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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快讯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三起调解典型案例
来源:甘肃法院网     时间:2012-10-26     浏览344
 
20121025上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过各大媒体向社会公布三起重大商事纠纷典型案件。甘肃高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围绕甘肃省工作大局,服务经济发展,保障民生,服务企业双赢发展,能动司法、和谐司法。近期成功调解处理了多起重大商事纠纷案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为转型跨越、富民兴陇,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提供切实的司法保障。新闻发布会由甘肃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新闻发言人马平主持,审委会专职委员刘兴魁通报了三起典型案例
 
1、原告北京正润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东方民生矿业有限公司、中国东方民生投资有限公司、韩沥增资入股协议纠纷案
案情简介:2010527日,甘肃东方民生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东方)与北京正润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正润创业)、中国东方民生投资有限公司(民生投资)、韩沥签订一份《甘肃东方民生矿业有限公司增资入股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由北京正润创业分期投资2亿元认购甘肃东方新增注册资本,支持甘肃东方上市。在出资5000万元后,由于甘肃东方未能按期将协议书约定的矿业资产注入公司,北京正润创业通知民生投资要求终止投资协议,并要求退回已付的投资款。后双方因投资协议解除、下余投资款退还及违约金、损失赔偿等问题协商未果。北京正润创业向我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与三被告签订的《甘肃东方民生矿业有限公司增资入股协议书》,并主张甘肃东方返还出资款及支付违约金总计7000余万元。庭审中,北京正润创业增加诉讼请求要求三被告给付律师费、担保费用等353万元。
审理经过:本案审理中,甘肃东方、民生投资、韩沥认可收取正润创业5000万元入股资金的事实,但提出因国家政策调整、政府工作流程等客观原因造成未能按期向甘肃东方注入约定矿业资产。因此,同意解除《增资入股协议书》,并在双方都能认可的合理时限内返还北京正润创业4500万元余款,不同意支付2500万元的违约金、诉讼费、诉讼保全费及追加索赔的律师代理费、担保费等353万元。
由于该案争议标的额大,社会影响大,各方关注。主审法官站在公平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我省良好投资环境的高度,认真研究分析案情,找准当事人争议的契合点,经过多方努力,北京正润创业、甘肃东方、民生投资、韩沥就本案达成调解协议:甘肃东方、民生投资、韩沥退还北京正润创业本金4500万元,利息500万元。该调解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
法官点评:本案调解处理是我院商事审判工作围绕全省大局,为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典型范例。增资入股纠纷的处理,既要基于资本逐利的特性,适当保护投资公司利益,以免挫伤其投资积极性,力争为我省企业发展壮大获取更多的投资资金支持;而且还要考虑当地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保障企业健康发展。此案调解成功的关键在于:北京正润创业放弃了绝大部分违约金和赔偿金,但确保短期收回资金本金进行再投资,提高了资金利用效率;北京正润创业对我省法院平等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平公正快捷审理案件,主动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给予了充分肯定,表示今后会更加注重在甘肃的投资机会。甘肃东方返还投资款并给予对方适度补偿,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利用投资成本。在双方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调解解决纠纷,实现了多赢结果。该案的成功调解,不但向外地投资者展示了我省良好的法制环境和投资环境,而且对改善我省投资环境,扩大招商引资,推动经济社会转型跨越都具有积极作用。
 
2、原告西安丰宝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兰新铁路甘青段项目经理部、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原告西安丰宝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兰新铁路甘青段项目经理部、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拖欠其钢材款为由,向我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拖欠的钢材款21520948.12元,赔偿损失2528073.6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亦提起反诉,请求判令丰宝泰公司继续履行《钢材合同协议书》,依照201181日发给丰宝泰公司的《十九局钢材计划》提供相应钢材,并判令丰宝泰公司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审理经过:由于双方当事人认为对方首先违约,对立情绪大,我院根据原告的申请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了被告2400多万元银行存款后,近百名农民工以我院冻结中铁十九局集团兰新铁路甘青段项目经理部的银行存款影响其工资的发放为由,连续两天到省法院集体上访。且案涉项目兰新铁路第二双线系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如果处理不当,不但影响国家重点项目建设进程,而且极有可能引发集体上访,甚至群体性事件。为了避免激化矛盾, 影响社会稳定和国家重点项目建设进程,分管院领导、庭长、主办法官在认真研究案情的基础上,制定了科学合理的应对预案,对上访群众从法理、情理、案件事实和法院处理民事纠纷的程序等方面做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和疏导工作,稳定群众情绪,防止事态扩大。同时认真归纳争议焦点,分清事非、权衡利弊,制定了详细的调解方案。由于双方当事人均不在兰州,为了节省双方当事人的费用,主办法官多次通过电话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协商,做说服工作,等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有所缓解,均有调解的意向后,主办法官抓住有利时机,及时进行调解,经过两天加班加点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当事人终于在开庭前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同意被告在调解书送达三日内先履行1000万元,另1400万元用以支付农民工工资,剩余欠款分期进行偿还。而且双方还决定继续合作,对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经达成补充协议后继续履行。
法官点评:本案调解处理是我院服务经济发展,保障民生,为国家重大项目顺利提供司法保障的典型范例。本案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虽然案件的当事人只有买卖双方,但是案件之外还存在着施工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如果案件不能尽快调解处理,我院依法判决后原被告无论哪一方上诉,诉讼的周期还将持续很长一段时间。一方面西安丰宝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不得不背负高额的贷款利息,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亦面临铁路建设资金短缺的状况,拖欠了大量的农民工工资,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另一方面2400多万元资金却冻结在银行不能动用,造成资金的闲置和浪费。该案的成功调解不但为双方当事人挽回了经济损失,化解了矛盾,而且确保了国家重点项目工程的顺利进行,维护了社会大局稳定,保障了民生,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后继续合作,真正实现了双赢,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3、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开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200045日,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银行)向兰州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盛公司)发放贷款4000万元, 20021226日,中盛公司偿还了贷款本金200万元。其余贷款到期后中盛公司没有偿还,兰州银行向我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中盛公司归还借款本金3800万元,利息18674258.7元,并对中盛公司借款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甘肃开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盛集团)对中盛公司借款本息56674258.7元承担连带责任。
中盛公司、开盛集团认为1997106日其与兰州银行签订了《委托建设兰州城市合作银行大厦协议书》,约定由中盛公司为兰州银行建设办公楼,兰州银行同意以给中盛公司贷款的方式解决其办公楼建设资金不足,并约定待兰州银行与中盛公司对工程款进行结算后,相互冲抵本息。现双方的工程款一直未予结算,兰州银行未向中盛公司支付工程款,且拖欠中盛公司应收的物业管理费、供冷暖等费用。中盛公司以双方互负债务,待工程款确定后相互抵减进行抗辩。
该案涉贷款本息、工程款、物业管理费、供冷暖等费用合计已达9000余万元。
审理经过:由于该案涉案标的达9000余万元,且该案纠纷形成时间长、原因复杂、矛盾激烈、涉及面广。案件涉及委托建房、工程款结算、房屋产权办理、债务抵销、债权转移等方面复杂问题,而且有些纠纷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如果简单判处,不但不能彻底化解当事人矛盾和争议,而且可能引发一系列诉讼,也不利于企业的双赢发展。分管院领导听取案情汇报后决定,因部分纠纷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征询当事人意见,力争将涉及案件的纠纷彻底一揽子调解解决,减少当事人诉累。在当事人同意一揽子解决的前提下,分管院长、庭长亲自指导制订调解方案,将当事人争议的房屋产权办理、工程款结算、不动产抵押等相关问题,统一纳入借款纠纷一并协调处理,一次性解决当事人争议。主审法官通过多次从法理、人情和社会责任等方面做耐心细致的说服、协调工作,各方当事人态度逐步转化,从最初的相互抵触到合作配合,最终互谅互让。经过8次修改、修正调解方案,10余次的调解,最终达成了12条具有执行力的调解协议。
法官点评:本案调解处理是我院坚持能动司法,服务企业双赢发展的典型范例。在审理涉及金融机构与企业债务纠纷案件中,不搞竭泽而渔,坚持放水养鱼,促进双方共同盈利,共同发展。办案法官秉持不机械司法,就案办案,秉持案结事了,推动企业共赢发展的思路,一揽子解决了各方由于贷款、工程款、房产权属纠纷等长期困绕企业发展的矛盾纠纷。纠纷化解后,兰州银行拥有了完全产权的办公场所,消除了该行上市的法律障碍;中盛公司用以抵押贷款的房产解除抵押手续、开盛集团为中盛公司的担保得以解除。涉案企业均解脱影响企业进一步发展的债务束缚,有了转型跨越发展的基础条件。法官以自己的辛劳、智慧和真诚使各方达到了共赢,金融机构的债权得到保护,被告企业生产经营未受影响,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推动了企业的双赢发展。
上述三起案件的调解处理是省法院深入学习贯彻王三运书记讲话精神,认真履行审判职责的具体体现,是落实司法为民、提高化解社会矛盾水平、提高服务中心工作大局能力、保障全省经济转型跨越的生动实践,也是以调解促发展保稳定的实际行动。我们将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带动作用,进一步总结经验,发扬成绩,依法履职、扎实工作,全力推动全省法院工作再上新台阶、再出新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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