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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快讯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个反规避执行典型案例
来源:人民网     时间:2012-01-05     浏览174
 
201215下午,从甘肃省法院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成果发布会获悉,甘肃法院反规避执行结案率、实际执结率、执行标的到位率三项关键指标与2010年相比,分别提高了1.325.357.68个百分点。并发布了10个反规避执行典型案例
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袁治云介绍,去年,甘肃省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35389件,执结33646件,结案率为95.07%;实际执结27431件,实际执结率为77.51%;实际执行标的额20.55亿元,执行标的到位率为72.68%。从总体上看,全省法院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力度大、措施实、效果好。
 
反规避执行10个典型案例分别为:
 
一、马白给牙拒不执行判决案
【案情摘要】
被执行人马白给牙,女,回族,现年34岁,初中文化,农民,甘肃省临夏市人。
临夏市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马祖力哈诉被告马白给牙及第三人马阿一沙、马玉兰、马玉龙、马玉海继承纠纷一案,于2010930日作出判决,判令原告马祖力哈已故丈夫与被告马白给牙已故丈夫的房产、承包地以及死亡赔偿金分别由本案各当事人继承。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42日作出(2011)临中法民终字第03号民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并将漏判的东北角角房二间判归原告马祖力哈所有。本案中原告马祖力哈与被告马白给牙系婆媳关系,与第三人马阿一沙系母女关系,第三人马玉兰、马玉龙、马玉海系被告马白给牙子女。
判决生效后,临夏市法院于2011517日向被执行人马白给牙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2011530日,执行干警前往被执行人住地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马白给牙带领煽动马玉兰、马玉龙、马玉海等人辱骂、殴打执行人员,并从家中抱出液化气瓶以点燃引爆相威胁,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当日,临夏市法院以被执行人马白给牙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移送临夏市公安局立案查处,被执行人马白给牙被依法刑事拘留。随后,其家属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康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白给牙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被告人家属在被告人犯罪后,主动履行了义务,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马白给牙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以暴力抗拒、威胁等手段阻碍法院执行,是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极端表现。本案中,被执行人不但拒不履行义务,而且煽动其子女以暴力抗拒执行,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罪,受到了刑法的制裁,具有教育和警示作用。
 
二、王多福与泉山畜牧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
【案情摘要】
2006年,因泉山畜牧站拖欠王多福预交的房屋租赁费无法偿还,经法院执行,将畜牧站的三间商品房抵给王多福。由于畜牧站已与陈有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故该三间房屋继续由陈有来使用。201010月,房屋租赁合同到期,陈有来拒绝腾房,王多福遂向法院起诉。经法院调解,陈有来同意于2011520前腾交房屋。到期后,陈有来并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王多福向武威市民勤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民勤县法院多次给陈有来做工作,劝其主动腾交房屋,但陈有来拒绝履行。民勤县法院决定依法强制执行,邀请检察院派员进行现场监督,同时邀请新闻媒体对该案的强制执行进行跟踪报道。强制执行当天,陈有来仍拒绝主动搬迁。在执行监督人员和摄像机的见证下,执行干警强行打开房门,将陈有来存放在屋内的物品逐一清点登记后,搬运至陈有来的另一经营场所。在监督人员和现场见证人签字确认后,法院将房屋交给了申请人。陈有来慑于法律的威严,接受了全部物品,该案顺利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邀请检察院、新闻媒体到场监督执行,既可以使执行工作做到依法、文明、规范,同时可以杜绝非法干扰,打消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念头,对规范执行行为和震慑被执行人具有积极的作用。
 
三、郭秀珍与郑娟娟、马文科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案
【案情摘要】
2009124,郭秀珍与其丈夫胡玉恒乘坐郑娟娟驾驶的挂靠在天水市出租车公司的出租车外出时,与马文科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致郭秀珍受伤,胡玉恒死亡,经天水法院两审判决,郑娟娟赔偿郭秀珍医疗费及胡玉恒的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3万余元,马文科赔偿郭秀珍医疗费、胡玉恒死亡赔偿金共计10万余元。同时判决出租车公司、郑娟娟、马文科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因各责任人未履行判决,郭秀珍于20108月向天水市秦州区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郑娟娟仅靠低保维持生活,无赔偿能力,另一被执行人马文科系定西市陇西县农民,长期躲债,肇事车辆也未缴纳保险,仅在其银行账户中扣划了6108元,法院遂执行出租车公司20余万元。出租车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后认为不应再由其承担连带责任,并向省高级法院申诉,案件中止执行。申请人一直不断上访。
20119月“百日执行会战”专项活动开始后,该案被列为重点涉执信访案件,并由院长亲自包案督办。20111018,执行人员前往陇西执行。通过走访被执行人马文科邻居得知,马文科在陇西文峰镇经营一家电焊部。执行人员又赶往文峰镇,发现该电焊部已变更为某商贸公司。经向周围经营户调查,得知该公司系马文科和其妻马陇梅共同经营,但店中一名女员工否认该公司与马文科有关系。执行人员前往工商局查阅工商档案后发现,该公司成立于2010123,法定代表人为马录林,为一人有限公司,马陇梅为公司聘任的监事。执行人员又前往公安机关查阅了马文科与马陇梅户籍档案,在被执行人所在地的乡政府计生办《已婚育龄妇女生育节育卡》档案中查到了马文科与马陇梅为夫妻关系的证据。在铁的事实面前,那位女店员终于承认自己是马陇梅,与马文科是夫妻关系,但仍坚称该公司与马文科无关。店内一位自称是马录林的男子,与工商档案登记的照片相差很大,经查该男子果然不是马录林,执行人员当即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次日,秦州区法院执行人员在陇西法院的配合下,决定对该公司经营的部分财产进行查封。此时,马陇梅终于承认该公司系借用其堂兄马录林身份证登记,公司实际为其夫妻二人共同经营的事实,并提出一次性给付申请人95000元了结的请求。在征询申请人与出租车公司的意见后,出租车公司愿意支付剩余款项。四天后,被执行人马文科夫妻二人一次性向法院交付执行款95000元,出租车公司也将剩余的8228元交到了法院。至此,这起信访“骨头”案得以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强化财产调查手段,想方设法查找被执行人财产,是反制规避执行的重要方法。本案被执行人长期躲避执行,并以虚假注册等方式规避执行,执行法院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做了大量走访和调查取证工作,掌握了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事实和证据,果断采取执行措施,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具有较好的教育和示范作用。
 
四、陈瑛与王彦宝、姚菊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
【案情摘要】
陈瑛诉王彦宝、姚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榆中县法院判决王彦宝、姚菊英返还陈瑛借款56562.50元;刘香兰诉王彦宝、姚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判决二被告返还刘香兰借款38495.30元;临洮县洮珠饲料公司诉王彦宝、姚菊英借款纠纷一案,判决二被告返还该公司借款16893.50元。
上述三案判决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三案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三案为同一被执行人,且被执行人王彦宝与姚菊英系夫妻关系,榆中县法院决定并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躲避执行,一直下落不明。法院首先从车辆、房产、银行账户等方面入手,逐一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经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后,通过悬赏举报的方式在当地电视台曝光征集被执行人行踪和财产线索。不久即接到群众举报,称被执行人夫妇在纠纷发生之后曾把自己名下的一套商品房卖给张某。经查证,张某买房后又将该房屋出售给李某。榆中县法院认定该行为构成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随即向房管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对该房屋采取相关的限制措施,迫使被执行人现身法院要求解除限制,并承诺主动向申请人偿还借款。在执行法院的监督下,三案最终得以顺利执行。
【典型意义】
悬赏举报是依靠社会力量发现被执行人行踪和财产线索的一种很好的方法,是反制规避执行的有力举措。本案执行法院接到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线索举报后,立即向房管部门发出协助执行书,对被执行人恶意转移的财产做出必要限制,迫使被执行人现身,一举执结三案,值得借鉴。
 
五、李桂荣与王青武购销货款执行案
【案情摘要】
20091127,王青武在刘峰处购买棉籽油70桶,每桶370斤,每斤价格为3.85元,双方约定事后结算。三天后,刘峰因车祸死亡,其妻李桂荣在办理完丧事后向王青武追要油款遭到拒绝,遂起诉至敦煌市法院。法院判决王青武向李桂荣支付油款50000元(不含已支付的油款49715元),并返还油桶。
判决生效后,李桂荣向敦煌市法院申请执行。敦煌市法院向被执行人王青武发出执行通知书,王青武以正在申诉为由拒不履行。经调查,被执行人王青武在判决生效后已将其经营的粮油店过户给其妻的侄女,但实际经营者是其本人。同时,王青武又将其一辆北京现代牌轿车过户到张有红名下,而实际使用者还是王青武。鉴于王青武一系列逃避执行的行为,法院对其实施拘留15日的处罚。在申请人要求查封被执行人车辆时,张有红与被执行人之妻串通又将该车转卖给了王青武的姐夫,卖车所得10万元用于归还王青武的贷款。在调查过程中,张有红拒绝向法院说明卖车实情,法院遂对被执行人再次转移财产的行为作出拘留15日的处罚,并对恶意串通转移财产的张有红司法拘留15日。之后,被执行人亲属主动筹款,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同时,王青武与张有红均承认了自己规避执行的错误,并写了悔过书,法院对二人提前解除拘留。
【典型意义】
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恶意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本案对于恶意串通转移、隐匿财产,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依法拘留,具有一定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六、县瑞琴与侯大虎离婚财产纠纷执行案
【案情摘要】
县瑞琴与侯大虎离婚财产纠纷一案,天水市麦积区法院判令被告侯大虎退还县瑞琴承包的山地和川地,但侯大虎拒不履行。麦积区法院立案执行后经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均拒不到庭。申请人在此期间多次上访,情绪激动。为了能够顺利执行此案,法院走访了当事人所在的村委会。在了解到该村一部分土地已被征用,当事人承包的土地在征用范围内,且能得到一笔征地补偿款后,随即要求村委会协助执行。但村委会认为,县瑞琴已与被执行人离婚,且已再婚,户口已迁出,不应退还土地,借故推诿,使案件无法执行。执行人员立即联系该村的执行联络员,请其帮助了解情况,做村干部的工作。在该村执行联络员的配合帮助下,法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土地征用赔偿款。执行联络员还劝说被执行人主动到法院解决问题,达成执行和解。该案现已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执行联络员熟悉当地情况,了解社情民意,是执行工作的重要帮手。在反制规避执行中,执行联络员可以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有价值的财产线索,帮助执行人员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七、安定区农村信用联社与王绪、张琴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案情摘要】
2005年,王绪向定西市安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3万元,其妻张琴英承担保证责任。200911月,因王绪到期未归还借款,信用联社向安定区法院起诉。法院判决王绪、张琴英偿还借款及利息46118.32元。本案在执行中,王绪因生意亏损无力偿还借款,早在判决生效前就外出打工躲债,家中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16月,申请人提供执行线索,称被执行人有一笔征地补偿款16万元,可能打入兰州银行定西分行账户。执行人员前往该银行查证后属实,但该款在打入该行后几分钟内又被转出汇入另一家银行的张某名下,汇出传票上有王绪的签名。执行人员迅速前往另一家银行查询,果然有一笔16万元的汇款,但因收款人姓名有误无法入账而被空挂,需退回原转出银行。执行人员马上返回将被执行人王绪在兰州银行定西分行的账户予以冻结。几天后,被执行人的妻子张琴英主动到法院交纳了执行款,使拖了近两年的案件得以执结。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为逃避执行利用他人账户转移资金,是常见的规避执行的行为。人民法院得到相关线索后,迅速出击,追踪资金流向,果断采取冻结措施,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八、李万红与李玉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执行案
【案情摘要】
李万红诉李玉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一案,陇南市文县法院判决撤销李万红与李玉斌签订的《房屋拆迁合同》,李玉斌返还李万红支付的房屋拆迁款70360元。判决生效后,李玉斌没有履行给付义务,李万红于20109月申请文县法院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闻讯后逃避执行,执行人员多次寻找均不见其踪影,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也无存款,通过其妻以及其委托代理律师转告要求其主动到庭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自始至终不肯露面,该案执行一度搁置。201110月,文县法院得到被执行人李玉斌躲藏在家乡中庙李家坝的线索后,于周末赶赴被执行人家乡中庙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闻讯后再次躲藏,执行人员提前掌握了被执行人一早去赶集的情况,并于凌晨五点蹲守,一举将被执行人拦下。但被执行人仍然拒不履行判决,文县法院决定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
在拘留期间,被执行人李玉斌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提出一次性履行完毕确有困难,愿意先给付1万元,剩余款项分期履行。其亲属主动将筹集的1万元交到法院,李玉斌递交了还款计划及保证书,经查,被执行人的父亲确实刚做过大手术,一次性履行确有困难。考虑到被执行人目前家庭的实际困难,以及被执行人李玉斌承认错误愿意主动履行的态度,法院对李玉斌提前解除拘留。
【典型意义】
多方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查控被执行人,是反制规避执行的必要手段。此案执行干警节假日不休息,主动出击,不分昼夜查控被执行人,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充分显示了人民法院能动执行的效果。
 
九、孙吉权与张自亮欠款纠纷执行案
【案情摘要】
2004年,张自亮先后从孙吉权处购买价值12000元的木材,并出具了欠条,但未约定具体还款时间。此后,孙吉权多次索要,张自亮始终未还。孙吉权于20077月向张掖市高台县法院起诉。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张自亮从2007815起至2008430前分三次偿还孙吉权欠款共计12000元。到期后,张自亮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孙吉权于2008822向高台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人员在执行时发现,被执行人张自亮与其妻吴翠香在一个月前办理了离婚手续,根据离婚协议,家庭主要财产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其妻吴翠香所有。张自亮以离婚后无力偿还为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高台县法院对案情认真分析研究后,认为张自亮在案件执行程序开始前一个月与妻子离婚,主要财产归其妻所有,而对家庭共同债务却未约定承担,存在明显规避执行的故意,遂依法裁定追加吴翠香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法院对吴翠香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张自亮主动到庭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以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人10000元而握手言和,案件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假借离婚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是常见的规避执行行为。本案执行法院认定被执行人在与其妻离婚时,将主要财产归其妻所有,未约定共同债务承担,存在明显规避执行的故意,依法追加被执行人前妻为本案被执行人,使案件得以执结。此举给那些试图假借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人敲响了警钟。
 
十、才六十八故意杀人刑附民赔偿执行案
【案情摘要】
被告人才六十八,男,藏族,19808月出生,文盲,农民,住甘肃省迭部县腊子口乡, 200876日日因故意杀人被刑事拘留,同年729日被逮捕。
200956,甘南州中级法院经对才六十八故意杀人一案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才六十八与被害人发生冲突后持枪杀人,造成三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判决被告人才六十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判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才旦吉、李路朱、才七十女各项费用共计248726.25元,甘肃省高级法院二审予以维持。2010527,本案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进入执行程序,由于被执行人才六十八已被执行死刑,身后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中止执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此情绪激动,多次到省、州、县相关部门上访。迭部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在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的同时,为切实解决附带民事原告人的困难,化解矛盾,多方筹措资金,为本案拨付专项司法救助资金22万余元。甘南中院执行局会同迭部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县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才旦吉、李路朱、才七十女做了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当事人表示接受救助资金,感谢政府对其提供的帮助,并表示不再上访,案件顺利结案。
【典型意义】
运用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和特困执行群体救助资金,化解一批因确无执行条件导致申请人生活困难的案件,是解决执行难问题必不可少的重要方式。本案地方党委、政府体恤民情,拨付专项司法救助资金化解矛盾,既妥善处理了纠纷,维护了民族地区的稳定,又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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