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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12年第5期(总期130号)公布案例
  时间:2012-10-15     浏览16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12年第5 案例目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第5号(总第130号)
1.谢亚龙受贿案 
2.南勇受贿案
 
 
1.谢亚龙受贿案 
被告人谢亚龙。2010103日,因涉嫌受贿罪被逮捕。
被告人谢亚龙受贿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检察院于20109 26日立案侦查,201152日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丹东市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告知了谢亚龙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讯问了谢亚龙,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天,2011617日、91日两次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2011930日,案件再次移送审查起诉。2011119日,丹东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谢亚龙的犯罪事实如下:
1998年至20086月,被告人谢亚龙在担任国家体委群体司司长、足管中心主任和受国家体育总局委派担任中国足协副主席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114.6万元、美元2万元、欧元 6000元、港币2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36.38万元。
一、199856月间,被告人谢亚龙利用担任国家体委群体司司长职务的便利,应时任青岛英派斯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张爱国和副总经理石中凯的请托,承诺在健身器材选购评审过程中关照该公司。为此,199810月,谢亚龙在家中收受了张爱国和石中凯以烧炕为名给予的人民币8万元。1999年和2000年,谢亚龙为该公司成为国家体育总局设备提供商提供了帮助,并于1999年至2010年春节,先后12次收受张爱国、石中凯为感谢其帮助所送的人民币共计 12万元。
二、2006年至2008年间,被告人谢亚龙利用其担任足管中心主任、中国足协副主席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中国足协下属企业中国福特宝足球产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福特宝公司)总经理邵文忠的请托,为该公司的业务和邵文忠的任职等方面提供帮助。为此,2006年世界杯足球赛期间,谢亚龙收受邵文忠所送欧元2000元(折合人民币1.97万元);2008年春节前,谢亚龙收受邵文忠所送人民币3万元。
三、200510月,被告人谢亚龙利用担任足管中心主任、中国足协副主席的职务便利,收受江苏舜天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总经理张玉道所送人民币5万元,并承诺在江苏舜天足球队的发展和晋级中超足球联赛的过程中对该俱乐部给予关照。
四、2006年中超足球联赛期间,被告人谢亚龙利用担任足管中心主任、中国足协副主席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山东鲁能泰山足球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康梦君的请托,在裁判员安排等方面对该俱乐部给予关照,最终该俱乐部在 2006年赛季赢得中超足球联赛和足协杯的双冠军。为此,谢亚龙于20074月,收受康梦君为感谢其帮助以及请求其继续关照该俱乐部所送的人民币20万元。
五、2006817日,被告人谢亚龙在担任足管中心主任、中国足协副主席职务期间,在北京顺峰饮食酒店与原上海联城足球俱乐部投资人朱骏用餐后,朱骏购买该酒店2万元人民币的消费卡一张,支付餐费后,将余额1.6万元送给谢亚龙,谢亚龙承诺在公正执裁等方面对该俱乐部给予支持。2007年初,谢亚龙收受朱骏所送人民币20万元,并承诺帮助、支持朱骏获得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经营权。其后,谢亚龙为朱骏顺利获得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经营权提供了帮助。
六、2006年间,被告人谢亚龙利用其担任足管中心主任、中国足协副主席的职务便利,帮助朱广沪继续留任国家队主教练。为此,谢亚龙于2007年初,收受朱广沪为感谢其帮助所送的人民币5万元。
七、2007年间,被告人谢亚龙利用担任足管中心主任、中国足协副主席职务上的便利,推荐沈祥福担任广州医药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主教练,并接受该公司副董事长谢彬、广州医药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总经理宁智雄的请托,承诺对该俱乐部晋级中超过程中给予支持和帮助。为此,谢亚龙于20071月,在香港一宾馆内,收受谢彬所送港币2万元(折合人民币1.97万元); 2007年春节前,收受宁智雄所送人民币20万元;2007年春节后,在广州市收受宁智雄所送人民币10万元。
八、2007年,被告人谢亚龙利用其担任足管中心主任、中国足协副主席职务上的便利,安排中国国家女子足球队等队伍在位于云南海埂的昆明体育训练基地进行集训。为此,2007年下半年,谢亚龙收受该基地主任王万钧所送人民币 2万元,并接受王万钧的请托,承诺对该基地的创收给予支持和帮助。2008年,谢亚龙安排中国国家男子奥林匹克足球队等队伍到该基地进行集训。
九、200712月,被告人谢亚龙利用其担任足管中心主任、中国足协副主席职务上的便利,在广州市某酒店内,接受足球经纪人温嘉庆所送人民币5万元,并承诺为温嘉庆请托的中国国家男子奥林匹克足球队主教练兼中国男足国家队总教练续聘一事给予帮助和关照。
十、2007年度中超足球联赛期间,被告人谢亚龙利用其担任足管中心主任、中国足协副主席职务上的便利,接受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刘玉明的请托,在比赛裁判和场地的安排等方面给予该俱乐部关照。最终,该俱乐部获得2007年度中超足球联赛冠军。为此,20082月,谢亚龙收受刘玉明为感谢其帮助所送的存有人民币3万元的银行卡一张。
十一、2006年,被告人谢亚龙利用其担任足管中心主任、中国足协副主席职务上的便利,帮助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成为中超足球联赛赞助商。为此,谢亚龙于20084月,收受该公司市场部总监李彤所送欧元4000元(折合人民币4.3万元);2008年底,收受李彤所送美元2万元(折合人民币13.54万元)。
2012424日,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法庭审理认为:
被告人谢亚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侵犯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亚龙犯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谢亚龙在法庭审理中当庭推翻了此前的有罪供述,公诉机关当庭撤销对其自首的认定,法院予以采纳。
201267日,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谢亚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114.6万元、美元2万元、欧元6000元、港币2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谢亚龙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南勇受贿案
被告人南勇。2010226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逮捕。
被告人南勇受贿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检察院于20104 23日立案侦查,201147日,案件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在法定期限内铁岭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告知了南勇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讯问了南勇,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2011522日、721日两次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201181日,案件再次移送审查起诉。2011831日,铁岭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南勇的犯罪事实如下:
1998年至20095月,被告人南勇利用担任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足管中心)副主任、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球员转会,参加教练员培训班,聘任各级国家队教练、领队等方面的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89962元。
一、1998年,被告人南勇利用担任足管中心副主任、中国足球协会副主席的职务便利,收受山东迪生广告公司总经理张洛迪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承诺对张洛迪予以关照。事后,南勇为张洛迪经营的山东迪生广告公司参与承办中国女足世界杯系列国际热身赛及广告业务经营提供了帮助。
二、1999923日,被告人南勇利用担任足管中心副主任、中国足球协会副主席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云南红塔足球俱乐部助理教练王立仁的请托,承诺在当年的甲级B组联赛中对云南红塔足球俱乐部在指派裁判等方面予以关照。为此,收受王立仁代表该俱乐部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
三、1999年至2000年,被告人南勇利用担任足管中心副主任、中国足球协会副主席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山东鲁能泰山足球俱乐部总经理邵克难的请托,承诺对该俱乐部在指派比赛裁判等方面予以关照。为此,南勇于19992000年,先后2次收受邵克难代表该俱乐部给予的人民币共计20万元。
四、199911月,被告人南勇利用担任足管中心副主任、中国足球协会副主席职务上的便利,促成吉林延边敖东足球队在对阵沈阳华晨金客足球俱乐部海狮足球队比赛中故意输球,使沈阳海狮足球队于当年成功保持中国足球甲级A组联赛球队资格。为此,南勇收受沈阳华晨金客足球俱乐部总经理章健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
五、20003月及2000年末,被告人南勇利用担任足管中心副主任、中国足球协会副主席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沈阳华晨金客足球俱乐部总经理章健提出的,要求其在中国足球甲级A组联赛中对该俱乐部球队提供支持和帮助的请托,先后2次收受章健代表该俱乐部给予的人民币共计20万元。
六、2001年春节前,被告人南勇利用担任足管中心副主任、中国足球协会副主席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大连实德足球俱乐部副总经理林乐丰提出的,要求其在中国足球甲级A组联赛中对该俱乐部球队提供支持和帮助的请托,收受林乐丰代表该俱乐部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
七、2001年,被告人南勇利用担任足管中心副主任、中国足球协会副主席职务上的便利,为吕锋担任国家男子足球队副领队提供了帮助。为此,南勇收受吕锋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
八、2002年初,被告人南勇利用担任足管中心副主任、中国足球协会副主席职务上的便利,为王宝山担任国家男子足球青年队主教练提供了帮助。为此,南勇收受王宝山给予的人民币 5万元。
九、2002年至2006年,被告人南勇利用担任足管中心副主任、中国足球协会副主席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体育经纪人白川的请托,帮助白川推荐的阿里汉出任中国男子足球队主教练提供帮助。为此,南勇收受白川给予的美元4000元 (折合人民币33108元);20057月底,南勇收受白川为答谢其提供帮助,并希望在此后的体育经纪工作中继续得到关照而给予的价值人民币 3万元劳力士牌手表一块。
十、20064月至5月,被告人南勇利用担任足管中心副主任、中国足球协会副主席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体育经纪人白川的请托,为白川购买世界杯足球赛门票提供帮助。为此,南勇收受白川给予的欧元5000元(折合人民币48446元)。
十一、20053月,被告人南勇利用担任足管中心副主任、中国足球协会副主席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山东鲁能泰山足球俱乐部总经理董罡的请托,为该俱乐部球队参加当年亚洲足球联合会冠军联赛提供帮助。为此,南勇收受董罡代表该俱乐部给予的人民币30万元。
十二、2005年,被告人南勇利用担任足管中心副主任、中国足球协会副主席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沈阳金德足球俱乐部总经理何兵提出的,要求其在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中对该俱乐部工作给予支持和帮助的请托,收受何兵代表该俱乐部给予的价值人民币15200元的浪琴牌手表一块。
十三、2006年春节前,被告人南勇利用担任足管中心副主任、中国足球协会副主席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大连实德集团副总裁隋信敏提出的,要求其在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中对大连实德俱乐部提供支持和帮助的请托,收受隋信敏给予的共计价值人民币26600元的路易十三酒2瓶。
十四、2006年初,被告人南勇利用担任足管中心副主任、中国足球协会副主席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原国家足球队队员李宵鹏给予的价值人民币43000元的劳力士牌手表一块,2007年,南勇接受李宵鹏的请托,为李宵鹏参加教练员培训班提供了帮助。
十五、2007年至2008年,被告人南勇利用担任足管中心副主任、中国足球协会副主席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广州医药足球俱乐部总经理宁智雄提出的,要求其在中国足球协会组织的联赛中对该俱乐部提供支持和帮助的请托,分别于 20072月、20081月及3月,3次收受宁智雄代表该俱乐部给予的8盒保健品,合计价值人民币32317元。
十六、20072月至20095月,被告人南勇利用担任足管中心副主任、主任,中国足球协会副主席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山东鲁能泰山足球俱乐部总经理康梦君提出的,要求其在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中对该俱乐部给予支持和帮助的请托,分别于20072月、200812月及 20095月,3次收受康梦君代表该俱乐部给予的价值人民币7160元的雷达牌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12431元的白金钻石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中国石化加油卡一张。
十七、2006年底,被告人南勇利用担任足管中心副主任、中国足球协会副主席职务上的便利,帮助原国家男子足球队队员郑智从山东鲁能泰山足球俱乐部转会到英国查尔顿足球俱乐部一事提供帮助。为此,南勇于20077月,收受郑智给予的价值人民币64700元的格拉苏蒂计时男表一块。
十八、200712月,被告人南勇利用担任足管中心副主任、中国足球协会副主席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中国足球协会下属中国福特宝足球产业发展公司总经理邵文忠提出的,要求其在工作中提供支持和帮助的请托,收受邵文忠给予的价值人民币1万元的阿玛尼牌手表一对。
十九、2007年底,被告人南勇利用担任足管中心副主任、中国足球协会副主席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天津泰达足球俱乐部总经理李广益提出的,要求其在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中对该俱乐部给予支持和帮助的请托,收受李广益给予的价值人民币52000元的海鸥牌手表一块。
2012425日,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法庭审理认为:
被告人南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南勇归案后主动坦白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主动上交赃物,案发后绝大部分赃款被追缴,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
201267日,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南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
二、对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南勇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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