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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快讯

2012年上海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新民晚报     时间:2013-04-19     浏览116
 
苹果、淘宝、庄则栋、周立波、《黑猫警长》……近两年,这一个个耳熟能详的名字令公众对知识产权的关注度不断提高。419日,一年一度的上海知识产权宣传周拉开帷幕,上海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外公布了2012年上海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1.周立波网络域名不属周立波?
【事件回放】
原告岳某注册了zhoulibo.com域名,并在该域名所属网站发布:“我们认为海派清口表演者周立波先生与其他愿意购买及使用此域名的人士相比,可能具有更高的知名度,并且我们也很喜欢他的表演,我们很乐意这个域名可以由周先生来购买和使用”、“如果询价者确实有意购买此域名,请您先慎重考虑您的预算是否达到以人民币十万元为单位”等信息。
之后,周立波以其对拼音“zhoulibo”享有合法民事权益等为由,向亚洲域名中心提出投诉,请求将涉案域名转移给被告周立波所有。2011127日,亚洲域名中心裁决将涉案域名转移给周立波。20111216日,岳某不服裁决向市二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涉案域名继续由岳某注册、使用。
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为原告岳某对涉案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既不享有合法权益,又无注册、使用涉案域名的正当理由。被告周立波的姓名“周立波”已经因其自1984年以来一直使用其姓名“周立波”参加各类商演而在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zhoulibo”是被告周立波姓名拼音的表现形式,两者具有一一对应关系。根据相关公众所处的语言环境和一般语言习惯,通常会以汉语拼音的方式识别涉案域名的主要部分“zhoulibo”,此亦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涉案域名与被告周立波相关联的误认。涉案网站中关于周立波与涉案域名关系的相关表述,也加深了相关公众将被告周立波与涉案域名相关联的印象。原告岳某不但将涉案域名与被告周立波相关联,而且以高价要约出售的方式转让涉案域名,以期获得不正当利益。可见,原告对涉案域名的注册、使用显然具有恶意。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岳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点评】
近年来,随着名人姓名在商品促销、广告宣传等市场活动中所蕴含的巨大商业价值日益显现,将名人姓名、译名、别名等抢注为商标、域名等现象时有发生。本案即属于典型的将知名艺人周立波的姓名拼音抢注为域名的案件,在确认名人姓名中蕴含的财产权益应当受到保护的前提下,本案的裁判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认定涉案域名的使用极有可能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与周立波相关,判决涉案域名归周立波所有。
 
2.《上海旅游交通图》被大量盗版
【事件回放】
201232日,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投诉称,20121月以来,由上海市测绘院编制并由该社出版的《上海旅游交通图》被他人大量盗版制作,并在本市轨道交通站点内销售。
市公安局文保分局接报后,立即立案侦查。民警从盗版地图运输轨迹入手,查明这些地图是通过深圳深安平物流公司发货,然后运至深圳苏宇物流有限公司,再由其运至上海。通过查询苏宇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单,发现韩某等人有重大作案嫌疑,并落实了布控措施。同时,根据运输单上深圳发货方的银行卡账户信息,启动落地查控工作。文保分局通过查询银行账户,找到开户人,并从其处获悉了“该账户实际使用人系开户人亲戚温某”这一重要线索,据此抓获犯罪嫌疑人温某。根据温的交代,民警们于次日捣毁位于深圳市汇亿丰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内的非法印刷窝点。45日至11日,民警们又在上海先后抓获犯罪嫌疑人韩某等。
经查,201110月起,韩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没有得到出版社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委托温某等非法盗印《上海城市交通地图》《上海旅游交通图》及《上海城区交通图》共计12万册,涉案金额72万元。针对温、韩等人交代有一王姓男子曾作为中间人的情况,文保分局循线追查,在深圳警方的协助下,在当地抓获犯罪嫌疑人王某。经审讯,王交代了其居间联系盗版地图印刷活动,并通过在盗版地图上非法刊登旅游广告获取客户再转卖给旅游公司以赚取人头费的犯罪事实。
黄浦区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温某、韩某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情节特别严重,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10个月和36个月,并处相应罚金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典型的侵犯著作权案件,牵涉的人员跨省际,侦破难度较大。公安部门没有仅仅满足于对售假分子的查处,而是注重打击制假源头,端掉窝点,更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
 
3.淘宝网站售假“纽崔莱”
20071月至20111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通过淘宝网站上开设的“冬天的沙西米”、“健康连锁”、“selemon”店铺,对外销售假冒美国安利公司“纽崔莱”等注册商标的蛋白粉、倍力健、钙镁片等商品,销售金额累计606万余元。
2011118日,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假冒“纽崔莱”等注册商标的蛋白粉等商品1183件,涉及销售金额9万余元。法院以陈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6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近年来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量刑最重的案件之一(法定最高刑7年)。本案在如何认定被告人存在售假的主观故意,如何正确认定犯罪金额上均存在不小的难度。检察机关加强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联系,取得能够证明被告主观故意的证据;加强与鉴定机构沟通,准确认定被告人售假的犯罪金额,最终确保了案件的质量,使得侵犯知识产权者受到严厉惩罚。
 
4.七浦路售卖假“BURBERRY
2012年年初,市工商闸北分局在检查中发现闸北区七浦路白马大厦某室可能存在销售冒牌服装行为,即与公安部门联合办案,蹲守观察。330日,工商与公安部门立即行动,当场查获谢某存放的从广州购入的涉嫌假冒“BURBERRY”、“PRADA”商标的服装共计1036件。至案发,谢共售出假冒“BURBERRY”商标服装231件,销售金额合计23820元,获利5030元。谢的非法经营额为12.5万元。
2012517日,闸北分局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1036件,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点评】
本案的查处,不仅对不法商贩起到了很大的震慑作用,对七浦路服装市场经营户守法经营、公平竞争也起到了促进作用。
 
5.遥控器上小纸条露“马脚”
201247日,安徽省天长市佳华电子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上海海关申报出口智利903箱遥控器。49日,洋山海关查验关员随机抽开一个纸箱,发现遥控器上都贴着一张小纸条,其中一个遥控器的纸条贴得有些歪,边上隐隐露出了“LG”两个字母的一小部分。海关查验关员当即将纸条撕去,遥控器上果然标注着醒目的“LG”及笑脸图形商标。经过清箱彻查,近30万台标有“Philips”“LG”及笑脸图形、“Panasonic”商标的遥控器被查获,案值近530万元人民币。该案移送当地公安部门立案,检察机关已批准逮捕涉案人。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上海海关打击假冒药品、食品和汽车配件、电子产品专项整治工作以来查获的案值较高、侵权商品数量巨大、侵犯多个知识产权、且侵权手法隐蔽的电子产品侵权案件。
 
6.16台计算机内安装盗版软件被投诉
201279日,市文化执法总队接到美国参数技术公司投诉后,现场检查了当事人汉门上海公司在松江区洞泾工业区二区的办公场所,发现内有16台计算机内复制、安装和使用了PRO/E计算机软件16套,其中14PRO/E计算机软件均属盗版软件,该软件每套货值(市场平均销售单价)为人民币8万元。
案发后,当事人卸载了这14PRO/E计算机软件,并购买了12套正版PRO/E计算机软件共计96万元。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卸载盗版软件,并与著作权人达成和解获得了合法授权,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和影响,市文化执法总队依法从轻处罚,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点评】
本案是在国务院关于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工作常态化的部署下,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与公安部门合作查办的侵犯计算机软件案。对侵犯著作权的企业具有深刻教育意义,对企业正版化工作具有推进作用。
 
7.反光衣侵犯3M公司发明专利
原告3M公司经调查发现被告浙江道明反光材料有限公司大量生产型号为DM1991DM1992的荧光阻燃警示带以及使用该荧光阻燃警示带的反光衣,并通过全国各地的办事处以及中英文网站销售。经比对,原告认为被告生产的上述产品的技术特征全部落入原告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发明专利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包括产品制造和使用专利方法),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实施了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万元。
【案件点评】
关于本案的赔偿数额,鉴于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的获利,也未提供确定的专利许可使用费数额,法院最终依据专利法关于法定赔偿的相关规定酌情确定了包含合理费用在内的赔偿数额。有关被告对原告专利方法侵权的指控,因原告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且未能证明使用该专利方法制造的是新产品,法院未予支持。
 
8.电动工具公司侵犯“岩层钻具”发明专利权
德国豪沃拉普鲁布斯特有限公司于2012223日就上海新龙牌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侵犯其“岩层钻具”(专利号为ZL98812933.7)发明专利权,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行政处理请求。市知识产权局立案受理后,向被请求人发出答辩通知书,并于同年510日进行了口头审理。被请求人无正当理由缺席口头审理,此案采取缺席审理。
经审理,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作出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对专利名称为“岩层钻具”(专利号为ZL98812933.7)发明专利权的侵害的行政处理决定。
【案件点评】
本案中,尽管被请求人缺席行政机关的审理活动,但是并不影响行政机关对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处理。行政机关对与本案相关的第三方公司进行询问等方式,主动调查核实,确保在一方当事人放弃质证和抗辩权利的情况下公平审理、查明事实,最终认定了被请求人制造侵权产品的行为。
 
9.捣毁假冒品牌高尔夫球杆生产源头
20122月,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接到线报,称有一张姓男子从福建等地购入假冒品牌高尔夫球杆配件,在沪加工组装并对外批发销售。接报后,干警成功查获假冒“卡拉威”、“美津浓”等品牌体育用品(高尔夫球杆等)5000余件。
案件破获后,专案组继续深挖,发现涉及京、沪、闽、鲁、粤等多地的销售网络及生产源头窝点。20127月,五地警方联合开展集群打击,彻底摧毁了这一制售假冒品牌高尔夫体育用品犯罪网络,共破案14起,抓获犯罪嫌疑人张某、贺某、翟某等50人,打掉犯罪团伙12个,捣毁制假售假窝点31个,缴获各类假冒知名品牌的高尔夫球具30万件、假冒注册商标标识11万枚、制假设备38台,涉案金额共计5000万余元。法院对此案3名主要案犯已作出生效判决。
【案件点评】
此案是“严厉打击经济犯罪"破案会战"”期间,上海公安机关侦办的首起特大假冒注册商标案件。在公安部经侦局统一指挥协调下,沪、京、闽、鲁、粤等地公安机关联手出击,体现了跨省联动、警种联动、上下联动的合成作战优势。
 
10.违反保密协议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2001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朱某、张某、乔某、庄某先后在中日合资从事生产印刷机械的太阳公司制造部任职,并签订相关保密协议。几人先后离职后,均在朱某成立的欣澜公司内任职,并违反保密协议大肆生产与太阳公司“TOF商用票据轮转印刷机”基本相同的印刷机并销售牟利。
经司法审计,20091月至20116月,欣澜公司共计销售商用表格轮转印刷机10台,给太阳公司造成损失共计276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单位欣澜公司、被告朱某等四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240万元,对主犯朱某判处有期徒刑16个月,其余3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
【案件点评】
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对案件在证据规格及法律适用方面的争议问题反复论证,解决了本案中鉴定机构是否具有资质、鉴定结论是否具有真实性、商业秘密保密措施的程度是否适当、被告人的行为特征是否构成刑事侵权以及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失金额如何认定等一系列争议问题,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在证据标准及法律适用上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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