游水源保护标识倒地、隔离防护栏遭破坏,牛羊随意进出隔离防护栏内侧,备用水源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2018年10月,黄南州人民检察院向州水利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全面加强对备用水源保护设施的日常管护,及时修复被破坏的隔离防护栏、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黄南州水利局高度重视、积极履职,及时对江龙村水源地备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域内的14栋违章建筑进行了强行拆除,修复了被损坏的隔离防护栏、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恢复了水源地原貌,有效保护了江龙村水源地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用水安全。
 
案例二: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川东路地质灾害防治行政公益诉讼案。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位于西宁市南川东路东侧,南山公园以西,六一桥以南1公里处的凤凰山山体,地处侵蚀构造丘陵区,为地质灾害高发、易发、频发区,滑坡体体积约16万立方米,滑坡后壁有明显拉张裂缝,坡面局部有冲沟发育,坡前缘呈陡坎状,由于南川东路山体相对高差大、坡度陡,滑坡堆积层岩性主要为黄土层,加之近年来西宁市汛期极端天气频发、雨水量大、降水集中、强度较高,极易诱发滑坡地质灾害。据评估,一旦发生山体滑坡,受灾人数将达千余人,覆盖面积12000立方米,严重威胁滑坡体脚下南苑小区、中石油加油站、市运输公司加气站、部分商铺和过往行人及车辆安全,导致连接城中区、湟中区、贵德县的主干线公路运输中断,抢修周期长、难度高,经济损失巨大。
2020年3月,城中区人民检察院向区自然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及时组织开展对滑坡危险体的地质灾害隐患治理。区自然资源局高度重视,及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立即邀请地质工程专家全面排查辖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完成对南川东路H5、H6滑坡防治的施工招标,南川东路H7滑坡防治工作已开展施工治理,系统整治全面推进。目前已完成坡体苗木移植、三级安全防护、危岩清理与危岩嵌补工作,正在进行“1、3、5、7”号抗滑桩锁口加固及桩井开挖施工,滑坡治理成效初显。
 
案例三: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县人民检察院配合追缴国有土地出让金行政公益诉讼案。
海东市民和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2017年11月14日,民和县原国土资源局与青海某文旅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宗地编号为2015—3—4、面积为25863平方米的地块出让给该公司,出让价款3880万元。青海某文旅发展有限公司已按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1950万元,截至2018年底,尚欠1930万元国有土地出让金未缴纳。
2019年1月,民和县人民检察院向县原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采取有效措施向青海某文旅发展有限公司催缴出让金。民和县原国土资源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依法履职,科学制定工作方案,及时向青海某文旅有限公司下发《国有土地出让金催缴通知单》,该公司分别于2019年2月18日、4月3日、4月11日上缴土地出让金共计1930万元,避免了国有资产流失。
 
案例四:青海省海西州乌兰县人民检察院配合追缴被骗社保基金行政公益诉讼案。
海西州乌兰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乌兰县柯柯镇圆山村村民马某甲、马某乙夫妻二人,2011年由化隆县搬至乌兰县居住生活后,多次冒用他人户籍信息,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共计30360元,公安机关对二人以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
2020年3月,乌兰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依法依规查处骗保行为并对马某甲、马某乙进行行政处罚。乌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及时依法追回被骗取的社会保险基金30360元,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时,该局及时健全完善工作机制,积极构建事前预防控制、事中核验比对、事后稽核检查的经办风险防控体系,从源头上堵塞可能发生欺诈冒领社会保险基金的风险漏洞,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案例五: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检察院配合追缴国家扶贫资金损失行政公益诉讼案。
海南州共和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2017年5月至11月,县扶贫开发局同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将扶贫产业到户资金保本入股该公司,用于种植及深加工项目。该公司先后与共和县6个乡镇17个村委会签订《建档立卡贫困户产业发展资金固定收益分红协议书》,对投资期限、本金返还、分红等内容进行约定。县扶贫开发局与某公司、某某公司签订了“三方协议”,根据“三方协议”,6乡镇17村分别与某某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进一步明确了扶贫产业到户资金去向。某公司未按协议约定用途使用扶贫发展专项资金,281万余元资金用途不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
2019年10月,共和县人民检察院向县扶贫开发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加强对6个乡镇17个村委会扶贫资金监管,采取有效措施依法追缴投入某公司的扶贫资金,避免国有财产流失。县扶贫开发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迅速制定工作方案,依法追缴投入某公司的扶贫资金,截至目前,已追回扶贫资金100万元,其余资金正在追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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