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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快讯

南通中院发布十起非法集资典型案例,启东两案入选
来源:启东法院发布     时间:2020-06-18     浏览144
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防范能力,是加强源头治理,切实防范非法集资的重要手段。南通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近日下发通知,在全市开展以“做理性投资者”“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为主题的防范非法集资集中宣传月活动,活动启动仪式于16日举办。为了让广大市民认清非法集资的违法犯罪本质,南通中院现场发布十起非法集资典型案例,解析非法集资案件的特征、手段,以案说法,提醒市民识别防范犯罪分子利用各种投资名义、各类交易平台编织的非法集资陷阱。
 
案例一:于倩倩、开志伟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6年1月,于倩倩、开志伟等人在明知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不得开展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业务的情况下,仍在崇川区注册成立上海旭轩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并以该公司为平台,通过电话推销、口口相传等方式,以年化收益率6%-12%为诱饵,向南通地区不特定社会公众四百余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349.9万元,至案发尚未兑付本金4766.86万元。崇川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于倩倩、开志伟等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
 
案例二:郁文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4年4月望洲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成立后,在未取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许可的情况下,采用发放宣传单、举办年会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并根据理财产品的不同期限约定8%至14%的年化收益,向南通地区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19084.8万元,至案发尚未兑付本金共计4112.67万余元。崇川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该公司负责人郁文等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年并处罚金。
 
案例三:南通众力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1年至2018年间,南通众力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小虎以公司及个人名义,采取口口相传的方式,以公司需要周转资金为由,以月息0.8分至2.5分不等的利率为诱饵,向35人吸收资金共计1697.98万元,造成损失1300.11万元。此外,曹小虎授意其舅舅张建华以个人名义,以贩卖粮食需要资金周转等为由,以年息0.8分至1分不等的利率为诱饵,向9人吸收资金后转借给曹小虎,二人共同非法集资246.56万元,造成损失227.86万元。海安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南通众力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罚金,判处曹小虎、张建华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
 
案例四:徐小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6年6月至2017年5月期间,徐小英以南通盛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在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没有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设计推出理财产品,投资期限3个月、6个月、一年,年化收益率8%-14%,承诺投资到期还本付息,采取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528.5万元,至案发未兑付本金241.3711万元。海门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徐小英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案例五:吴冠华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5年6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吴冠华以其发起成立的南通即银投资有限公司和南通即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未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未获准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情况下,以年息8%至18%的高息为诱饵,采用签订个人出借咨询服务协议的形式,向南通、镇江等地区不特定社会公众386人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834万元,造成被害人直接经济损失1175.77万元。南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吴冠华等五人有期徒刑七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吴冠华等人提出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六:崔小通等人集资诈骗案
2016年4月,崔小通、尹娟等人利用仿造的外国公司网站、建立众筹平台,以专业团队代理炒外汇帮助投资者理财的名义,通过QQ、微信等网络工具群发信息、分享链接及二维码的方式进行推广,并以日息为投资额的1.5%到3.5%的高回报率及推荐奖金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2016年5月下旬,该团伙关闭诈骗网站平台,并以资金或比特币方式进行分赃。作案期间,该团伙骗取全国各地5197名集资参与人9985.085万元,扣除以利息、奖金等形式的返利,实际造成经济损失3631.2358万元。启东市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崔小通、尹娟等人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至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崔小通等人提出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七:许冬梅、杨见集资诈骗案
2015年至2017年期间,许冬梅、杨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夸大自身经济实力,虚构集资款用于金融投资以及扩大经营等事实,承诺支付高额利息,骗取34名被害人钱款,将所骗钱款用于偿还银行借款及给付承诺利息、购买汽车、房产等高消费、从事赌博活动等,至案发时共计造成2055万余元不能归还。如皋市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许冬梅、杨见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许冬梅提出上诉,在二审期间申请撤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裁定准许撤诉。
 
案例八:季建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1999年至2015年8月,季建军在华泰证券、文峰期货等交易平台从事融资融券、股票、期货投资交易。期间,因其本人缺少交易资金,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主动向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或是通过集资参与人推介其从事投资交易能够获取高额回报而予以默许等方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7649.51万元。通州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季建军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季建军提出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九:黄岳生、龚柳雁集资诈骗案
2015年8月至2016年9月间,黄岳生、龚柳雁利用上海情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分别在上海市宝山区、启东市汇龙镇设立办公场所,隐瞒其负有巨额债务的真相,夸大其名下公司及个人的经济实力,通过召开推介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以高额投资回报为诱饵向不特定社会公众293人非法集资2116.0454万元,所得钱款除部分用于偿还前期集资本息外,均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支付集资活动费用等,至案发时尚有1036.5267万元不能归还。启东市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黄岳生、龚柳雁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年并处罚金。黄岳生、龚柳雁提出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十:贾建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02年左右,如东县新光棉花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资金,经法定代表人徐晓卫提议,包括贾建泉在内的公司全体股东召开股东大会,通过了由全体股东为公司集资的决议,并制定奖惩措施。2002年至2015年期间,公司股东以新光棉业及三家关联公司的名义,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年利率7%-9%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至案发时,四家关联公司名下尚有3163余万元无法偿还,在贾建泉名下的集资款129万余元。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贾建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来源:南通中院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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