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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快讯

淮安中院公布年度消费维权十大经典案例
来源:江苏法院网     时间:2013-03-15     浏览109
 
在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公布了2012年度经典消费维权案例,涉及商品房买卖、产品质量、黄金首饰和食品安全等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各个领域。
 
销售茶叶无标识  顾客索赔有依据
【基本案情】20121023日上午,赵某到市区某超市购买四盒红茶,单价为280/盒。赵某回家后发现,其中有三盒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编号和QS生产许可标识。随后,赵某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举报。经工商部门协调未果,赵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9000元。
【法院裁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超市在向消费者销售茶叶时,应当保证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完整、真实,包括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许可证编号和QS生产许可标识等。被告超市销售的商品无相应的产品标识,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法院受理后,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庭外和解,赵某遂向法院申请撤诉。
【维权建议】商品标识是反映产品质量的重要依据,消费者应到一些正规的超市或者商店去购买商品。在选购商品时,一定要注意查看所选购的商品有无相应的产品标识,产品标识是否真实、完整。付款后,一定要向商家索要小票、发票等凭证。如果发现自己购买的产品有上述问题,可以向当地的消协投诉反映,也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销售黄金克数不足  商家诚信有待提高
【基本案情】201273日,李某到市区某购物中心的黄金专柜购买六件黄金首饰,每件0.21克。在李某付款后领取首饰时,其要求营业员复称,结果有两件均为0.20克,与发票显示克数不符。李某即要求该购物中心退换全部首饰,该购物中心认为这点误差完全可以忽略不计,且黄金首饰无质量问题,不影响佩戴,拒绝了李某的要求,李某遂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购物中心在向消费者销售黄金首饰时,应当保证所售黄金首饰的重量与产品标识上载明的重量相一致。根据《贵金属饰品质量测量允差的规定》,虽然李某所购买的两件黄金首饰的称量值在允差范围内,但是被告某购物中心毕竟多收取了李某相应的价款,属于不当得利。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庭外和解,李某遂撤诉。
【维权建议】核对产品信息是保护自己权利的重要途径。消费者在购买贵重金属饰品时,一定要注意当场核实所购买黄金饰品的重量与产品标识上载明的是否一致。如果有出入,应及时与商家进行交涉,运用法律武器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装潢公司未按约完工  消费者可要求担责
【基本案情】201065日,方某、李某与某装饰公司签订一份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为二人合伙开宾馆装潢。201067日,装饰公司进场施工,因双方产生纠纷,工程未完工,20109月底撤出场地。后方某、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工程款,并赔偿损失。
【法院裁判】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装饰公司构成违约,应当承担退款责任。经法院调解,该装饰公司返还方某、李某工程款27000元。
【维权建议】明确细致约定装修事项才能防患于未然。消费者对房屋进行装修时,应当选择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的装修公司,避免走入“重价格、轻资质、施工能力”的常见误区。最关键的是,消费者与装修公司签订装修施工合同时,应详细约定施工期限、工程款支付期限、施工质量及标准、工程验收、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内容,防止纠纷发生时处于被动。
 
开发商收定金不签约  购房人可主张双倍定金
【基本案情】2012210日,方某与某置业公司签订订购协议一份,约定方某以50万元的价格预定商品房一套,协议约定方某向置业公司支付50万元,并约定此定金不退,在双方成功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方某所支付的定金自动转为购房款。后方某支付了50万元,但置业公司拒不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方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裁判】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协议中约定定金期限及数额,且方某已经依约交付了定金,置业公司作为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超过的部分不予支持。方某所购买的房屋总价为50万元,合同标的亦为50万元,因此方某交付的定金总额不应超过10万元,超出的部分无权要求双倍返还,法院遂判决置业公司支付方某定金款20万元,房价款40万元,合计60万元。
【维权建议】定金罚则是《担保法》、《合同法》中的重要条款之一,可以保护消费者的权利。签订合同时,对定金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要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消费者在选择适用定金罚则时,须满足三个条件,即必须有违约行为、必须有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实、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落空之间有因果关系。
 
卖家未作虚假宣传  买家无权请求赔偿
【基本案情】20112月,原告刘某到被告淮安某置业公司售楼处看房,经被告工作人员介绍,并查看了楼盘周边环境、沙盘实景资料、房屋户型、价格后,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付了首付款。到20126月份,原告刘某到所购房屋施工现场周边查看房屋环境景观,发现没有之前约定的楼南侧绿地,而是整栋车库。遂以被告欺诈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法院审理认为,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已满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作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本案中,经法院查核,被告的宣传册和沙盘实景资料均反映楼南侧有明显车库标志。原告刘某购房时查看了被告楼盘周边环境、沙盘实景资料等,且根据被告售楼宣传资料和沙盘实景资料等,证明自己并没有虚假宣传,因此,原告主张被告对周边环境作虚假宣传、构成欺诈不能成立,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维权建议】消费者有理有据才能有效维权。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如果发现有什么问题,应及时收集相应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否则,即使诉至法院,也将难以维权。
 
产品质量不合格  生产者应当赔偿
【基本案情】原告某电缆厂与被告洛阳某塑胶公司存在长期的买卖关系。2008411日双方签订供货协议,约定按双方约定的产品质量供应电缆料。20085月,原告的客户某发电公司通知原告,其供应的电缆所使用的电缆料不合格,要求退货及赔偿。原告遂通知被告及时派人处理此事。20091013日,原被告间签订赔偿协议,协议签订后被告未履行承诺,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双方举证质证,可以认定被告提供的电缆料存在质量问题,由此产生的损失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原告某电缆厂已经注销,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原股东损失39万余元。
【维权建议】产品不合格应及时保全证据,主张权利。消费者或者销售者如果发现所购买或销售的产品有质量问题,应及时与生产厂家联系,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形式固定下来,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因举证不能而导致无法维权。
 
产品标识不实  生产者需担责
【基本案情】原告某公司先期从被告某合金公司处购买镍烙丝、镍硅丝生产电缆,经电缆购买方检测合格后,又从被告某合金公司购买了同型号的镍烙丝、镍硅丝,结果生产出的电缆经电缆购买方检测为镍烙丝、镍硅丝混淆,产品不合格,而被退货。为此,原告某电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合金公司赔偿损失。审理中,原被告将剩余的镍烙丝、镍硅丝进行检测,一致认可标识错误。
【法院裁判】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产品质量应符合其包装上注明的产品标准。这是产品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而非产品购买者的义务。本案中,被告第一次从原告处购买的产品质量是合格的,基于质量信赖第二次又购买同类型的产品,而且从外观上无法辨别所购产品的种类,因此,被告应该对自己产品标识错误而产生的损害结果负全部责任。经过法院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由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7000元。
【维权建议】消费者对产品标识错误造成的损失有权主张权利。消费者应当及时核对产品和标识,防止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如发现其购买的产品与标志不符对其造成一定的损害时,可以请求生产者予以赔偿。
 
产品质量存在缺陷  消费者也应举证
【基本案情】原告养鱼专业户赵某从被告某机电设备公司购买增氧机用于鱼塘增氧,在使用过程中,增氧机电机被烧毁,且与该机相连的电脑、监控、紫外线、电脑控制仪等设备也被烧毁。因就赔偿事宜交涉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法院裁判】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因原告所使用的产品电动机被烧坏引发的纠纷,电动机烧坏有多方面原因,电压过低、电线接头松动、没有安装漏电、断相欠压保护装置、电路接线不规范等均可造成电机被烧坏,这些原因都与产品使用者不合理、不规范的使用有直接关系。当然,亦可能因产品本身在生产制造或设计过程中存在缺陷而造成。但在本案中,根据当事人的举证,无法证明被告公司的产品存在质量缺陷,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维权建议】消费者维权也应负一定的举证责任。在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中,消费者也要尽到一定的举证责任,只有在有充分证据证明产品存在缺陷,而且缺陷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诉求才能得到支持。消费者不能盲目诉讼、恶意诉讼。
 
产品缺陷造成损害  生产公司应当赔偿
【基本案情】2007920日,原告某化工公司购买被告某机械公司离心压缩机一台,购买合同中约定由卖方对该设备进行安装调试,如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事故的,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后设备在运行中部件出现问题使压缩机连锁跳闸,导致原告所有生产线全线停机,并引发相应的污染事件。经鉴定部门对其质量进行鉴定,结果表明该设备中大、小齿轮的材质不合格。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300万元。
【法院裁判】根据《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产品经鉴定部门鉴定,证明设备中大、小齿轮的材质不合格,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被告依法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某机械公司赔偿原告某化工公司各项损失合计880余万元。
【维权建议】消费者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失的应及时在质保期内提出。消费者有证据证明购买的产品存在质量缺陷,而且对其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时,可以要求产品的生产者赔偿。但一定要注意在质保期内提出,及时维护自己权利。
 
管道屡修屡坏  引发损失应赔偿
【基本案情】20074月,原告纪某从张某处购买管道及配件一套。20091月,该管道因质量问题出现漏水现象。同年4月,佛山某公司派人到现场拍照并维修。20105月,该管道再次出现破裂、漏水,并再次维修。20115月,该管道又出现破裂、漏水现象。因该管道多次破裂、漏水,导致原告家墙体严重受损,产生巨大损失。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近5万元。
【法院裁判】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纪某购买使用被告佛山某公司的管道,虽经多次维修,但仍出现破裂、漏水的现象,存在质量缺陷,被告佛山某公司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维权建议】消费者有要求维修、更换、退货的权利。消费者一旦发现所购买的产品存在质量缺陷,应及时与销售商或生产厂家联系,可以要求予以维修、更换或退货。对于产品缺陷引发的其他损失,消费者也可以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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