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8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透露,按照该院出台的《关于加强参考性案例工作的意见》,处理类似案件(法律关系属同一种类、案由相同、案件事实及争议焦点相似的案件)、相同法律问题时,可参照参考性案例。
意见规定,适用参考性案例及其裁判规则时,对相关案例及其裁判规则均不能作为裁判依据直接引用,但可以在裁判说理部分引述。合议庭或独任法官对类似案件或相同法律问题作出不同于参考性案例及其裁判规则的裁判,应提出书面意见,报经审委会讨论,并将处理结果报重庆高院备案。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以参考性案例及其裁判规则支持自己诉求的,法院应当审查,并在裁判文书中对是否参照说明理由。
意见同时规定了备选参考性案例社会推荐制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以及其他社会人士,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参考性案例要件的,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法院推荐。
意见强调,参考性案例一律在重庆高院互联网站公告发布。每年对已发布的参考性案例进行集中清理,如参考性案例确立的裁判规则与新颁布的法律、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性案例相抵触,或者因客观情况的变化,发布的案例已失去参照价值的,由审委会讨论决定及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