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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快讯

2011年度山东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件
来源:山东法院网     时间:2012-05-02     浏览115
 
2012426日,山东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1年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情况和十大典型案件。
 
1.青岛众和恒业蜂窝纸板制品有限公司(原告)与青岛华盾纸制品有限公司(被告)等侵害专利权纠纷案
原告系一种蜂窝纸板全自动连续生产方法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原告以被告未经其许可使用涉案专利方法生产蜂窝纸板侵害其专利权为由诉诸法院。
【审判】青岛中院一审认为,被告使用的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与原告专利技术构成等同,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山东高院二审认为,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与原告专利技术相比缺少一个技术特征,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未完全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据此,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原告)与潘美华(被告)、台州威普电子有限公司(被告)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原告系逆变式弧焊电源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原告以被告生产销售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相似的商品的行为侵害其专利权为由诉诸法院。
【审判】济南中院一审认为,两被告共同实施了许诺销售与涉案专利相似的电焊机商品的行为,构成侵权,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山东高院二审认为,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在20093月至12月之间,修改后的专利法于2009101日实施,而修改后的专利法才对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到许诺销售行为,由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潘美华在2009101日后对本案被控侵权产品进行过许诺销售,所以,原告认为被告潘美华的行为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主张不能成立,山东高院对原审判决予以纠正。
 
3.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与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被告原系三联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原、被告于2003年签订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约定鉴于被告系原告的第一大股东,被告许可原告无偿使用涉案三联商标,如被告放弃三联商标,应将三联商标无偿转让给原告。原告以被告违反上述合同约定将三联商标转让给他人为由诉诸法院。
【审判】济南中院一审认为,涉案合同约定的三联商标无偿转让是以被告为原告的第一大股东为前提条件,当被告丧失其作为原告第一大股东身份的时候,合同中关于涉案商标使用许可与转让约定的前提条件不复存在,原告请求无偿受让涉案注册商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山东高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4.北京湘鄂情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与济南湘鄂情怀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系湘鄂情X.E.FLAVOUR及图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原告以被告在经营门店、店内用品、户外广告、官方网站中均突出使用湘鄂情怀文字侵害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诸法院。
【审判】济南中院一审认为,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具体组合形式、湘鄂两字连写的特殊地理含义、公共利益、合理使用原则等因素,被告使用湘鄂情怀文字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故被告的行为不侵害原告的涉案商标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山东高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5.九阳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与王树竞(被告)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原告系九阳JOYOUNG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被告销售的豆浆机外包装及机身上标有Jiuyong九阳小家电有限公司等标识,原告以被告的行为侵害其商标权为由诉诸法院。
【审判】聊城中院一审认为,被告在其销售的豆浆机上标注的Jiuyong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JOYOUNG相近似,构成商标侵权。虽然被告主张其商品有合法来源,但在其知假售假的情况下,仍要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6.山东新华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告)与青州新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系新华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原告以被告在企业字号中使用新华文字侵害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诸法院。
【审判】潍坊中院一审认为,被告虽然在企业字号中使用了新华文字,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并未有不合理使用其企业名称的行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7.深圳市凯立德计算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原告)与北京长地万方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原告系《全国243城市导航电子地图》、《凯立德全国导航电子地图(335城市)》的著作权人。原告以被告制作、出版的《道道通导航电子地图》对上述地图构成抄袭为由诉诸法院。
【审判】菏泽中院一审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地图的抄袭,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500万元。山东高院二审期间,被告对双方地图中存在的相同点做出了合理说明,证明双方地图不存在不合理的相同之处。据此,山东高院二审认为被告不构成侵权,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8.王延堂(原告)与北京天运纵横文化传播公司(被告)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原告系小说《龙城风云》的著作权人。原告主张被告拍摄的电视剧《地雷战传奇》所使用的剧本系对其小说的擅自改编,遂以被告的行为侵害其著作权为由诉诸法院。
【审判】烟台中院一审认为,原告对小说具体内容进一步抽象和概括的故事情节已不属于表达,而属于思想,原告无权禁止他人利用这些思想进行创作。被告的剧本对原告的小说不构成改编,没有侵害原告的著作权,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9.山东中瑞电气有限公司(原告)与蒋振凤、淄博星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原告主张其在多年经营中开发、建立的客户名单系其商业秘密,被告蒋振凤原系原告的销售经理,但其还在原告工作期间即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了被告星硕公司,并将其掌握的原告客户名单披露给被告星硕公司使用,原告以两被告的行为共同侵害了原告的商业秘密为由诉诸法院。
【审判】淄博中院一审认为,原告主张的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被告蒋振凤违反与原告签订的保密协议约定,将其掌握的原告客户名单披露给其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被告星硕公司使用,被告星硕公司明知蒋振凤披露的原告的商业秘密违法而仍然使用,两被告的行为共同侵害了原告的商业秘密,遂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山东高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10.阿迈尔·伊布拉西姆·萨利赫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被告人系伊拉克国籍,其未经TOYOTANISSANMAZDA注册商标权利人的许可,在销售的汽车刹车片以及标签上使用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检察机关以被告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
【审判】青岛中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鉴于被告人主动投案并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判处驱逐出境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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