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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快讯

案例指导制度的探索与实践
来源: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网     时间:2011-11-23     浏览122
 
建立完善案例指导制度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200510月,《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提出:“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重视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等方面的作用”,第一次以正式文件形式明确了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和发展。2010年,最高法院出台《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在全国正式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四川高院从2003年起率先在全国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并逐步探索出一套指导性案例的报送、挑选、编写、发布等操作规程,积累了一定经验,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四川高院开展案例指导工作的基本情况
 
为做好指导性案例的选编、报送和发布工作,四川高院专门下发文件,明确指导性案例的报送条件、标准、类型和效力,确保全省法院案例指导工作有章可循。
1.严格指导性案例的筛选标准。四川高院严格把握指导性案例的选取标准,在选择确定指导性案例时主要考虑五方面因素:一是法律适用是否具有典型性和指导意义;二是案件审理程序是否合法;三是案件处理结果是否正确,是否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四是裁判文书制作是否格式规范、叙事清楚、论证充分;五是裁判是否已经生效且未进入再审程序。
在确定案例的典型性和指导意义方面,主要选择五种类型:一是“以案释法型”案例,即法律规定相对原则、尚不明晰,能够以案释法、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二是“填补空白型”案例,即现行法律尚无具体规定,正确运用法理或法律原则作出裁判、填补法律空缺的案例;三是“新类型”案例,即适用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作出裁判的案例;四是“重大疑难型”案例,即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或与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密切相关的案例;五是“请示型”案例,即因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法院请示,得到最高法院或最高法院相关业务部门明确答复后作出裁判的案例。
2.严格编选规程及发布程序。将指导性案例的评选、编报工作落实到人,制定详细的工作细则和操作规程。由审判管理办公室对全省法院报送的典型案例进行初选,并由室务会集体讨论决定是否提交高院审判委员会。对建议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由专人提炼裁判规则,撰写推荐理由,编写案例情况,准备相关材料,并报院领导审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发布的,按季度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指导专刊》的形式公开发布,每期发布案例2-5个,发至全省各级法院,保证案例发布的权威性。
3.以案例报送联络员为骨干编织通联网络。指导性案例的选编和发布,需要一支高水平的通讯员队伍。目前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均确定了指导性案例报送联络员,形成分布全省三级法院各业务部门的指导性案例报送网络。全省各级法院的业务部门或办案法官发现有符合条件的案例线索都可以积极向本部门案例联络员推荐,联络员经初步审查后逐级上报;对于社会公众关注度高、法律适用疑难的重点案件,联络员通常可以积极主动收集或要求下级法院报送,各级法院联络员也可以主动与高院联络员联系,就案例的典型性、可采性及评析的写作等方面进行交流,增加案例采用的可能性。为提高案例联络员的案例意识,提高案例报送质量,四川高院通过座谈会、培训会等形式,加大对案例报送联络员的培训、指导力度,增进通联网络的顺畅度。
4.健全岗位目标考评和激励机制等配套制度。四川高院按季通报各中级法院和本院各业务部门报送、采用案例的情况,并将报送、采用案例情况纳入岗位目标考评范围,作为考评加分项目;各级法院也按照高院要求将案例报送工作纳入单位和个人的考评范围。此外,被采用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由高院统一支付一定金额的稿酬(每件300元)。各级法院根据自身实际及相关政策,也对采用案例给予一定奖励。有的法院将被采用的案例按1件折抵2-5件的办案数量,有的给予双稿酬,还有的直接给予5003000元不等的物质奖励。通过建立健全配套机制,有效促进了案例选编、报送工作的开展,提高了撰写案例的质量,增强了编写、组稿的积极性。
四川高院的上述做法取得了明显成效。自建立案例指导制度以来,四川高院共发布案例27期,发布指导性案例101件,其中,90%以上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案例选》及《中国审判案例要览》采用;我们还定期对已发布的指导性案例进行清理和汇编,公开出版发行,现已公开出版《案例指导》系列丛书三辑。与此同时,案例通讯网络日益健全,案例发布日趋规范,工作机制逐步完善,审判质量稳步提高,历年来受到最高法院的表彰,并多次被确定在全国案例指导工作会上进行经验交流,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二、开展案例指导工作存在的问题分析
 
四川高院从2003年建立案例指导制度以来,探索此项制度已经整整七个年头。在探索过程中我们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发现存在一些问题。
1.案例工作地区间发展不平衡。就2010年我省22个中级法院向我院报送指导性案例的情况来看,成都中院报送的案件数为45件,是各中院报送案件平均数的7倍多,而少数中院报送的案件数为0,且与往年相比报送案例数量呈下降趋势,报送案例数量失衡的问题较为突出。为克服这一问题,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对案例工作的指导,以下发文件等方式,对各中级法院和本院各业务部门每年报送案例的数量提出明确要求,就案例选送具体事项进行安排,并加强考评力度。
2.指导性案例总体数量不多,覆盖面欠广,选编难度大。从四川法院的案例指导实践看,随着发布的案例越来越多,选编难度逐渐增大。2003年以来至今,发布指导性案例的数量逐年递减,2010年仅发布7件,比2009年平均减少39.13%。今年有明显提升,截止目前已发布9件。实践中,一些应当作为指导性案例发布的案件有所遗漏或由于裁判时间距编发时间较长未予编发;一些新类型案件集中于某类特定的新兴领域,普遍性和典型性不足;一些案例虽然典型性和指导意义较强,但因可能涉及涉诉信访等不稳定因素而不适宜公开发布,等等。要克服这一问题,一方面应不断增进各级法院法官挖掘指导性案例的积极性,培养其案例意识,加强案例报送的及时性;另一方面应进一步提高选编案例的能力,严选案、多选案、选好案。
3.指导性案例在实践中发挥的指导作用有待进一步增强。四川高院在案例选编发布方面投入了较多精力,但指导性案例在实践中的运用还不够理想。原因主要在于:一是限于指导性案例的发布途径和范围,高院发布的案例指导到了基层法院一级,往往只发放至院领导和研究室等部门,一线办案法官难以接触,自然无法在审判工作中自觉运用。二是目前我国指导性案例的载体颇多,发布级别遍及四级法院,各有特点、各有写作要求,且由于缺乏系统的编号,导致案例零散、不连贯,查找起来很困难,增加了参照适用的难度。三是当前各级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审判人员忙于应付结案压力,难以抽时间系统学习、掌握指导性案例。鉴于此,有必要拓宽案例指导的发布渠道,搞好指导性案例信息库建设,同时强化对指导性案例的学习培训力度。目前我们也已开始这方面的尝试,如将案例结集公开出版、在三级法院内网发布等,但实现全省法院法官便捷、自觉地学习、掌握、运用案例指导,还有赖于信息化建设的进一步推进及案例指导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三、进一步完善案例指导制度的意见建议
 
要进一步完善案例指导制度,有如下几个问题需要进一步思考:
1.案例的发布主体及名称问题。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主体及相互关系问题是实践中争论较多的问题之一。从理论上讲,各级法院的法官在审判活动中都有释法的过程,都有权解释法律,遵从先例也包括本院的先行判决,因此,各级法院都可以编选本院的案例。但就中国的现实来看,应当将发布指导性案例的主体限定在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一方面,我国系单一制国家,司法统一是全国范围内的司法统一。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克服成文法的局限,统一全国范围内的司法尺度及裁判标准。如果各级法院都发布指导性案例,势必造成地区之间各行其是、司法仍不统一的状况。并且,各级法院都发布案例,徒增司法裁判规则的繁琐与复杂,给司法裁判和社会公众的理解与掌握带来不便。另一方面,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经济发展不平衡,地区差异大,案件的分布也有一定的地域性,仅由最高法院来发布典型案例,恐难堪重负。比如盗窃罪的起点标准,东西部差异就很大,最高法院只能将具体的数额标准下放到各高级法院制定。因此,明确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两级案例发布体制是比较现实的选择。在两级发布机关的协调上,高级法院发布的案例不得与最高法院发布的案例相冲突,高级法院的案例发布工作接受最高法院的监督指导,发布的案例及时报最高法院备案。为与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称谓相区别,按照最高法院要求并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从今年起,我院《案例指导》改名为《审判指导》。同时,在案例的编选、发布上,特别注意案例选题与审判工作重点和社会热点的衔接,及时以案例方式对法院工作进行宣传并对审判工作进行指导。近期,为迎接4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做好知识产权案例指导与宣传工作,四川高院从近年全省法院知识产权案例中精选部分典型案例,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编辑发布知识产权案例专刊,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2.指导性案例的效力问题。指导性案例的效力问题无疑是目前案例指导工作实践中争论最多的问题。可以肯定的是,我国的指导性案例不同于英美法系的判例,英美法系的判例与制定法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而在中国的法律传统中,制定法的地位不可动摇,立法与司法的分工泾渭分明,指导性案例不可能与制定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一种观点认为,应赋予我国的指导性案例事实上的拘束力;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的指导性案例不具有任何强制力,仅对法官进行引导。我们赞同第一种观点。因为如果仅将指导性案例作为办案经验的引导,要发挥其作用,势必完全取决于法官的自觉。而现实中,这样的自觉如缺少一定的制度约束难以真正奏效,难以实现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初衷。这也是当前开展案例指导工作中普遍遇到的难题,即许多法官对经过认真筛选和严格审定后发布的案例并不十分关心,更谈不上认真学习和主动参照适用了。要解决这一问题,德国的经验可资借鉴。德国虽属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但其判例亦相当发达,仅《联邦最高法院刑事判例集》就多达50卷,为每个刑法工作者和法科学生经常使用,其选编的判例虽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但却经常被作为改判、再审的理由,赋予了事实上的拘束力。我们应借鉴德国模式,赋予指导性案例事实上的拘束力,将其当作一种裁判规则为本辖区内所有法官所遵从。法官应当自觉以指导性案例为标准裁判案件,否则其裁判就有可能被推翻。只有形成这种事实上的拘束力,才会促使法官养成自觉参照案例判案的习惯。最高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最高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该条明确了最高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具有法律效力,在某种意义上具有司法解释的性质,具有解释法律的功能,法官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各级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执行,违反指导性案例的指导要点、指导规则的,可以构成撤销原判的理由。与之相对应,各省高院应当相应出台类似规定,明确高级法院发布的案例在辖区内具有法律效力并不得与最高法院发布的案例相抵触,辖区各级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执行,否则可能导致撤销原判的结果。
3.如何具体落实指导性案例拘束力的问题。目前,我们对案例指导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如何报送、挑选、编写、发布等方面,对于指导性案例发布之后,如何具体落实其拘束力等问题,仍然没有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普遍的共识。要充分发挥案例指导制度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有效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维护司法公正和效率等方面的价值和功能,必须保证该制度能够充分贯彻落实,保证指导性案例对法官判案具有拘束力,否则将形同虚设。要具体落实指导性案例的拘束力,应重点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在个案审理中,由谁来发现和提出适用某一相关的指导性案例;二是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具体运用有关的指导性案例;三是指导性案例的溯及力如何;四是案例指导制度运行的监督主体如何确定,其权限如何设定;五是对违反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行为如何进行惩戒。只有解决了上述问题,才能真正建立起法官参照指导性案例判案的操作规程、约束机制和督促机制等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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