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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快讯

安徽省高院公布年度十件“反规避执行典型案例”
来源:人民网     时间:2011-12-01     浏览184
 
20111129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的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新闻发布会上对外公布,安徽省法院反规避执行活动初显成效,执行案件实际结案率同比上升4.7个百分点。会上,省高院公布了10起反规避执行典型案例,其中有三起“老赖”因擅自处置被查封财产被判刑案件。
这次向社会公布的10起案例,是安徽省各级法院采取有力措施破解规避执行行为的典型案例。公布的案例中,规避执行行为有被执行人拒不清算拖延执行、擅自处置查封财产、隐匿存款、通过执行异议规避执行、转移财产、股东抽逃注册资金、互相推诿规避执行等。
 
案例选登:
 
案例一:被执行人拒不清算拖延执行——上海某景观绿化公司申请执行合肥某置业发展公司工程款纠纷案
一、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行为
诉讼期间,合肥某置业发展公司因未按时参加工商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该公司清算组于20051115日登报公告清算。200821日,上海某景观绿化公司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合肥某置业发展公司对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以及多次传票传唤置之不理,并多次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情况说明,以种种理由申请延期执行、中止执行,并承诺20093月底前完成清算工作,待清算完成后即支付相应款项。承诺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又未提供清算报告。20094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至合肥某置业发展公司了解清算进展情况,被执行人拒不提供相关材料并再次以正在清算为由申请继续中止执行。同年5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其下达《移交清算资料通知书》,决定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但被执行人仍置若罔闻。被执行人历时近四年未完成清算,并未就资产产权争议或债权债务发生其他诉讼或仲裁。
二、执行法院反规避执行措施
2009127,上海某景观绿化公司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拒不履行法定清算责任,恶意损害其合法权益,导致生效判决确定的债权无法实现为由,要求安徽某建筑公司等六家公司(即出资设立合肥某置业发展公司的六个股东)对合肥某置业发展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于2011328作出(2011)皖民二终字第00007号终审判决,安徽某建筑公司等六家公司对合肥某置业发展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1516,上海某景观绿化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安徽某建筑公司等六被执行人的财产,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随即向六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摸排查控,最终合肥某置业发展公司股东之一被执行人合肥某置业公司在法院强大的执行压力下履行了义务。
 
案例二:被执行人擅自处置查封财产、协助执行人不履行协助义务——倪某某、魏某某、何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09521,和县人民法院对原告倪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李某某给付原告倪某某货款人民币133365元,案件受理费3017元、保全费1191元,合计4208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200991,和县人民法院对原告倪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的另一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李某某给付原告倪某某货款165065元(其中50000元按信用社同期贷款利率自2009121起算),案件受理费375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2010419,原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魏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依法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被告李某某偿还原告魏某某所欠承包费65000元,赔偿款10000元,承担诉讼费2160元。200954,和县人民法院对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李某某偿还原告何某某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二、被执行人反规避执行行为
上述判决生效后,被告李某某分文未付,倪某某、何某某、魏某某分别于200991日、2009914日、201062日向和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判决中,被执行人李某某共欠案款以及诉讼费和申请执行费合计346513元(不含利息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县人民法院依次向李某某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定义务,但李某某仍然拒不履行。因倪某某申请,和县人民法院于200936日作出诉讼保全裁定,对李某某的一处住房予以查封,并于同年39日向某县房地产管理局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同日将该裁定送达给李某某。20101020日,和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拍卖该被查封房屋。在评估过程中,执行人员才得知,李某某已于2010927 日办理了房产证,且已将该房于20101011日以483400元的价格卖给了鲍某某,某县房地产管理局已予以办理过户。
三、执行法院反规避执行措施
和县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提起了公诉。经过开庭审理,和县人民法院认为李某某在法院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为逃避债务,仍然把已被查封的房屋变卖,造成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据此,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因某县房地产管理局未经法院允许,对法院查封的李某某名下的房产未尽协助义务,擅自给予买卖办理过户手续,根据民诉法第一百零二条及《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4条之规定,责令某县房地产管理局在十日内追回该房产, 若逾期不能追回,裁定承担483400元的损失赔偿责任。2011718日,执行法院裁定第三人某县房地产管理局于裁定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倪某某、魏某某、何某某483400元。现某县房地产管理局已支付了483400元赔偿款。
 
案例三:被执行人隐匿存款——姜某等申请执行费某某、桐城市某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姜某等12位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费某某、桐城市某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属同一起交通事故),各申请执行人于201167日向潜山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潜山县人民法院立案后并案执行,于2011612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均未按规定期限自动履行。
二、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行为
针对三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情形,执行人员立即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对三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车辆登记部门的车辆登记及工商登记部门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1627日,执行人员前往桐城市,对被执行人桐城市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状况展开调查。执行人员首先对该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查询,发现该公司虽在银行开立了账户,但近一年内既无交易记录又无银行存款。执行人员又对该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有113台挂靠车辆,每月能收取11万余元的挂靠费。
三、执行法院反规避执行措施
针对上述情况,执行人员决定对桐城市某有限责任公司账目进行调查,责令该公司负责人立即通知财务人员到场接受询问、查对账目。在等待财务人员到场的过程中,执行人员一方面继续了解公司的运营及财务管理状况,另一方面不动声色地在财务室的墙上、办公桌上甚至废纸篓里寻找其开户行及账号等有价值的线索。功夫不负有心人,执行人员在出纳员废纸篓内发现了几片被撕碎的银行凭证,于是悄悄地将这些碎片带出财务室,经过细心拼接,这张银行凭证虽不完整但尚能反映账号及户名,是以公司出纳蒋某名义开的户。于是,执行人员迅速凭此信息到银行进行查询,查出此账户有存款余额11万余元,且前两天该账户还转出18万元,执行人员对这18万元所汇入的账户进一步深查,该18万元汇入了该公司的另一职工账户上。执行人员通过公司负责人对出纳蒋某家庭收入状况进行了解,综合各方面因素分析,初步判断该账户存款属于公款私存。执行人员决定对公司财务室进行查封,保全证据,确保查明真相。同时,不失时机地向公司负责人宣讲隐匿财产,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讲明公款私存的违法性、违规性。在强大的法律攻势下,公司负责人不得不承认了规避执行的事实,并积极筹款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12位申请执行人已及时领到全额赔偿款。
 
案例四:被执行人通过执行异议规避执行——管某某申请执行郑某某道路运输合同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郑某某原在江苏常州从事货物运输,与管某某签订运输合同后承运一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火灾,导致货物损失,管某某向法院起诉。后经判决,郑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应支付管某某货物损失十二万余元。由于郑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管某某向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后钟楼区人民法院以郑某某居住地在郎溪县为由委托郎溪县人民法院执行。
二、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行为
在执行过程中,承办人员通过走访了解到,在事故发生后,被执行人郑某某一直在外地,其家属也长年在外务工。郑某某在郎溪县某集镇有一套以其姓名登记的商住房,但从户籍登记来看,郑某某的住址为一处农村住房,与查实的房产地址不一。经查询,郑某某亦无银行存款记录。通过与郑某某的直系亲属联系,试图了解他的下落及联系方式,但未能得到支持。执行法院对以郑某某名义登记的商住房进行了公告查封,并责令其在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履行给付义务,逾期将对该房屋进行强制执行。公告期满后,郑某某仍不出现,也不履行给付义务,执行法院依法委托中介机构对查封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但两次拍卖都因无人竞买而流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拍卖不动产的相关规定,执行人员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协商与沟通,最终管某某愿意以评估价接受该房屋并同意全部了结此案。在执行裁定书送达后,郑某某及其家人通过书面形式,以其只有该一处房产居住且该房为其家庭成员共同共有为由,提出执行异议。
三、执行法院反规避执行措施
郎溪县人民法院收到异议后,再次对郑某某的房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在掌握确凿证据后,合议庭评议认为,该房屋长期闲置,郑某某及其家人在事故发生后一直长年在外,即使春节期间也不在该房屋居住,且郑某某户籍登记住址反映其在农村仍有其他住房,被查封的房屋依法可以进行处置。郑某某在江苏从事货物运输是家庭的经营活动,因此产生的债务应认定为家庭共同债务,以其家庭共同财产偿还共同债务符合法律规定。郑某某及其家人提出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作出裁定予以驳回。此时,郑某某方才出面,在与管某某协商后,以评估价格回赎了该房屋,案件遂得以执行完毕。
 
案例五:被执行人擅自处置查封财产——李某、刘某某申请执行梁某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梁某某于200721日从李某、刘某某处借款6万元,并约定2个月归还,借款到期后,经李某、刘某某多次催要,梁某某一直没有归还。李某、刘某某遂于20107月,将梁某某、朱某某夫妇诉至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同时申请法院进行财产保全。2010719日,禹会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禹民一初字第0529号民事裁定书,将梁某某所住的(产权人系其妻朱某某)位于蚌埠市某区的房产(该房曾于20091015日被抵押向银行贷款10万元)予以财产保全,并于同年727日对该房屋办理了查封手续。2010910日,李某、刘某某与梁某某、朱某某经禹会区人民法院调解,达成由梁某某、朱某某共同偿付李某、刘某某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56160元的协议。
二、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行为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禹会区人民法院于2011112日向梁某某、朱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他们履行义务。但梁某某、朱某某一直未履行。2011323日梁某某与刘某某达成协议,保证在2011330日前支付所欠借款本息。但是,到期后梁某某未履行承诺。201159日,案外人朱某到执行法院反映,20101220日梁某某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梁某某以24万元价格将该处房屋卖给他,并向梁某某支付了购房定金16万元,朱某向执行法院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和收条。梁某某在明知其所住房屋已被禹会区人民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仍以24万元的价格将房屋私下变卖给朱某,且朱某给付梁某某首付房款的16万元,梁某某将其中的11万元用于偿还该房的银行抵押贷款本金及利息,仍没有履行还款承诺。
三、执行法院反规避执行措施
2011519,禹会区人民法院以梁某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梁某某便于当日交纳执行款14200元。公安机关立案后于2011531传唤梁某某到案。梁某某的亲属又于2011614代替梁某某给付执行款110000元。禹会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梁某某明知财产被查封,却故意予以变卖,导致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无法得到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梁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委托家人主动履行了执行款项,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期一年执行。
 
案例六: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巢湖某广告策划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巢湖某广告有限公司拖欠合同款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巢湖某广告策划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巢湖某广告有限公司拖欠合同款纠纷一案,原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16日作出(2008)巢民二终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巢湖某广告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退还巢湖某广告策划传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113333元及相应利息损失。同年120日,巢湖某广告策划传媒有限公司依据生效判决向居巢区人民法院(现巢湖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行为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根据判决书所载明的被执行人巢湖某广告有限公司的地址,前往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该公司已迁走,下落不明。随后,对被执行人公司财产信息查询也屡屡扑空,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查证,被执行人因长期不参加年审,已被工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执行人员经过深入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原法定代表人周某早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就已将公司资金转移至其它账户,并悄然停业,有意规避法院的执行。
三、执行法院反规避执行措施
执行人员通过认真分析案情,认为周某在巢湖某广告有限公司经营情况正常的情况下,突然将公司停业,肯定是另有所图。执行人员利用现有的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共享平台系统进行模糊查询,很快找到以周某为法定代表人名义登记的新公司,并在相关登记情况中获悉该新公司注册成立时间与巢湖某广告有限公司关停时间基本一致。经过与银行的多次沟通,银行协助执行人员从后台程序中调取了柜台上不能调取的往来明细记录,在这份更详实的记录里,终于发现被执行人曾将一笔20万元款项汇向不明的账户,该款项不属于被执行人任何正常经营性付款。执行人员立刻对这笔款项的去向进行追踪,发现这笔款项根本没有在那个不明账户上停留几天,即汇入另一个账户,而这个最终账户,竟然是被执行人原法定代表人周某现在开办的新公司的账户。周某作为被执行人的股东有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执行法院依法将周某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将其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周某迫于强大的执行压力,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并将执行款项汇入执行法院执行款专用账户,本案得以执结。
 
案例七:被执行人擅自处置查封财产——杨某某、国某某申请执行郑某某、种某某借款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0749,杨某某、国某某作为原告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债务人 郑某某偿还债务本息合计984200元,种某某承担连带责任。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调解,作出(2007)淮民一初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郑某某于200812月底之前分四次给付杨某某、国某某70万元,种某某对郑某某70万元债务中的32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行为
2007820,杨某某、国某某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向郑某某、种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07925,执行法院以(2007)淮执字第6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执行人种某某所有的诺日士2301数码扩印机予以查封,种某某对裁定书进行了签收。后执行人员多次找种某某谈话,明确告知其若再不履行还款义务,将对数码扩印机进行评估处置。种某某未提出任何异议。200811月,种某某将其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某处房屋为其子在徽商银行贷款16万元提供抵押担保。20091027,执行法院以种某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决定为由对其司法拘留15日。拘留期满后,种某某仍不履行偿还义务,竟然私自将执行法院查封的诺日士2301数码扩印机转移、变卖,所得款项未偿还本案所欠债务。
三、执行法院反规避执行措施
2010428,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将种某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相关材料移送淮南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经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种某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种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种某某上诉后,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八:被执行人隐匿财产——钱某申请执行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061211,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就钱某与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06)皖民二终字第0163号终审判决,判决:“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钱某中药材款1740864元及利息(利息自钱某向李某某主张权利之日即2004419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审案件受理费22452元,由李某某负担。”判决生效后,李某某未自动履行义务,钱某向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0794立案受理,案号为(2007)亳执字第048号。
二、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行为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省高院报请跨省执行,获准后,立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李某某始终没有申报财产。经调查,被执行人李某某家庭成员四人,有可耕地6亩,私下租给他人耕种,其座落在亳州市谯城区某行政村住房(九间)以低价抵付给他人。李某某全家均在青岛市市南区某药房从事经营活动。但是,执行法官向当地工商部门调取档案资料发现,该药房负责人并不是李某某而是武某。执行人员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相关人员的配合下,对李某某在青岛市的住所进行了搜查,搜出李某某用于装修该房屋的各种发票56张(装修时间在200611月份),但在调取该住所个人档案资料时发现该房屋权属为仵某(仵某系李某某妻弟),产权登记日为2007523日,但仵某并不在该房屋居住。李某某具有明显的转移财产,恶意拖欠债务的行为。
三、执行法院反规避执行措施
执行法院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协助下,分别向当地土地部门、房产部门、税务部门、工商部门调取了相关材料;向当地药监部门调取了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详单;对被执行人居所地基层组织和当地群众及被执行人的家属、财产转让人进行了咨询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还对被执行人的居所依法进行了搜查,经详细查证有关事实后,确认被执行人李某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执行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对李某某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并将案件移送亳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迫于强大的执行压力,李某某主动要求与申请执行人和解,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及时按和解协议履行了还款义务,该案最终得以顺利执结。
 
案例九:被执行人股东抽逃注册资金——铜陵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铜陵某化纤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铜陵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铜陵某化纤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铜陵市仲裁委作出(2010)铜仲决字第23裁决书。裁决内容为:1、解除双方于2007924日签订的《铜陵某化纤新厂一期工程建设施工合同》、《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及《铜陵某化纤工业厂房一期建筑安装工程补充合同》,于20071128日签订的《铜陵某化纤新建厂房一期道路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2、被申请人铜陵某化纤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铜陵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厂房工程余款12396605.74元,厂房工程临时设施费人民币59800元,道路工程余款人民币677300元,合计人民币13133705.74元。3、被申请人铜陵某化纤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申请人铜陵某有限责任公司履约保证金人民币3000000元。4、驳回申请人铜陵某有限责任公司其他仲裁请求。5、驳回被申请人铜陵某化纤有限责任公司仲裁反请求。6、案件本请求受理费人民币118500元,处理费人民币23700元;反请求受理费人民币14300元,处理费人民币1800元;鉴定费人民币50000元,合计人民币208300元,申请人铜陵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人民币70000元,被申请人铜陵某化纤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人民币138300元。因铜陵某化纤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裁决义务,铜陵某有限责任公司向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101228日以(2011)铜中执字第6号立案予以执行。
二、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行为
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发现铜陵某化纤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价值较高的动产、不动产,只有一些机器设备,且执行变现程序较为繁琐。经查证,铜陵某化纤有限责任公司系苏州某化纤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曾于2007518日、200761日、200823日经建设银行向苏州某化纤公司分别转账200万元、600万元、1500万元,合计共转账2300万元。执行法院认为,作为铜陵某化纤有限责任公司全资股东的苏州某化纤公司,有抽逃注册资本的嫌疑。
三、执行法院反规避执行措施
执行法院对此展开了调查,并根据查证的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之规定,裁定追加苏州某化纤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在2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因苏州某化纤公司不履行法定义务,执行法院果断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边控、列入黑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最终促使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目前,苏州某化纤公司正在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债务。
 
案例十:被执行人互相推诿规避执行——张某某申请执行蚌埠市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吕某、石某某、金某某侵权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0910220时,张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皖C14xxx号汽油机车,沿蚌埠市胜利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胜利西路36号门前路面,在道路的左侧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程某驾驶的皖C81xxx号出租车正面相撞,造成张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经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程某负次要责任。张某某起诉至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肇事车辆C81xxx号出租车实际车主吕某、登记车主蚌埠市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承包人石某某和金某某承担赔偿责任。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于2011321作出(2011)淮民一初字第000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吕某赔偿原告张某某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住宿费和轮椅费等各项损失合计31670.86元,被告蚌埠市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石某某和金某某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因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张某某于201174向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行为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淮上区人民法院于201176日分别向四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但四被执行人一直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并表示无财产可供执行。由于蚌埠市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石某某和金某某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被执行人之间又互相推诿扯皮。
三、执行法院反规避执行措施
鉴于以上情况,执行人员于2011714日通知上述四被执行人来到法院进行谈话,期间,执行人员注意到被执行人来法院所驾驶的车辆正是肇事车辆皖C81xxx号捷达牌出租车,便迅速将该车辆当场进行扣押。慑于法院强制执行压力,被执行人于2011721日将执行款全部履行到位,执行法院于当日解除了对皖C81xxx号捷达牌出租车的扣押。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互相推诿,不主动履行义务,经过执行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最终促使案件圆满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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