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 May 05 19:50:22 CST 2024 会员服务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忘记密码 客服电话:4006728810 首页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找好律师
  您现在的位置是:法律家首页 >> 指导性案例快讯 >> 正文

指导性案例快讯

2011年四川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知识产权律师网     时间:2012-04-26     浏览141
 
201242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2011年四川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分别涉及经营合同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等案件类型。
 
一、斯考特股份公司诉佛山市顺德区肖特电器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介绍】
斯考特股份公司(简称斯考特公司)取得了商标标识为“Schott”,“O”和“肖特”的三个商标注册证。佛山市顺德区肖特电器有限公司(简称肖特电器公司)生产、销售了印有商标标识为“Schott”,“O”和“肖特”的用于炉具产品生产的玻璃制品。斯考特公司认为,肖特电器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所享有的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请法院判令:肖特电器公司立即停止在电磁炉产品上使用含有“肖特”字样的商标以及含有“O”标识或者其他包含“XIAOTE”字符的商标;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肖特”和“XIAOTE”,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变更其名称;赔偿斯考特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肖特电器公司认为,斯考特公司所主张的注册商标不构成驰名商标,肖特电器公司产品上使用的商标与诉争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其使用“肖特”标识的产品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既不相同也不类似,其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而将“肖特”登记为字号,没有突出使用,在诉争的“肖特”等商标不构成驰名商标的情况下也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斯考特公司所要求的经济损失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一、斯考特公司依法享有第1030452号“肖特”注册商标专用权,其权利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该商标所核定的使用商品为第11类,表明“肖特” 注册商标所核定指向的商品为“加热和蒸煮器具的玻璃陶瓷盖”本身,肖特电器公司生产的被控商品电磁炉虽与涉案注册商标“肖特”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相同,但两者在使用环境、功能、销售渠道以及最终产品用户等方面基本相同,按照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两者应为类似商品。故肖特电器公司未经斯考特公司许可,在其生产和销售的电磁炉产品上使用“肖特”字样的商标,侵犯了斯考特公司第1030452号“肖特”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企业名称一般应当规范使用,使用时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肖特电器公司在其网页及产品中使用与其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不符的文字,属于突出使用“肖特”,没有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其行为已构成对斯考特公司“肖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承担停止使用的民事责任。三、由于斯考特公司在中国境内使用的名称特别是体现在官方文件诸如商标注册证乃至本案起诉状中均为中文“斯考特公司”,并非“肖特”公司,故斯考特公司认为肖特电器公司擅自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肖特”字样,亦侵犯了其企业名称权的理由依据不足,不能成立。据此,法院判决:肖特电器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斯考特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他人在国际国内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通过不规范使用自己企业名称的方式侵犯他人商标权的案件。被告肖特电器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及产品中突出使用企业名称,使公众不能明确其使用的“肖特”究竟是原告斯考特公司商标的组成部分,还是肖特电器公司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可能使消费者产生两者的主体相同或有密切关联的认识,客观上会使普通消费者在认知上对权利主体产生混淆和误认,其行为已构成侵权。
 
二、四川德润种业有限公司诉德农正成种业有限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案情介绍】
200211月,德农正成种业有限公司(简称德农公司)通过与乐山市农业科学研究院(简称乐山农科院)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取得了乐山农科院培育的乐恢188及其选育配制品种的独家生产、销售经营权,双方并于2006年共同取得乐恢188《植物新品种权证书》。20056月,乐山农科院又单方授权四川德润种业有限公司(简称德润公司)享有乐恢188的选育配制品种冈优188的独家生产、经营权。20101月,德润公司与乐山农科院共同取得冈优188《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德润公司认为,德农公司未经其同意,从2006年至2010年,擅自生产、销售水稻品种冈优188种子共计3 769 218公斤,导致德润公司损失3 744.19万元。德润公司诉请法院判令:德农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水稻品种冈优188种子;德农公司赔偿德润公司经济损失3 744.19万元。
【法院裁判】
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三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各方就冈优188及乐恢188的品种权相互授权许可生产、经营并协助办理许可手续;已涉及的所有诉讼案件由相关当事人全部调解、撤诉,各方并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就上述两个品种向其他方提出任何索赔请求;乐山农科院自愿一次性支付德润公司50万元。由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且本案并不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故本案调解结案。
【点评】
冈优188 作为我省主要水稻品种,质优价廉,深受广大农民群众欢迎,占有很大市场份额。该案的成功调解,一并解决了长期以来因乐山农科院当年授权许可不规范行为,导致三方多年来纠纷不断,化解了各方历时8年的矛盾纠纷,同时避免了各方可能产生的新的诉讼,实现了企业之间共赢,维护了广大农民利益,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和农村经济发展,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经济效果。
 
三、王明德诉重庆大鼎鼓风机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案情介绍】
王明德于2003530日就名称为“高温轴流风机内置电动机冷却装置”的实用新型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并于2004714日获得专利授权,专利号为ZL03218995.8。重庆大鼎鼓风机有限公司(简称大鼎公司)在位于成都市金牛宾馆的“第十届国际墙体屋面材料生产装备博览会”上散发《DDYL系列变频调速节能轴流风机说明书》,并展出了一台DDYL系列的轴流风机样品。该说明书载明:DDYL系列高温变频调速节能轴流风机系其开发的高新技术产品系列,具有节能高效,并能有效降低电动机温度的优点。目前共生产有13个机型。DDYL No-**A-*kw5-50Hz为该系列产品的型号,其中DD系大鼎公司的专用标识;Y为高温砖窑用;L为轴流通风机;**为风机设计叶轮直径;A为传动方式系叶轮直接安装于电动机轴伸上;*为风机配置电机功率;5-50Hz表示风机调速范围为5-50Hz。说明书的封底印制有该系列风机的检修拆卸示意图和大鼎公司的联系方式。王明德认为大鼎公司的产品侵犯其专利权,向法院起诉。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7项必要技术特征,双方当事人对专利的AB项必要技术特征分别与被控侵权产品的ab项技术特征相同不持异议,但对另5项技术特征是否等同各持己见。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专利的G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g技术特征,存在本质的区别。其理由为:涉案专利G项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g项技术特征比对,涉案专利叶轮的轮毂筒与弧形整流罩结合部之间为设有轴向和径向间隙的嵌套结构,且涉案专利分别对该嵌套结构的轴向和径向的嵌套尺寸进行了限定,而被控侵权产品的叶轮轮毂筒与弧形整流罩结合部之间无此嵌套结构,为仅设有轴向间隙的非嵌套式结构。由于涉案专利在叶轮轮毂筒与弧形整流罩结合部之间采用限定了嵌套尺寸的嵌套结构,与被控侵权产品的非嵌套结构相比,在能够充分地保证冷却气流顺畅流出的同时,实现了冷却气流与主气流同向流动的平顺状态,而被控侵权产品由于其冷却气流与主气流在交汇处以正交方式混合并形成空气涡流,将导致风机的整体性能有所下降,故应当认为当叶轮的轮毂筒与弧形整流罩为非嵌套结构时不能达到专利产品所采用的嵌套结构的技术效果。同时,非嵌套结构相比于嵌套结构明显具有结构简单、加工工艺简便,制造成本低廉等优点的情况下,专利权人不仅明确将嵌套结构写入权利要求中,并且还对其径向和轴向的嵌套尺寸进行了精确限定,明显将非嵌套结构排除在其专利保护的范围之外,如果将非嵌套结构认定为是嵌套结构的等同特征,将导致专利权保护范围不合理的扩大,有损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被控侵权产品的叶轮轮毂筒与弧形整流罩结合部之间的非嵌套式结构不应构成涉案专利相应技术特征的等同特征。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大鼎公司未侵犯王明德专利权。法院判决:驳回王明德全部诉讼请求。
【点评】
本案为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王明德的涉案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状态,依法应受到保护。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本案中,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因改变或省略某专利技术特征而导致相应技术效果的变劣,不是侵权判定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在涉案专利的无效审查程序中,涉案专利的上述嵌套式结构已被专利行政机关认为是体现创造性高度的技术特征,如果对其适用等同原则,会不适当地扩大专利的保护范围,打破专利授权时就已经形成的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
 
四、杜根达诉成都新蜀九香餐饮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案情介绍】
成都新蜀九香餐饮有限公司(简称新蜀九香公司)享有“蜀九香”商标专用权后,其与杜根达签订了一份《特许经营加盟合同》,约定其授予杜根达特许经营,并提供管理体系。因成都电视台曝光“潲水油事件”(后商报电子版又刊载“官方解释首次明确潲水油不等于老油”)后,杜根达要求解除该经营合同,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所签订的《特许经营加盟合同》;新蜀九香公司向杜根达退还特许经营加盟费50万元及保证金2万元,支付违约金20万元,赔偿装修费用损失80万元。新蜀九香公司认为,其积极履行了合同义务及信息披露义务,无违约行为发生,亦不具备合同解除的条件,对所购的大丰香油已尽合理审查义务,事后也采取给付各加盟店广告费等手段积极予以宣传澄清,维护了品牌价值。杜根达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与事实不符。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一)餐饮行业的性质决定了企业品牌价值和商誉的存在及维护系特许经营合同标的不可分割的部分,因此,在履约过程中,无论约定与否,作为特许人的新蜀九香公司应当负有维护特许经营品牌价值、商誉,防止其受损的义务。新蜀九香公司直营店使用非法加工、销售的大丰香油而导致大量负面报导,致使蜀九香品牌价值受损、商誉下降系不争的事实。新蜀九香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约。(二)虽然媒体最初将新蜀九香公司所使用的大丰香油混同于潲水油予以报道传播,引起社会关注,造成负面影响,但时隔十数天便得以澄清。同时,新蜀九香公司也积极宣传、澄清,并以多种方式增加品牌价值,积累正面评价,其使用大丰香油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杜根达未举证证明其因该事件遭受严重亏损而致无法经营,其请求解除合同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三)大丰香油事件发生后,新蜀九香公司采取发放2万元广告费、降低主要原料10%-15%的价格等方式,积极挽回影响,弥补杜根达损失。杜根达也未举证证明所受损失的具体金额,故经新蜀九香公司申请,应根据特许经营费的数额、大丰香油事件的发展情况、新蜀九香公司为挽回影响、弥补杜根达损失所支付的费用,酌情调整违约金。杜根达关于新蜀九香公司赔偿其80万元损失的主张,无事实依据。因经营合同不予解除,杜根达无权要求返还加盟费和保证金。法院判决:新蜀九香公司支付杜根达违约金40 000元。
【点评】
本案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企业标志、经营模式、服务及经营诀窍等经营性资源,并进行营业指导和援助等服务,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对外具有共同的外部特征。法院通过审理,认为大丰香油事件的发生及曝光,说明新蜀九香公司作为特许人未充分尽到特许人对其品牌价值的维护义务,构成违约。但新蜀九香公司在出现品牌价值受损、商誉下降的情况下,采取了积极有效的弥补、挽救措施,及时减少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从而未因大丰香油事件的处置不当而导致特许经营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合同合法有效,杜根达也无证据证明其严重亏损,已达无力或不能经营的地步,其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张不能成立。
 
五、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诉四川广播电视集团、四川峨眉电影频道管理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介绍】
寰亚电影出品了电影《无间道》。2008624日,寰亚电影经董事会决议,由其董事庄冠男签署一份“确认书”, 确认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简称中影寰亚)对寰亚电影拥有中国大陆永久版权的《无间道》等16部电影享有在中国大陆境内的电视广播权及信息网络传播的独占性权。20071026日,中影寰亚就电影《无间道》在大陆地区的电视播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音像制品发行权在国家版权局进行了登记。200863日,根据中影寰亚的委托,央视市场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对四川电视台峨眉电影频道播放电影《无间道》的过程进行了监播并提供《电视台节目监播报告》,电视台的播放过程已通过录像机录制的方式记录并固定在附件封存的VCD介质的光盘中。监播结论是:四川电视台峨眉电影频道于200863日播放了电影《无间道》。中影寰亚以四川广播电视集团(简称广电集团)、四川峨眉电影频道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峨眉公司)侵犯著作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寰亚电影作为电影《无间道》的出品人对该片享有著作权,著作权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从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2008)杭证民字第2863公证书所附的“声明书”、“董事会会议记录”、“确认书”及其附表看,寰亚电影将电影《无间道》在大陆地区的的电视播放权、信息网络传播权、音像制品发行权已授予中影寰亚行使。在无其他相反证据否定其效力的情况下,应当确认庄冠男代表寰亚电影就《无间道》一片对中影寰亚所进行的授权行为的有效性。同时,20071026日国家版权局向中影寰亚颁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也确认了中影寰亚通过寰亚电影授权已取得《无间道》一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电视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的独占权,据此,中影寰亚对电影《无间道》依法享有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影寰亚提供了央视市场研究股份有限公司所作的《电视台节目监播报告》及光盘作为广电集团、峨眉公司侵权的证据,广电集团、峨眉公司否认其效力却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因此,峨眉公司播放中影寰亚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的行为成立并构成侵权。由于四川电视台峨眉电影频道是峨眉公司独立营运,广电集团只是按照广电部规定对其台标和呼号进行统一管理,不负实质上的审查和管理义务,因此,峨眉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应对自己的侵权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法院判决:由峨眉公司赔偿中影寰亚经济损失及各种合理费用6 000元。
【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中影寰亚对涉案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寰亚电影作为电影《无间道》的出品人对该片享有著作权,著作权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寰亚电影将电影《无间道》在大陆地区的电视播放权、信息网络传播权、音像制品发行权已授予中影寰亚行使。尽管其中的“董事会会议记录”未反映出到会董事梁绰然的签名,但作为寰亚电影授权相对方的中影寰亚有理由相信该“董事会会议记录”的真实性,在无其他相反证据否定其效力的情况下应当确认庄冠男代表寰亚电影就《无间道》一片对中影寰亚所进行的授权行为的有效性。同时,20071026日国家版权局向中影寰亚颁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也确认了中影寰亚通过寰亚电影授权已取得《无间道》一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电视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的独占权,据此,中影寰亚对电影《无间道》依法享有著作权。峨眉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播放他人作品的行为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六、左树全、四川省纯阳防水防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诉成都新艺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案情介绍】
左树全于200567日获得第3643418号商标注册证,该注册商标由字母“LJP”组成,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包括“防水冷胶料;油漆;屋顶毡用涂层(油漆);防火油漆;防火漆;底漆;沥青清漆;油漆粘合剂;水溶性内外墙有光喷塑料;防水粉(涂料)”。20071225日,左树全与四川省纯阳防水防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纯阳公司)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将“LJP”注册商标以普通使用许可方式许可给了纯阳公司。后发现成都新艺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新艺公司)在生产、销售、宣传自己的同类产品中,使用了“LJP大坝专用高分子防水涂料”。双方发生争议,左树全、纯阳公司以新艺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为由起诉到法院。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左树全、纯阳公司享有“LJP”注册商标专用权,其权利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新艺公司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认定“LJP”已经成为一种高分子防水涂料的通用名称。其销售以及宣传的产品与左树全、纯阳公司涉案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无论是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以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均相同,因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规定的情形,应视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新艺公司辩称其是将“LJP”作为产品型号并非作为商标在使用,但是其使用行为已对市场造成一定的误导,从而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认为其来源与左树全、纯阳公司注册商标有特定的联系或为同一市场主体,使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受害。因此,应认定新艺公司的侵权行为成立。法院判决:新艺公司立即停止对左树全、纯阳公司第364341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赔偿左树全、纯阳公司经济损失及各种合理费用17万元。
【点评】
LJP”商标是否属于商品的通用名称,这是本案争议的焦点,也是正确处理本案的关键。
商品的通用名称,是指在某一区域内为生产经营者或者消费者普遍用于称呼某一商品的名称。商标法中的通用名称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俗称。通用名称应该是能够反映一类商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的根本区别的规范化称谓,往往是记载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中的全国或者全行业通用的术语和概念,或者是相关公众经过长时间使用而在全国或全行业对某种商品约定俗称的统一称谓。由于商标在市场竞争中的独特作用,关于商标和通用名称之间的纷争一直未断。通常,对于商标是否为通用名称的判断,消费者的判断非常重要。国家、行业规定应该是确定通用名称的初步证据,如果有证据证明消费者并非把该名称作为通用名称使用,则就可以推翻这一认定。如果国家、行业标准和公众的认识出现不完全一致的情况时,则应考虑公众对此是否约定俗成地判断名称通用为准。
因此,在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中,侵权人以涉案商标属于商品通用名称为由予以抗辩,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支持自己的主张。本案中,纯阳公司依法享有“LJP”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合法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新艺公司主张“LJP”作为防水涂料的一种型号,是该行业内对高分子防水涂料的通用名称。但其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认定“LJP”已经成为一种高分子防水涂料的通用名称,其关于LJP”属于商品通用名称的理由无法得到支持。新艺公司在对产品生产、销售和宣传中,已对市场造成一定的误导,从而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认为其产品与纯阳公司注册商标有特定的联系或为同一市场主体,使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法院认定新艺公司的侵权行为成立并依法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处理是正确的。
 
七、江卫平诉雅安楠水阁温泉度假会议中心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案情介绍】
江卫平于200510月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申请,20092月通过初步审定核准,同年5月取得“楠水阁温泉度假酒店”商标专用权。雅安楠水阁温泉度假会议中心有限公司(简称楠水阁公司),原名称为雅安温矿泉旅游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035月成立。200510月,经申请变更并获得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为:“雅安楠水阁温泉度假会议中心有限公司”。楠水阁公司曾于20036月至200511月在为酒店装修对外订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名称中有“周公山楠水阁温泉酒店”“雅安楠水阁温泉酒店”等字样。2005年8月,楠水阁公司在《成都商报》刊登广告宣传“楠水阁温泉酒店”。20087月,楠水阁公司被核准登记为“雅安楠水阁温泉度假会议中心有限公司”。江卫平认为,楠水阁公司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并突出使用“楠水阁”文字,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楠水阁公司认为,其享有以楠水阁为字号的企业名称的使用权这一在先权利,不构成侵权。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一)楠水阁公司于2003年便在与他人签订的合同中开始使用“周公山楠水阁温泉酒店”、“雅安楠水阁温泉酒店”、“楠水阁温泉度假酒店”等名称,2005825日,在四川较有影响的报刊《成都商报》上刊登广告,对“楠水阁温泉酒店”作了宣传,该时间早于江卫平申请注册“楠水阁温泉度假酒店”商标时间,并在江卫平申请注册商标未通过初审以前,就对现企业名称申请工商登记并获得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因此,楠水阁公司企业名称的实际使用以及获得预先核准登记均先于江卫平商标权的取得。楠水阁公司使用“楠水阁”具有在先权利,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二)从主观上来讲,楠水阁公司并无任何攀附商标美誉的恶意,从客观上来讲,江卫平没有提交任何实际使用注册商标“楠水阁”的证据,因此,并不会对江卫平的商标产生任何混淆以及其他不良的影响,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驳回江卫平诉讼请求。
【点评】
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的侵权认定与处理,首先要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楠水阁公司在江卫平的商标获得初审、发出公告之前就已经在实际使用“楠水阁”字样,且获得工商预先核准登记的时间也早于江卫平商标权的取得,楠水阁公司并不存在商标案件中常态侵权情形如“傍名牌”、“搭便车”。保护在先合法权利是处理知识产权冲突最基本的一条原则,体现了司法权对冲突中的一方利益的倾向。故楠水阁公司对“楠水阁”字样依法享有在先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因此,法院依法驳回江卫平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八、成都市棒棒娃实业有限公司与四川张飞牛肉有限公司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案情介绍】
四川张飞牛肉有限公司(简称张飞牛肉公司)为第3471308号“張飛文字及京剧脸谱”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其在商品包装袋实际使用“張飛文字及京剧脸谱”商标时与第653173号“圆形人头像及张飞”商标结合使用。成都市棒棒娃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棒棒娃公司)生产并销售的“桃园演义”五虎上将之张飞牛肉,其包装袋底版总体为黄色;左边近1/2的篇幅位置使用了张飞的川剧戏剧脸谱;右上角有竖排的较大的黑色字体的“桃園演義”;“桃園演義”旁有与包装袋底版同色系但稍深的竖排的“蜀三国风流人物「五虎上将之」张飞”字样;其下为较大字体的红底加框白字“牛肉”字样;包装袋中下位置为半黑边深酱色底版白字的“張飛”;包装袋右下角有与包装袋底版同色系但稍深一圆圈,其中包含棒棒娃图及文字商标及“中国驰名商标”和“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荣誉出品”字样,整个圆圈大小相当于“牛肉”其中一个字的大小,其棒棒娃商标图及文字商标整体略小于“張飛”中的一个字的大小。四川电视台播出了一则报道,讲述一女子在购买“张飞牛肉”时买到了“桃园演义”五虎上将之张飞牛肉,其称口味不如从前,要求卖场予以解释的经过。后“阆中古城新闻在线”及张飞牛肉公司在其网站上以视频及文字、截图方式予以转载。“天涯社区”及“网上糖酒会论坛”上有网民发贴,对张飞牛肉公司及棒棒娃公司生产、销售的“张飞牛肉”进行评论。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一、“阆中古城新闻在线”转载四川电视台的报道的行为与张飞牛肉公司无关。网络论坛上的评论系不特定网民对其所购、所尝、所知的商品的自由评论,与张飞牛肉公司也无关。张飞牛肉公司在其网站上转载四川电视台的报道的行为并非构成对棒棒娃公司的侵权警告。棒棒娃公司虽然主张张飞牛肉公司在成都欧尚、红旗超市等各大超市卖场进行打假,并要求超市方对棒棒娃公司生产的牛肉产品进行下架处理,但没有举出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棒棒娃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驳回。二、张飞牛肉公司依法取得3471308号“張飛文字及京剧脸谱”商标注册证,对该商标依法享有专用权。该商标为文字“張飛”及戏剧脸谱图的组合商标,二者均构成商标的主要组成部分。张飞牛肉公司实际使用该商标时,其在商品包装袋正面显著位置使用戏剧脸谱及“張飛”字样,二者组合起来构成包装袋的主要画面,具有显著的识别性。三、棒棒娃公司生产并销售的涉案的“桃园演义”五虎上将之张飞牛肉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种类相同。其包装袋给人的视觉整体印象是张飞戏剧脸谱和张飞牛肉。一般消费者会将涉案产品误认为来源于张飞牛肉公司或与张飞牛肉公司有一定的关联。棒棒娃公司在涉案牛肉产品包装袋上突出使用张飞脸谱及文字的行为,侵犯了张飞牛肉公司对第3471308 号“張飛文字及京剧脸谱”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法院判决:一、驳回棒棒娃公司的起诉。二、棒棒娃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牛肉产品包装上使用与张飞牛肉公司所享有的第29类第3471308号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文字图案用于商品名称、商品装潢的侵权行为。三、棒棒娃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飞牛肉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四、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棒棒娃公司在《四川日报》上刊登声明,对张飞牛肉公司消除影响;逾期不履行,张飞牛肉公司可申请人民法院在《四川日报》上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棒棒娃公司承担。五、驳回张飞牛肉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点评】
棒棒娃公司与张飞牛肉公司均系我省生产牛肉的知名企业,在市场都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市场竞争应是有序竞争。本案中,棒棒娃公司的涉案商品包装装潢与张飞牛肉公司第3471308号注册商标相似。张飞牛肉公司拥有的第3471308号“張飛文字及京剧脸谱”注册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一定的知名度,棒棒娃公司生产的“桃园演义”五虎上将之张飞牛肉商品包装为浅黄色,将“張飛”二字突出使用,容易使消费者认为这种标有“張飛”字样的牛肉商品就是张飞牛肉公司生产的“張飛”牌系列牛肉商品中的一种或是与“張飛”牌系列牛肉存在某种联系,足以造成误认。故棒棒娃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和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
 
九、被告人吴生科、孙方利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案情介绍】
本案吴生科、孙方利系夫妻关系,在成都市武侯区租赁店铺长期共同仿冒、销售名牌电脑耗材牟利。由吴生科出面到浙江省慈溪市购进大量的贴有“惠普”、“佳能”、“兄弟”、“联想”、“爱普生”、“施乐”、“三星”等品牌的注册商标的硒鼓、墨粉盒等电脑耗材,同时购进无标识的墨盒以及大量“惠普”、“佳能”、“三星”、“联想”等品牌的注册商标标识,并对上述墨盒进行贴牌、包装,对外营业、销售。经鉴定,吴生科、孙方利销售的电脑耗材所使用的“惠普”、“佳能”、“兄弟”、“联想”、“爱普生”、“施乐”、“三星”等七个知名品牌的商标均系假冒,涉案案值巨大,据成都市武侯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扣押的硒鼓、墨粉盒总计价值人民币794 133元,被扣押的墨盒总计价值人民币116 095元。成都市武侯区检察院以成武检刑诉字(2010)第780号起诉书指控吴生科、孙方利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01129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一)吴生科、孙方利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墨盒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吴生科、孙方利明知其购买的硒鼓和墨粉盒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的行为已构成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因其扣押的产品还未销售,系犯罪未遂,在量刑时可以比照既遂犯予以减轻处罚,吴生科、孙方利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二)本案系共同犯罪,吴生科出面购买假冒产品并贴牌,其作用大于孙方利,但孙方利曾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行政处罚,故对孙方利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的行为不予从轻处罚。故综合考虑吴生科、孙方利犯罪事实及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情况,认罪态度较好等量刑酌定情节,法院当庭判决:被告人吴生科、孙方利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 000元;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 000元;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 000元,扣押在案的假冒商品予以没收。
【点评】
打击假冒伪劣,维护市场秩序,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职责。本案虽然并非一宗案情十分复杂的刑事案件,但假冒的注册商标涉及“惠普”、“佳能”、“联想”、“三星”等知名品牌,社会影响大。人民法院通过公开审判,加大知识产权刑事司法打击力度的决心,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科技创新、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发挥了积极作用。
 
十、被告人项延喷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案
【案情介绍】
2005年以来,项延喷从他人处购得非法制造的含假冒 “五粮液”注册商标的贴标、防伪标、瓶盖、手提袋等商标标识、包装材料以及含假冒泸州老窖“国窑1573的商标全套包装材料进行销售,非法销售金额合计53万余元。宜宾市翠屏区检察院以宜翠检刑诉〔2011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项延喷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1711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项延喷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项延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审理中自愿认罪悔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项延喷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点评】
本案涉及项延喷销售非法制造的我省宜宾“五粮液”、泸州老窖“国窑1573”高端酒类的注册商标标识,非法销售金额高达53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根据项延喷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有力地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形成对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震慑了侵犯知识产权的不法分子,维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版权所有:法绿家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066148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广义街5号广益大厦9层 邮 编:150000 E-mail:lawfae@163.com 传 真:(010)83113702
全部版权保留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05049563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397-1 经营许可证编号:京ICP证110190号
法律家官方微信二维码