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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快讯

合肥中院发布2012年度十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来源: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时间:2013-04-23     浏览155
 
2013423日上午,在第1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合肥中院向社会和新闻媒体发布年度十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微软公司诉安徽某科技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法国轩尼诗公司诉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郑某某等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等影响较大的诉讼案件,案例从著作权、商标专用权、发明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等多个角度解读案件事实,明晰法理,语言通俗易懂,内容丰富生动,集中展示了过年一年合肥中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工作成绩,同时对公众也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2年度合肥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目录
一、微软公司诉安徽某科技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
二、合肥某公司诉安徽某公司等侵害作品放映权系列案件
三、法国轩尼诗公司诉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郑某某等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四、上海某食品公司诉合肥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案
五、深圳某公司诉安庆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案
六、河南某医药公司诉江西某制药公司等不正当竞争案
七、安徽某水稻研究所诉福建某种业公司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
八、合肥某种业有限公司诉合肥某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
九、程某某侵犯著作权罪案
十、合肥某食品公司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一、微软公司诉安徽某科技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案情简介】MicrosoftOffice系列软件由微软公司在美国完成并首次出版,微软公司系Office系列软件的著作权人。法院诉讼保全的证据反映,在抽取检查的安徽某科技公司的部分电脑中,均安装了MicrosoftOffice软件。诉讼中,该公司未提出其安装使用的涉案软件具有合法来源的证据,且不能证明证据保全涉及的电脑部分属于其他企业,故法院认为,该公司出于商业目的,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使用MicrosoftOffice软件,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一审宣判后,被告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此案是微软公司在皖提起的首例起诉商业用户使用盗版软件的诉讼案件。近年来,微软公司在我国向多家涉嫌使用盗版软件的公司提起诉讼,索赔金额巨大,而且多以胜诉告终,败诉的公司为此都付出了不小的代价。由于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以及价格的低廉,国内部分民众和企业多年来已经习惯使用各类盗版软件,忽视了使用盗版软件可能要承担的巨大法律风险,尤其是商业使用盗版软件。随着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逐年加大和权利人维权意识的提升,各类打击侵犯各类知识产权的力度亦会越来越大,由此提醒公众和企业,应树立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规范经营行为,拒绝使用盗版。
 
二、合肥某公司诉安徽某公司等侵害作品放映权系列案件
【案情简介】安徽某公司等被告在其经营场所,未经授权向公众提供放映合肥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也未支付使用费而被诉法庭。该批案件涉及合肥市区、肥东、巢湖等地数十家知名KTV经营企业。涉诉之初,被告对构成侵权认识不够,认为权利人恶意诉讼,对立情绪较大,后经一二审法院释法、调解,绝大部分被告均与权利人达成了调解或和解协议,支付了使用费。
【点评】知识产权领域严格遵循“无授权即无使用”的法律规则。本案涉及的是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根据《著作权法》规定,音乐电视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的,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侵权责任。因此提醒广大民众和经营单位在使用他人的音乐电视作品、影视作品时,应取得权利人的许可,避免法律上的风险而诉讼缠身。
 
三、法国轩尼诗公司诉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郑某某等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简介】法国轩尼诗公司在我国先后注册了“Hennessy”、“轩尼诗”、“手持战斧图形”等商标。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通过网址为http//www.hensy.cn的网站,以法国轩尼诗公司在中国的营运中心、中国战略推广商等名义,宣传、销售标识有法国轩尼诗公司“Hennessy”等商标的葡萄酒类产品。法国轩尼诗公司还在合肥市从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某处公证购得涉案葡萄酒产品。法国轩尼诗公司认为,郑某某、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等共同生产、经营“Hennessy”系列葡萄酒,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等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在《法制日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点评】近年来,涉及国外高档洋酒在国内被“冒牌”的报道不时出现。仿冒问题、“傍名牌”、“搭便车”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侵害了经营企业的权益,而且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对此法律严厉禁止。从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看,大多数的涉案企业或个人都是采取使用与知名品牌相同或相近的商标或图形,混淆视觉,误导公众,本案亦是如此。该案对于那些采取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企业或个人进行警示和惩戒的同时,也提醒消费者在购买相关知名商品时,应擦亮眼睛,谨防上当受骗。
 
四、上海某食品公司诉合肥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2002417日,海南某农业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合肥某公司(詹某某)”(以下简称“合肥公司”)签订《加盟合同书》,约定由甲方授权乙方在安徽省内使用“上岛”商标、招牌、代理加盟业务等。同日,“杭州上岛陈某某”(以下简称“杭州公司”)向拟成立的合肥公司出具了收到安徽省代理加盟费40万元的收条。同年530日,“上岛及图”组合商标由海南公司核准转让给上海某食品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200271日,合肥公司注册成立,詹某某系股东之一。20061110日,上海公司出具函件,称在安徽省开设上岛咖啡西餐厅须有杭州公司及陈某某授权。同年1115日,杭州公司和陈某某向合肥公司及詹某某出具委托书,委托该公司在安徽省内发展“上岛咖啡”西餐厅的加盟及营运管理业务。合肥公司自2002年起在安徽省内开展加盟和营运管理业务,加盟店在门店招牌和经营用品上使用了“上岛及图”商标。为此,上海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合肥公司禁用“上岛”作为企业字号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加盟合同书》及委托书确认了合肥公司取得了在安徽省境内发展开设“上岛咖啡”西餐厅的加盟及营运管理业务的权利,而注册商标即包含在授权的经营资源之内,故其采用的经营模式未侵犯上海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合肥公司取得特许经营权在前,其使用“上岛”字号不具有恶意。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上海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在维持原判的同时,考虑到上海公司现为“上岛及图”商标持有人的现状,为防止合肥公司对外许可加盟权利的过度行使可能导致该商标权遭受割裂和削弱,要求合肥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不得再对外实施新的许可加盟行为。
【点评】我国法律对商标权保护采取保护在先申请原则,同时兼顾保护在先使用。相关企业在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应恪守合同约定,遵循诚实守信等原则。本案中,合肥公司早在2002就经过授权取得在安徽省境内开设加盟咖啡店的权利,并不存在商标侵权的故意行为。该案的公平审理,有力地保护了本市企业的合法权益,实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五、深圳某公司诉安庆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案
【案情简介】深圳某公司为“全棉无纺布医用敷料的生产方法”发明专利权人,该专利独立权利要求描述了专利生产方法的七个步骤的技术特征。被告安庆某公司生产全棉无纺布运用的生产工艺虽然在权利人专利技术的工艺流程中增加了若干工序,但按照专利侵权判定的“全面覆盖原则”,仍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使用侵权。同时该公司通过宣传画册作出销售侵权产品的意思表示,其许诺销售、销售依照涉案发明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成立。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安庆某公司停止使用专利方法并停止使用、销售、许诺销售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点评】“全面覆盖原则”是指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包含了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是判定专利侵权的通用原则。本案中被告安庆某公司生产全棉无纺布运用的生产工艺同权利人专利技术的工艺流程相比,虽然增加了若干工序,但并不能改变其主要生产工艺同原告专利技术相一致的事实,因此仍构成侵权。本案的处理结果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仅充分体现了司法对知识产权的有力保障,还有利于鼓励市场主体积极进行技术创新。
 
六、河南某医药公司诉江西某制药公司等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简介】河南某医药公司主要从事疑难皮肤性疾病的防治与研究,该公司一品牌高分子透骨贴产品独特、显著的产品名称、包装、装潢,在全国市场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该公司在市场调查中发现,江西某制药公司擅自在食人蚁筋骨贴上假冒该公司的厂名、厂址、产品名称及注册证号,在全国多个地区大量进行批发销售,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了混淆、误认。为此,该公司以江西某制药公司等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并向公安机关举报。该案经法院调解,江西某制药公司承诺停止侵权,收回流入市场的假冒产品,并赔偿了该公司的经济损失。
【点评】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中,被告采取假冒原告厂名、注册证号等方式,使公众无法识别产品来源,不仅侵害了同业竞争者、消费者的权益,还对市场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案件通过调解,较好地维护了权利人的品牌声誉,保护了市场主体的创新积极性,规范了相关药品的生产和流通秩序。
 
七、安徽某水稻研究所诉福建某种业公司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
【案情简介】安徽某水稻研究所(以下简称“安徽研究所”)拥有水稻品种“1892S”的植物新品种权。2011322日,合肥某农科所(以下简称“合肥农科所”)与福建某种业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公司”)签订合同,由农科所将两系杂交中稻“两优996”(其母本为“1892S”)的生产、销售、使用和标记权以独占实施的方式,许可给福建公司实施。合同同时约定,“两优996”组合的母本使用权问题由农科所负责与母本品种权人安徽研究所协商解决。此后,合肥农科所和福建公司分别致函安徽研究所,要求取得使用“两优996”的母本“1892S”的授权,但该所未予同意。2012323日,安徽研究所通过公证取证的方式,从衡某某处购买了福建公司生产的“两优996”杂交水稻种子。
法院经审理认为,福建公司生产、销售以“1892S”为母本的“两优996”杂交水稻种子,未经母本品种权人安徽研究所授权,且该品种也未经审定,故侵犯了该品种母本权利人安徽研究所的植物新品种权。据此,法院分别判令福建公司和衡某某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点评】植物新品种权,是由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批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品种权人对其新品种的专有权利。本案两被告在未取得新品种水稻权利人的许可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生产销售新品种水稻的衍生品种,其行为属于对他人植物新品种权的侵犯。本案的审理,体现了合肥法院对承担我国农作物育种主力作用的农业科研单位合法权益的有力保护,也为研究推广农业新品种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八、合肥某种业有限公司诉合肥某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
【案情简介】合肥某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种业公司”)系“广占63S”植物新品种权人,“开优8号”水稻品种是以“广占63S”为母本,“淮恢06”为父本,杂交配组而成。2009年,被告合肥某公司因未经种业公司授权,以商业目的经营、推广“开优8号”被法院认定侵权。此后,该公司仍生产并公开销售该品种稻种,主观过错明显,侵犯了种业公司享有的“广占63S”的植物新品种权。本案最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合肥某公司承诺停止侵权并向种业公司赔偿了经济损失。
【点评】作为一项重要的农业知识产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本案中,合肥某公司在法院认定其行为侵权后,仍然采取生产和公开销售的方式,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权益,给他人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本案提示种子的生产、销售者要关注植物新品种的真伪、质量及知识产权问题,鼓励和激发更多的组织和个人参与研发植物新品种。
 
九、程某某侵犯著作权罪案
【案情简介】20114月,执法部门在程某某租赁的房屋内查获《中国秘密战》等4265936册盗版图书。同年10月,执法部门再次对程某某所租房屋进行搜查时,现场查获《大案要案》等盗版图书30775册。经安徽省版权局鉴定,上述图书均系盗版。法院认定被告人程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点评】我国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程某某贩卖盗版图书种类之多,数量之大,严重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情节严重,对其以侵犯著作权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有力地打击了贩卖盗版图书、肆意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对于整顿图书文化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十、合肥某食品公司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案情简介】合肥某食品公司未经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在其生产的花生米炒货的包装袋上,使用与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核心注册商标“老奶奶laonainai”相同的标识,在东北三省等地销售产品。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单位合肥某食品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13万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某对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负有直接的主管责任,也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七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7万元。
【点评】本案系我市首例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认定单位犯罪的案件。本案中,合肥某食品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所有人极其相似的标识,情节严重。按照法律规定,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并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犯此罪的亦按相关条款进行处罚。该案的处理结果有力地打击了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促进了企业规范经营,公平公正地参与市场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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